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华立科技2026-09-03 20:34

摘要

1华立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9月3日召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高票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及其子议案、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等议案。
3其中回购方案获99.96%同意,中小投资者支持率超97%,显示股东对公司价值认可度高,回购事项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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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华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 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 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 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广 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9月3日在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星东 路143号星力产业园H1公司会议室八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1. 经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 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2. 公司于2026年8月18日、8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的《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更正后)》(以下合称《股东会通知》);
  • 3. 公司于2026年8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 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 7.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会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 2026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华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9 月 3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 2026 年 8 月 18 日、8 月 1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3 日 14:30 在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星 东路 143 号星力产业园 H1 公司会议室八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苏本立先生主 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26 年 9 月 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3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 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94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16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57,6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200%。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 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4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59,69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1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5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5,898,4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36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 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包括下列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5,869,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3%;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31,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99%;反对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

  •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01%;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5,867,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6%;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28,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81%;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

  •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19%;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5,867,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6%;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28,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81%;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19%;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 总额》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5,867,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6%;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28,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81%;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19%;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5,896,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7,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3%;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7%;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5,896,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7,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3%;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

  •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7%;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5,862,4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6%;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23,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88%;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12%;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5,862,4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6%;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23,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88%;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12%;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5,862,4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6%;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弃权2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23,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88%;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

  •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7%;弃权26,3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04%。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邦炜 雷雨晴

尹舜锋

202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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