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江瀚新材2026-09-03 00:00

摘要

1国浩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江瀚新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管理办法、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等议案。
3出席股东代表股份占总股本65.46%,所有议案均获通过,标志着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正式落地实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9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 日(星期三)在湖北 省荆州市沙市区东方大道 259 号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和《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上刊载了《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或“《会议通知》”)。

公司发布的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召 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参与 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 日 14:00 在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东方

大道 259 号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网

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6 年 9 月 2 日至 2026 年 9 月 2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账户 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身份凭证 等相关材料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会 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4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39,489,63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58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的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 结果;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 3、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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