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峰化学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浙江华峰合成树脂100%股权及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100%股权。
2独立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证券出具核查意见,确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无法律障碍;
3交易有利于提高资产完整性、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及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并避免同业竞争。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尤小平、 尤金焕、尤小华持有的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合计 100.00%的股权;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持有的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 司合计 10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独立财务顾问”)受上市 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 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 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就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报批程序,已在《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报批事项可 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资产合法存续的情形, 其在约定期限内过户至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 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宪宇 汪 飞 杭 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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