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连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壹连科技2026-09-02 20:23

摘要

1壹连科技发布可转债发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将报告期更新至2026年6月30日,并调整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总额由12亿元调减至11.8亿元,其中补流金额由3亿降至2.8亿,主投项目“新能源智能制造柔性电连接系统项目”投入9亿元不变。
2律所确认公司符合发行实质条件,前次募资使用合规,无重大诉讼及违法违规。
3本次调整为扣除财务性投资后的常规修订,发行仍需深交所审核及证监会注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释 义........................................................................................................................... 4 正 文........................................................................................................................... 5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7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8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六、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3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4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4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7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8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7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8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9 十五、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0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52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56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58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61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1 二十一、 《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62 二十二、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3 二十三、 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6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壹连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 与本所签订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顾问聘请协议》, 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 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

本次发行的原申报材料的报告期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现发行人将报告期调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本所律师就发 行人在报告期更新后是否继续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以及发行人涉及的有关 重大事项进行核查,特此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 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 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或文义另有所指,所使用的简

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的简 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就壹连科技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壹连科技/ 公司指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审计报告》指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518Z0531 号”“容诚审 字[2025]518Z0012 号”“容诚审字[2026]518Z0016 号”《审 计报告》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修正)
《 可 转 债 管 理 办 法》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5 修正)
《公司章程》指《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2026 年 半 年 度 报告》指《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报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募集说明书》指《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本所/锦天城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保荐机构/保荐人/ 国泰海通指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容诚会计 师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指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及 2026 年 1-6 月
元、万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不 同表述的除外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 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2026 年 1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该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 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情 况如下:

1、发行规模 调整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00 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数 额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调整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18,000.00 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数 额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调整前: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 预计不超过 120,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额
1新能源智能制造柔性电连接系统项目118,420.4990,000.00
2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30,000.00
合计148,420.49120,000.00

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 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 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若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 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 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 自筹解决。

调整后: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118,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额
1新能源智能制造柔性电连接系统项目118,420.4990,000.00
2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28,000.00
合计148,420.49118,000.00

注:上表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额已扣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 次发行前新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2,000.00 万元。

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 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 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若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 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 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

自筹解决。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事项无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必要批准 与授权;发行人股东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决议,决议内 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及 程序合法、有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08179H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大华路 1 号 A 栋厂房 103-501,B 栋 厂房 301-501(一照多址企业)
法定代表人田奔
注册资本12,798.0412 万元
实收资本12,798.0412 万元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 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动力电池精密连接组件、新能源汽车高低压线束、各类电连接元器件、 电控系统组件的研制、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成立日期2011-12-07
营业期限2011-12-07 至长期
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律师 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其他方面未发生变 化。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经营 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1、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以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发行人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 修订,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了具体的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 二条的规定。

  • 2、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募集说明书》,本次

发行中,发行人将按照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 不转股有选择权,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1、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聘请国泰海通作为保荐机构并就本次发行签

署了《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协议》, 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2、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健全,具备组

织机构且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3、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文件、《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 过 118,000.00 万元(含本数),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 计,预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4、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和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新能源智能制造柔 性电连接系统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债券持有人 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 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5、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三)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所述,本 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五条 第三款的规定。

  • 6、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

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 形,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符 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 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 款、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具体如下:

  • (1)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及“八、发行人的

业务”所述,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 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的规定;

  • (3)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最近 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 (五)项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具体如下:

  •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

会认可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 (2)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严重损害发 行人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的规定,具体如下:

  •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本

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 (2)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并基于本所律

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正常,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本

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未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 (3)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 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 (4)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

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 (5)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1、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

的证券类型为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发行人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符合 《可转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2、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载明的本次

发行方案,本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发行人股票,可转 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人股东,符合《可 转债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 3、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载明的本次

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 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 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符合《可转债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4、经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说明书》约定了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

方式、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等内容,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 5、经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说明书》约定了赎回条款,发行人可按事先约

