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灿勤科技2026-09-03 00:00

摘要

1灿勤科技于2026年9月2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表决权占比71.07%。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4项议案,所有议案均获高票通过,其中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同意比例达97.28%,无议案被否决。
3律师见证认为会议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证券代码:688182 证券简称:灿勤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5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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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 年 9 月 2 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 266 号灿勤科技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13
普通股股东人数11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284,265,173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284,265,17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比例(%)71.0662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71.066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田中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
  • 2、董事会秘书陈晨女士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12,138,54097.2822337,5082.70491,6000.0129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12,138,54097.2822337,5082.70491,6000.0129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12,138,54097.2822337,5082.70491,6000.0129
  •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284,006,58699.9090224,9870.079133,6000.0119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1关 于 公 司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12,13 8,54097.2822337,5 082.70491,6000.0129
2关 于 公 司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 案12,13 8,54097.2822337,5 082.70491,6000.0129
3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12,13 8,54097.2822337,5 082.70491,6000.0129
4关于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的议 案12,21 9,06197.9275224,9 871.803133,6000.2694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 1、议案 1-4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 2、议案 1-4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坤、张玉恒
  •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及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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