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荣科: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书》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300290 证券简称:ST荣科 公告编号:2026-044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书》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 之一,原告主张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涉及的担保系前期已披露的总额 7.85 亿元的 6 笔违规担保事项之一,担保本金 7,500 万元、担保余额 7,496.99 万元, 系其中公司自查发现的违规担保事项的第 2 笔,前期抚顺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详见公司 2026 年 6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的公告》,公告编 号 2026-030);
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的贷款本金 74,969,932.90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合计 100,920,547.34 元,公司在该借款合同项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涉及新增未披露违规担保案 件。本次诉讼案件及账户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评估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暨银行账户冻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民事裁定
书》(案号:(2026)辽 01 民初 335 号)等诉讼材料。 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致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都洲际宜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荣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泰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辽宁国科,为公司前任控股股东)、陈*、施*、崔**、沈阳惜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刘**,共计 10 名被告。 (二)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近日,通过银行查询获悉公司新增 1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2 个前期已被冻结银
行账户增加轮候冻结,本次新增冻结金额 21,625.67 元。
| 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账户 类别 | 申请冻结金额 (元) | 实际冻结金额 (元) |
|---|---|---|---|---|---|
| 荣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营业部 | 1249*******0801 | 一般户 | 100,920,547.34 | 21,625.67 |
| 荣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营业部 | 6*****386 | 一般户 | 0.00 | |
| 荣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支行 | 7727*********5327 | 一般户 | 0.00 | |
| 合计 | 100,920,547.34 | 21,625.67 |
注: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相关账户前期已被冻结,本次增加轮候冻结。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诉讼请求
- 1.判令被告沈阳致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74,969,932.90
元,及截至 2025 年 12 月 18 日利息 25,950,614.44 元,本息合计 100,920,547.34 元,以及之后产生的罚息、复息直至贷款本息偿还完毕为止(即自 2025 年 12 月 19 日起,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8.5%上浮 50%计收、复息以欠付的全部 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8.5%上浮 50%计收);
- 2.判令原告对被告成都洲际宜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 359 套不动
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3.判令原告对被告辽宁国科持有的公司 136,529,042 股普通股拍卖或变卖所得
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4.判令被告辽宁国科、辽宁泰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惜远石油化工有限公
司、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施*、崔*对前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5.判令被告刘**对被告沈阳致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 6.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
用。
(二)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20年11 月9日,原告与被告沈阳致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抚银开支 2020
年流贷 0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金额 7500 万元,固定利率,年利率
8.5%,期限 36 个月,到期日为 2023 年 11 月 10 日。
2020 年 11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辽宁泰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施*、崔**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编号抚银开支 2020 年流贷 01 号保 02 号、抚银 开支 2020 年流贷 01 号保 04 号、抚银开支 2020 年流贷 01 号保 05 号。
2020 年 11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辽宁国科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编号 为抚银开支 2020 年流贷 01 号保 03 号。
2020 年 11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编号为抚银开支 2020 年流贷 01 号保 01 号。
2023 年 11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沈阳惜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编号为抚银开支 2020 年流贷 01 号保 06 号。
被告刘**作为被告沈阳惜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的相 关规定,在其不能证明沈阳惜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 沈阳惜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为案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2020 年 11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辽宁国科签订了《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编号 为抚银开支 2020 流贷 01 号质 01 号,被告辽宁国科以其持有的被告荣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权 136,529,042 股(占公司总股本 24.65%)为前述《借款合同》项下贷 款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原告对该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0 年 11 月 23 日、2020 年 11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成都洲际宜科商业管理有 限公司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编号分别为抚银开支 2020 年流贷 01 号 抵 01 号、抚银开支 2020 年流贷 01 号抵 02 号。被告成都洲际宜科商业管理有限公 司以其位于成都市温江区的 359 套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建筑面积合计 24006.08 平方米,2020 年 11 月 25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 日在成都市温江区规划和自 然资源局分别办理了正式抵押登记,取得编号分别为川(2020)温江区不动产证明 第 0046835 号、第 0048780 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告对前述抵押物享有优先 受偿权。
2020 年 11 月 25 日原告发放了 7350 万元贷款,2020 年 12 月 4 日发放 150 万元
贷款,贷款总额合计 7500 万元,2023 年 11 月 9 日,各方签订了《展期合同》,合 同编号:抚银开支 2020 年流贷 01 号展字第 01 号,展期金额 7500 万元,将贷款展 期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
现贷款已到期,截至 2025 年 12 月 18 日,被告沈阳致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尚欠 本金 74,969,932.90 元,利息(含欠息、罚息、复息)25,950,614.44 元,本息合 计 100,920,547.34 元(以上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息),经催收无果,原告为了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上述被告诉至法院。
三、本次诉讼涉及公司事项的说明 根据原告提交的材料,本次诉讼所涉担保事项源于 2020 年 11 月。原告主张,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编号:抚银开支 2020 年流贷 01 号保 01 号),为沈阳致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案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经查询公司档案,公司档案中不存在案件所提及的相关保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也没有涉及上述借款担保事项的公司用印记录。经查询公司历史董事会及股东会会 议存档资料,也未曾审议过涉及上述担保案件所提及的相关议案。上述事项未经公 司内部审批手续、未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系在前任控股股东辽宁国科控制时期, 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违规担保,公司将向人民法院主张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过披露义务的情形及本次披露的 诉讼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因未达到披露标准 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 2,271.7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2.73%。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银 行账户被冻结资金为 21,625.67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830,906,722.31 元的 0.00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货币资金 146,299,907.23 元的 0.01%。公司因 违规担保事项累计被冻结银行账户共计 4 个,实际冻结金额合计为 22,456,356.29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830,906,722.31 元的 2.70%,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货币资金 146,299,907.23 元的 15.35%。本次被冻结的账户均为公司本部账户, 公司主要业务均在所属各子公司主体开展,公司本部主要为管理中心。因此本次银
行账户被冻结未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暂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活动造成严重干扰。
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就上述违规担保事项进行系统梳理,分析担保协议的 真实性、有效性,积极应诉,同时积极与债权人及原实控人谈判协商,争取免除上 市公司责任,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结 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公司接 下来将积极应诉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 1.《民事起诉书》;
-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3 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