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能化: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甘肃能化2026-09-03 00:00

摘要

1甘肃能化董事会公告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控股股东能化集团持有的金昌能源化工100%股权。
2经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
3交易定价公允、资产权属清晰,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改善财务状况、避免同业竞争,且标的资产与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协同效应,不涉及分期支付对价。

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购买甘肃能源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甘肃能化金昌能源化工开发有限 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 3、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能化集团备案确认的评估结果为基础, 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 4、本次交易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

权债务处理合法;

  •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 相关规定;

  • 7、本次交易前,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 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 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1、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

  •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3、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

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避免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且不会新增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

  • 2、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在相关法律程

序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本次交易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 续;

  • 3、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协同效应;
  • 4、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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