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了回售条款,可转 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若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 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聘请国泰海通作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受托管

理人,并订立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 规定。

  • 7、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已在《募集说

明书》中披露其主要内容,该规则公平、合理,明确了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 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 项,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 8、经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说明书》约定了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

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管理办 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

设立情况。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发行人设立过程 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的内容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 了有关验资的必要程序;发行人设立时创立大会的程序、所议事项符合当时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行为合法有效,符合当 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论述了发行人的 独立性情况。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 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 在对关联方的依赖及其他严重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六、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

《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以及发行人确认,经 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名 称股东性质持股比 例(%)持股总数 (股)持有有限 售条件股 份数(股)质押或冻结情 况
股份状 态数量 (股)
1王星实业境内一般法 人27.3034,935,37234,935,372无0
2田王星境内自然人18.3823,520,00023,520,000无0
3田奔境内自然人7.669,800,0009,800,000无0
4长江晨道境内一般法 人4.766,087,2110无0
序 号股东姓名/名 称股东性质持股比 例(%)持股总数 (股)持有有限 售条件股 份数(股)质押或冻结情 况
股份状 态数量 (股)
5卓祥宇境内自然人3.424,373,7993,280,349无0
6深圳侨友境内一般法 人3.314,233,6004,233,600无0
7程青峰境内自然人3.073,933,1662,949,875无0
8深圳奔云境内一般法 人2.873,667,5783,667,578无0
9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2.793,568,4280无0
10厦门奔友境内一般法 人1.561,999,2001,999,200无0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王星实业,实际控制人为田王

星、田奔,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026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202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现有总股本 91,414,58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人民币(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1,414,58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转增 4 股,合计转增 36,565,832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27,980,412 股。 2026 年 8 月 5 日,发行人办理完成了本次股份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历次股本变动均 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备案,并办理了相关工 商变更登记,合法、有效。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未发生变化,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

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股权投 资”。

(三) 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

内的主营业务均为电连接组件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 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如下:

年度2026 年 1-6 月2025 年度2024 年度2023 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289,639.29514,895.90390,506.90307,455.55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287,547.47511,299.99386,652.06304,210.77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9.2899.3099.0198.94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数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 主。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取得的生产经营资质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 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资质如下:

序 号持有主体资质名称注册编码发证部门
1壹连科技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备案440316978Q中华人民共和国深 圳海关
2溧阳壹连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备案32049679AQ中华人民共和国常 州海关
3宁德壹连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证书35089677J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 德海关
4浙江壹连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证书3303960DPW中华人民共和国温 州海关驻乐清办事
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 证书,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未取得资格即开展经营的情况。

