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磁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龙磁科技2026-09-03 17:28

摘要

1龙磁科技于2026年9月3日召开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项等三项议案。
2参与表决股东代表股份58,232,847股,占表决权总数49.79%,三项议案均获99.98%以上高票通过,中小投资者同意率超99.89%。
3国浩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夏园强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 司于2026年9月3日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堂寨路68号A1 栋召开的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1、公司已于2026年8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 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 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

  •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3日9:15至9:25,

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9月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3日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堂寨路68号A1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 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20人,其中现 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3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17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 人代表股份58,232,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935%,其中现场参与 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46,778,38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9.9991%,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11,454,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58,220,84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4%;反对8,3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3,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42,46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8952%;反对8,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725%;弃权3,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323%。

(二)《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58,220,84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4%;反对8,3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3,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42,46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8952%;反对8,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725%;弃权3,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323%。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58,220,84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4%;反对8,3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3,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442,46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8952%;反对8,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725%;弃权3,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323%。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

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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