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化学: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华峰化学2026-09-03 00:00

摘要

1华峰化学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100%股权及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100%股权。
2公司董事会声明,截至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因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交易受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符合监管规定,不构成重组障碍。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尤小平、 尤金焕、尤小华持有的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合计 100.00%的股权;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持有的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 司合计 10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特此说明。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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