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摘要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会 议 资 料
股票代码:603299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9 月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参会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 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请按照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2026 年 8 月 25 日刊 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中公布的时间和 登记方法办理参加会议手续,证明文件不齐或手续不全的, 谢绝参会。
二、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 等权利,同时也应履行法定义务,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尊重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 状态。
三、会议审议阶段,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向公司申请,股 东提问的内容应围绕股东会的主要议案,经股东会主持人许 可后方可发言,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
四、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投票表决方式, 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表决方式、注意事项等事项可查阅刊 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五、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进 行摄像、录音、拍照。如有违反,会务组人员有权加以制止。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 (一)现场股东会 会议时间:2026 年 9 月 9 日 14:00 签到时间:2026 年 9 月 9 日 13:30-13:55 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海棠大道 18 号公司 10 楼会
议室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9 月 9 日
至 2026 年 9 月 9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召集人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主持人 董事长:吴旭峰 六、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董事;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 (二)主持人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
股份数;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三)审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制订《股份回购制度》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四)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及提问 (五)现场表决
- 1.会务人员发放表决票
- 2.投票表决
- 3.休会 10 分钟(统计投票表决结果)
- 4.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六)签署股东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七)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八)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肖立松先生已辞去董事职务,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审核通过,拟选举刘鹤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审议。
附件:《刘鹤春简历》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9 月 9 日
附件:
刘鹤春简历
刘鹤春,男,汉族,1972 年 6 月出生,江苏阜宁人,1992 年 7 月参加工作,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工作经历:1992 年 7 月起,任淮阴市房地产管理处办事 员;1997 年 11 月起,任淮阴市房产管理局科员;2002 年 1 月起,任淮安市房产管理局物管处副处长;2006 年 11 月起, 任淮安市房产管理局物管处处长;2008 年 1 月起,任淮安市 房产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2011 年 2 月起,任淮安 市住建局信息处处长;2011 年 5 月起,任淮安市经信委综合 规划处处长;2012 年 12 月起,任淮安市经信委综合规划处 处长、市工业发展国际合作交流中心主任;2013 年 5 月起, 任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处处长;2015 年 8 月起,任淮安市 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淮安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处处长;2015 年 11 月起,任淮安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2017 年 3 月起, 任苏盐连锁南京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主持党委工作)、 副总经理,南京市盐务管理局副局长;2017 年 10 月起,任 苏盐连锁南京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南京市 盐务管理局副局长;2018 年 1 月起,任江苏省盐业集团公司 党委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江苏省盐务管理局办公室 主任,江苏晶元大酒店公司董事长;2020 年 5 月起,任江苏 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党委办公室、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江苏晶元大酒店公司董事长;2021 年 7 月起,
任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江苏晶元大酒 店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2 月起,任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22 年 11 月起,任江苏省盐业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集团公司市场(品牌)运营管理部 部长;2023 年 10 月起,任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2023 年 11 月起,任江苏省盐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2026 年 1 月起至今,任现职。
议案二
关于制订《股份回购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股份回购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订了《股份回 购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审议。
附件:《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9 月 9 日
附件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份回购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
购股份”),适用本制度: (一)回购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回购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
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
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前两款规定情形外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办理。
第三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回购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 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 或者审议,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 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 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 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 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输送利益。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在回购股份活动中,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 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公
司完善回购股份机制、依法实施回购股份,加强投资者回报; 不得滥用权利,利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可以为公司回购股份依法提供资金支持。
第七条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 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 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八条 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服务、出具意见的中介机 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证券欺诈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 回购股份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 6 个月; (二)公司最近 1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
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 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 符合相关规定;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回购股
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 6
个月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十三条 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公
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 (一)自有资金; (二)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 (三)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
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金融机构借款; (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并
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
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 1 倍。
公司回购股份拟用于多种用途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 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 量或者资金总额。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回购股 份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 拟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售的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 额。未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 不得出售。
第十五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 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 分说明其合理性。
前款规定的交易均价按照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回购的具 体实施期限。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回购股 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 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第十七条 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在下列期 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 露之日;
(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实施
股份回购并为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 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 格;
(二)不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 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 委托;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
为,依照有关规定实施优先股发行行为的除外。
前款所称实施股份回购行为,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 会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实施 股份发行行为,是指公司自向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或者 取得注册批复并启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之日起至新增 股份完成登记之日止的股份发行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回购 专用账户仅限于存放所回购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
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 东会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 定通知债权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 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 股份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回购股份提议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 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的同 时,一并披露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回购股份提议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询其未来 3 个 月、未来 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回复。 相关股东未回复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提示可能存在的减持 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有关业务 规则,办理与回购股份相关的申领股东名册、开立回购专用 账户、查询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买卖股票情况、注销回购股 份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回购股份情况复杂、涉及重大问题专业判 断的,公司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就相关问题出具专业意见,并与回购股份方案一 并披露。
第三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款情形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和其他事项,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 份回购等措施的意见和诉求。
第二十八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提 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提议人的提 议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可行 性,并至少包括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的内容。
提议人拟提议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规定情形的股份回购的,应当在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到符合规定的回购股份提议后,应 当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回购股份提议与董事会决议同 时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三)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方式、价格
区间、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回购股份数量、资金总额至少有一项明确上下限,且上限不 得超出下限的 1 倍;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五)提议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的承诺 (如适用);
(六)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
