阿莱德: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301419 证券简称:阿莱德 公告编号:2026-053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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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09 月 03 日 15:00
-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03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03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4、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奉炮公路 1368 号 8 栋
- 5、会议召集人: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耀华先生
-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股东会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表 152 人,代表股份 98,494,9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6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2 人,代表股份 98,211,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7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0 人,代表股份 283,4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144 人,代表股份 12,715,9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2,432,5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8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0 人,代表股份 28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889%。
-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 (4)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 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 结果 | |||
|---|---|---|---|---|---|---|---|---|---|
| 股数 (股) | 比例 | 股数 (股) | 比例 | 股数 (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98,454,575 | 99.9591% | 35,625 | 0.0362% | 4,700 | 0.0048%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 | 12,675,575 | 99.6829% | 35,625 | 0.2802% | 4,700 | 0.0370% | |||
| 2.00 | 《关于制定公司<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98,455,225 | 99.9597% | 34,975 | 0.0355% | 4,700 | 0.0048%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 | 12,676,225 | 99.6880% | 34,975 | 0.2750% | 4,700 | 0.0370% | |||
| 3.00 |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98,454,475 | 99.9590% | 35,725 | 0.0363% | 4,700 | 0.0048%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 | 12,675,475 | 99.6821% | 35,725 | 0.2809% | 4,700 | 0.0370% |
议案 1.00、议案 2.00 和议案 3.00 为特别决议议案,均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鄯颖、程思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 1、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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