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深科达2026-09-03 00:00

摘要

1深科达发布2026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向80名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授予143.30万股,占总股本1.52%,授予价格72元/股(约为前一日均价的90.4%)。
2业绩考核目标为2026年营收8亿元、归母净利1.2亿元;
32026-2027年累计营收16.5亿元、累计归母净利2.52亿元。
4预计产生股份支付费用1642.58万元,分3年摊销。

证券代码:688328 证券简称:深科达 公告编号:2026-039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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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br>□股票期权<br>□其他<br>
股份来源发行股份<br><br>□回购股份<br>□其他<br>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36个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143.30万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52%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预留□是,预留数量_______股; 占本股权激励拟授予权益比例______ 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143.30万股
激励对象数量80人
激励对象数量占员工总数比例11.58%
激励对象范围董事<br><br>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 外籍员工 其他,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董事会 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价格72元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 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 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 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简要情况如下: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以 11.5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尚有 123.00 万股仍在有效 期内未归属。

本激励计划与上述正在实施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 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43.3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4,456,295 股的 1.52%。本次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还在实施中,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合计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123.00 万 股,加上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43.30 万股,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合计为 266.3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82%。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 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应对限制 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

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含公司董事、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80 人(含 1 名中国台湾籍员工),占

公司员工总数 691 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 11.58%。包括:

  • 1、核心技术人员;
  • 2、公司技术骨干、业务骨干;
  •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 与公司或其分公司、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中包含一名中国台湾籍员工,该员工为公司核心骨干团队成 员,在公司关键岗位履职,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公司经营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对该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稳定核心人才队伍,助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将该名中国台湾籍员工作为激励对 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及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权 益数量 (万股)占授予权 益总数的 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的比例(%)
一、核心技术人员
1秦超中国核心技术人员3.002.09%0.03%
2韩宁宁中国核心技术人员1.300.91%0.01%
3庄庆波中国核心技术人员1.300.91%0.01%
4邹文昆中国核心技术人员1.701.19%0.02%
5唐自祥中国核心技术人员0.930.65%0.01%
小 计8.235.74%0.09%
二、其他激励对象(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共计 75 人135.0794.26%1.43%
合 计143.30100.00%1.52%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 注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注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对应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 配。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

  • 注 4、以上激励对象含一名中国台湾籍员工。
  • 注 5、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

  •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 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72 元/股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前 1 个交易日均价,82.40 元/股<br>□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79.48 元/股<br>□前 60 个交易日均价,79.81 元/股<br>□前 120 个交易日均价,65.79 元/股<br>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7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2 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79.65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

约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90.4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82.35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

约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87.43%;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82.65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 约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87.1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67.69 元/股,本次授予价

格约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106.37%。 2、定价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的确定,参考了相关政策和其 他上市公司案例,综合考虑了行业竞争、公司发展实际情况、人才竞争、激励成 本、核心团队参与意愿等因素。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 东权益为根本目的,本着约束与激励对等的原则,以适当的价格实现对核心人员 的激励,并且设置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可以有效地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 和责任感,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研发人员,有利于其继续与公司共同发展, 实现员工利益、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充分发挥激励作用。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公告;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终止实 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 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 60 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 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各归属期间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 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限制性 股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豁免短线交易情形除外)

  •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发 生变化,则其转让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有关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各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办理归

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终止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 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6-2027 年两个会计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

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各归属期的归属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各考核期间的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归属期考核期间考核期间内 累计营业收入(A)考核期间内 累计归母净利润(B)
目标值(Am)触发值(An)目标值(Bm)触发值(Bn)
第一个归属期2026 年80,00072,00012,00010,800
第二个归属期2026-2027 两年累计165,000148,50025,20022,680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与对应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如下:

考核指标完成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考核期间内 累计营业收入(A)A≥AmX1=100%
An≤A<AmX1=A/Am*100%
A<AnX1=0
考核期间内 累计归母净利润(B)B≥BmX2=100%
Bn≤B<BmX2=B/Bm*100%
B<BnX2=0
各个归属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X=X1*30% + X2*70%
  • 注 1、“归母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其中“归母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考核年度内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如有)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 注 2、上述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

诺。

5、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现行的相关制 度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 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 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 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ABC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80%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基本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 层面的业绩考核、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指标和归母净利润指标,这两项指标有利于 反映公司业务的成长性及盈利能力。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 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 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 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 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 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

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 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 6、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 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 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书。

  •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 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 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 2、各归属期内,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

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 3、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

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

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会审议决定。

  •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 4、若本激励计划终止,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务。

  •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 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 任。

  •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

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 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 7、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他税费。

  •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 6、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

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 他相关事项。

  • 7、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及本计划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任何一 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 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 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 的恶劣情况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 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 2、激励对象离职的(不含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身故),包括主动

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 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 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激励对象离职后,若在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其与公司签署的竞 业限制协议项下义务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通过本激励计划已获得的全 部收益(包括已归属的权益)全额返还公司。如激励对象离职后出现本激励计划 未明确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有关权益的处置方式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 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及履职所在 地国家或地区(包含出差等临时所在地)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 的恶劣情况;因个人不当言论或不当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声誉或给公司造成实际 经济损失;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

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 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 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 件之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 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 人所得税。

  •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 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 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 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 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

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 属;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 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 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二、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股份支付总费用1,642.58 万
股份支付费用分摊年数3 年
2026 年2027 年2028 年
392.01 万939.53 万311.03 万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 日对授予的 143.3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 1、标的股价:79.68 元/股(假设为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

属日的期限);

  • 3、历史波动率:14.4849%、17.4609%(采用上证指数近 12 个月、24 个月的

波动率);

  • 4、无风险利率:1.2252%、1.2414%(分别采用中债国债 1 年期、2 年期收益

率);

  •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为 2026 年 9 月底,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2026 年2027 年2028 年
1,642.58392.01939.53311.03
  • 注 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授予日各参数取值、

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 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 响。若股权激励终止、激励对象放弃归属,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注 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 注 3、上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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