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能化拟发行股份购买控股股东持有的甘肃能化金昌能源化工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2独立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证券核查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涉及报批事项、有利于提高资产完整性及持续经营能力,且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3该意见为重组推进的必要合规文件。
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甘肃能源 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甘肃能化金昌能源化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公司委托,
担任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 易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甘肃能化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包含了本次交易已经履 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 示。
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 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韩 宇 叶成林 宋 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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