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雪浪: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ST雪浪2026-09-03 17:56

摘要

1ST雪浪收到光大银行无锡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公司及子公司被判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等合计约2.04亿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有权上诉。
3此外,公司披露连续12个月未达披露标准诉讼累计431.76万元。
4公司目前仍处于预重整备案阶段,能否进入正式重整存在不确定性。
5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影响尚不确定。

证券代码:300385 证券简称:ST 雪浪 公告编号:2026-066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3、涉案的金额:204,234,628.07 元(此为一审判决结果中涉及的金额,但

未含一审判决结果中明确的“自 2026 年 7 月 1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 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

  •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

最终结果及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 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3 日 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060),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与公司及公司子 公司发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溪法院”) 提起诉讼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二、本次涉及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梁溪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6)苏 0213 民初 9884 号】、【(2026)苏 0213 民初 9885 号】、【(2026)苏 0213 民初 9888 号】,判决如 下:

(一)《民事判决书》【(2026)苏 0213 民初 9884 号】判决内容

无锡雪浪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 10,000,000 元,并支付期内欠息 5,249.97 元、逾期罚息(截至 2026 年 7 月 16 日为 89,625 元,自 2026 年 7 月 1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7%上浮 50%计 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 2026 年 7 月 16 日为 312.98 元,自 2026 年 7 月 1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5,249.97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7%上浮 50%计算) 以及律师费 96,000 元;

对无锡雪浪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无锡雪浪环 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2,398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87,398 元(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无锡雪浪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无锡雪浪环境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民事判决书》【(2026)苏 0213 民初 9885 号】判决内容

无锡市康威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 9,999,999.85 元,并支付期内 欠息 2,083.33 元、逾期罚息(截至 2026 年 7 月 16 日为 23,958.33 元,自 2026 年 7 月 1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9,999,999.85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5%

上浮 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 2026 年 7 月 16 日为 4.99 元,自 2026 年 7 月 1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2,083.33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5%上浮 50%计算)以及律师费 96,000 元;

对无锡市康威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无锡雪浪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2,396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87,396 元(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无锡市康威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无锡雪浪环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民事判决书》【(2026)苏 0213 民初 9888 号】判决内容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 398,988 元,并支付期内欠息 7,020.29 元、逾期罚息(截至 2026 年 7 月 16 日为 501.14 元,自 2026 年 7 月 1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398,988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先减 35 基点再上浮 50%计算)、期内欠息之 复利(截至 2026 年 7 月 16 日为 61.61 元,自 2026 年 7 月 1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 日止,以 7,020.29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先减 35 基点再上浮 50%计算);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 78,601,012 元,并支付期内 欠息 1,363,453.96 元、逾期罚息(截至 2026 年 7 月 16 日为 97,156.82 元,自 2026 年 7 月 1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78,601,01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先减 35 基点再上浮 50%计 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 2026 年 7 月 16 日为 11,791.17 元,自 2026 年 7 月 1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1,363,453.96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先减 35 基点再上浮 50%计算);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 99,999,996.12 元,并支付期 内欠息 1,984,023.10 元、逾期罚息(截至 2026 年 7 月 16 日为 111,562.45 元, 自 2026 年 7 月 1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99,999,996.12 元为基数,按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先加 50 基点再上浮 50%计 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 2026 年 7 月 16 日为 19,110.96 元,自 2026 年 7 月 1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1,984,023.1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先加 50 基点再上浮 50%计算);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律师费 20 万元;

对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第四项律师费 88,152 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419,567 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 权以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登记编号为 2620230079 的上海 长盈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 偿;

对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第四项律师费 111,848 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532,355 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无锡 市康威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苏(2025)宜兴市不动产证明第 0013576 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周铁镇前观村不动产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在最高债权额 10,00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46,922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951,922 元(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康 威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过披露义务的情形及本公告日 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因未达到 披露标准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 431.7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80%,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 请人案由涉诉金额 (万元)现处 阶段立案时间或 收到应诉 (受理)通 知书时间诉讼/仲裁 机构
1雪浪环境科海思(北 京)科技有 限公司(第 三人:盐城 常林环保科 技有限公 司)买卖合 同纠纷154.35待开 庭2026.8.15无锡市滨湖 区人民法院
2沃斯坦热力设 备(天津)有 限公司雪浪输送买卖合 同纠纷277.41待开 庭2026.9.1无锡市滨湖 区人民法院
合计431.7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

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2026 年 1 月 14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 锡中院”)出具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无锡中院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就债权人江苏鑫牛线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预重整申请进行了备案登记。 无锡中院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以及重整能否成功均存 在不确定性。但无论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均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 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六、备查文件

  • 1、《民事判决书》;
  •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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