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财务、 研发、现金流以及股价等情况,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 股份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 适合回购、回购规模及回购会计处理等相关事项与公司会计 师进行沟通,并在听取会计师意见后,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 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 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回购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授权议案及股东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 权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 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或者收到该情形回购股份提 议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 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方案和其他相关材料。按 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需经股东会决 议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发 布股东会召开通知,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三)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五)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六)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
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 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 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八)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 由、提议人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 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 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如适用);
(九)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十)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十一)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如适用);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 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 5 个交易 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 册的前 10 大股东和前 10 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 量、比例。回购方案需经股东会决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 召开前 3 日,披露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 10 大 股东和前 10 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开立回购专用账户后,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
第三十七条 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下列时间及时披露 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一)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二)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应
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三)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 进展情况。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告前已回 购股份数量、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已支付的总金额。
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 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 购安排。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
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
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或者 终止的原因、变更的事项内容,说明变更或者终止的合理性、 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 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并应当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 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第三十九条 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 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公司应当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回购股 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与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最终回购股份方案相应内容进行对照,就回购股份执行情 况与方案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 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 日起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 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注销所回购的股份的,应当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回购股份注销申请和公告,以及中国结算出 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公司应当按照回购股份注销公告确定的注销日期,及时 办理注销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已回购股份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已回购的股份,应当根据披露的回购 用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或者注销事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 定情形所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在披露回购结果暨 股份变动公告 12 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但下 列期间除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 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减持是指公司根据前款规定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出售已回购股份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 股份所得的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及其衍生品种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等交易。
第四十五条 公司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 购股份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披露出售计划,并至少公告下列内容:
(一)出售已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决议; (二)出售的原因、目的和方式; (三)拟出售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四)出售的价格区间; (五)出售的实施期限(每次披露的出售时间区间不得
超过 6 个月); (六)出售所得资金的用途及具体使用安排; (七)预计出售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出售已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
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等情况的说明;
(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出售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 容。
第四十六条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 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 票当日交易跌幅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 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出售的委 托;
(三)每日出售的数量不得超过出售预披露日前 20 个 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 25%,但每日出售数量不超过 20 万股 的除外;
(四)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出售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七条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
股份期间,应当在下列时间及时披露出售进展情况公告,并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出售进展情况:
(一)首次出售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 露;
(二)出售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三)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出售 进展情况。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已出售股份 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出售最高价和最低价、出售均 价、回购均价、出售所得资金总额。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
股份,出售期限届满或者出售计划已实施完毕的,应当停止 出售行为,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出售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公司应当在出售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出售已 回购股份数量、比例、出售所得资金总额与出售计划相应内 容进行对照,就出售执行情况与出售计划的差异作出解释, 并就本次出售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 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 拟按有关规定在 3 年持有期限届满前注销的,应当在股东会 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 知债权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回购股份的日常监督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各方在回购股份等信息依法披 露前,必须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不得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的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知情人信息。
前款规定的相关知情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主要负责人)(如适用);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及其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主要负 责人)(如适用);
(四)为本次回购股份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回购股份 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 和经办人(如适用);
(五)前述(一)至(四)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 母和子女;
(六)其他在公司回购股份前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知 悉本次回购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公司计算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时,总股本以公司最近一次公告的总股本为准,不扣减回 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公司计算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每股收益 等相关指标时,发行在外的总股本以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股份后的股本数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提议人、第一大股东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其 一致行动人。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议案三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 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决定,公司已经回 购注销并办理完毕9名发生异动情况的激励对象持有的 308,668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 由955,068,606股变更为954,759,938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955,068,606元变更为人民币954,759,938元。
为紧抓能源结构转型与“双碳”战略历史机遇,全面落 实公司向“盐+储能”与新能源产业综合服务商转型的战略部 署,公司拟开展燃气经营和盐穴储氢项目,并规划发展天然 气掺氢、绿氢及氢氨醇产业,现申请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危 险化学品经营”及“燃气经营”两项。
综合上述原因,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条款如 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5506.8606 万 元。<br><br>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5475.9938 万 元。<br><br> |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岩盐地 下开采;食盐、井矿盐、盐类产品的生产、加工(以 上按许可证核定的具体生产品种和有效期限经营); 普通货运;火力发电(生产自用);纯碱(轻质纯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岩盐地 下开采;食盐、井矿盐、盐类产品的生产、加工(以 上按许可证核定的具体生产品种和有效期限经营); 普通货运;火力发电(生产自用);纯碱(轻质纯 |
| 碱、重质纯碱)、食品添加剂(碳酸钠)、小苏打 生产、加工;氯化钙(液体氯化钙、固体氯化钙) 生产、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本公司产品; 技术咨询、服务及技术转让;煤炭零售(限分公司 经营);蒸汽、热水销售(饮用水除外);机电设 备安装工程(除特种设备)、钢结构工程、环保工 程、防腐保温工程施工;港口经营(货物装卸); 机电设备维修;机械配件、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 及易制毒化学品除外)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酒类经营;食盐批发;调味品生产;食 品添加剂生产;化妆品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 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招 投标代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 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碱、重质纯碱)、食品添加剂(碳酸钠)、小苏打 生产、加工;氯化钙(液体氯化钙、固体氯化钙) 生产、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本公司产品; 技术咨询、服务及技术转让;煤炭零售(限分公司 经营);蒸汽、热水销售(饮用水除外);机电设 备安装工程(除特种设备)、钢结构工程、环保工 程、防腐保温工程施工;港口经营(货物装卸); 机电设备维修;机械配件、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 及易制毒化学品除外)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酒类经营;食盐批发;调味品生产;食 品添加剂生产;化妆品生产;食品销售;危险化学 品经营;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 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 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招 投标代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 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55,068,606 股, 均为普通股。<br><br>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54,759,938 股, 均为普通股。<br><br> |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修订章程 事项尚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 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章程 备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审议。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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