(六)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其 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发 行人具备现阶段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证书,就自身已存在的债务不存在严重违约 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等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王星实业,实际控制人为田王星和田奔,详见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说明
1深圳奔云田王星、田奔分别持有其 50%、35%股权
2深圳侨友田奔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3厦门奔友田奔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3、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说明
1卓祥宇直接持有发行人 3.42%股份,间接持有发行人 3.02%股份, 合计持有发行人 6.43%股份
4、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姓名职务
1田王星董事长
2田奔董事、总经理
3卓祥宇董事、副总经理
4范伟雄董事、副总经理
5贺映红董事、采购负责人
6黄敏职工代表董事
7黄晓亚独立董事
8邓鹏独立董事
9柯绍独立董事
10程青峰副总经理
11郑梦远董事会秘书、投资总监
12邹侨远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5、其他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其他关联自然人包括前述第 3、4 项所列的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关 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王星实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6、发行人控制或对其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溧阳壹连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2江苏壹连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3宁德壹连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4浙江壹连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5长春壹连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6肇庆壹连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7宜宾壹连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8盐城壹连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9菏泽壹连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10斯洛伐克壹连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11德国壹连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
12芜湖云达房屋租赁 有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其 49%的股权
13海普锐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其 9.99%的股权,田奔担任其董事
14圳阳精密参股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溧阳壹连持有其 30%股权
  • 7、前述第 3、4、5 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上海侨云电子有限公田王星胞妹之配偶黄献川持有其 90%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司事、总经理;田王星曾担任董事,于 2021 年 5 月辞任
2.上海侨云电器有限公 司田王星胞妹田海平及其配偶黄献川分别持有其 55%、45%股 权;田海平担任执行董事,黄献川担任监事
3.乐清市诚和实业公司田王星胞妹田海平及其配偶黄献川分别持有其 61.36%、<br><br>38.64%股权;田海平担任其执行董事,黄献川担任其监事; 田王星曾持有其 38.64%股权,于 2020 年 12 月转让该等股权
4.上海侨云科技有限公 司田王星胞妹之配偶黄献川及其子黄田分别持有其 15%、85% 股权;黄献川担任其执行董事
5.江苏侨云电子有限公 司田王星胞妹田海平之配偶黄献川持有其 100%股权,并担任执 行董事、经理
6.侨云(江苏)科技有 限公司田王星胞妹田海平之配偶黄献川及其子黄田以及上海侨云科 技合计持股 100%的企业,并由黄献川任执行董事,黄田任总 经理,田海平任监事
7.深圳市侨云通讯科技 有限公司田王星持股 40%并任监事
8.深圳酒一搜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田王星持股 30%并任监事
9.深圳市中深同德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吊销 未注销)田王星持股 20%
10.深圳市金泰科环保线 缆有限公司田王星持股 17.60%并担任董事
11.深圳会买酒贸易有限 公司田奔持股 49%并担任监事
12.广州晟峰建设有限公 司田奔配偶张莉玭之父母张长春、李令安分别持有其 49%、51% 股权;张长春担任执行董事,李令安担任监事
13.益阳金弘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田奔配偶张莉玭之父张长春持股 43%
14.广州畅灵贸易有限责 任公司田奔配偶张莉玭之母李令安持有其 100%股权;李令安担任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张长春担任监事
15.深圳市日拓科技有限 公司卓祥宇配偶陈玉欧之弟陈甦持有其 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
16.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简 约家居用品店贺映红配偶刘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17.乐清永安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黄晓亚担任注册会计师、副所长、董事
18.云南永兴祥茶叶 有限公司黄晓亚胞兄黄旭晓及胞兄配偶南琼霞分别持有其 60%、40% 股权,黄旭晓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南琼霞担任监事
19.昆明滇池度假区四水 归堂珠宝店黄晓亚胞弟黄浩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0.昆明滇池度假区清和 舍茶叶经营部黄晓亚胞弟黄浩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21.安徽惠园酒店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程青峰胞姐程其玉之配偶胡华持有其 100%股权,并担任董事 长
22.安庆温州国际大酒店 股份有限公司程青峰胞姐程其玉之配偶胡华通过安徽惠园酒店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和安庆中庆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 66.96%股权,并担任 董事长
23.安徽惠园大酒店有限 公司程青峰胞姐程其玉之配偶胡华通过安徽惠园酒店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持有其 96%股权
24.安庆市宜之味酒店有 限公司程青峰胞姐程其玉之配偶胡华通过安徽惠园酒店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持有其 96%股权,并担任董事、总经理
25.桐城市惠园新能源有 限公司程青峰胞姐程其玉之配偶胡华通过安徽惠园酒店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安徽惠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并担任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财务负责人
26.深圳市早知道科技有 限公司郑梦远配偶宋丽持有其 4.02%股权,并担任其董事
27.深圳市前海奇点财富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梦远配偶宋丽持有其 80%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 理
28.深圳前海雨后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郑梦远配偶宋丽持有其 10%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
29.英祥(中山)包装制 品有限公司邹侨远妹妹之配偶李毅祥持股 49%并任监事
30.北京市康达(长沙) 律师事务所2026 年 8 月新任独立董事邓鹏任执行主任
31.深圳市视博威科技有 限公司2026 年 8 月新任独立董事邓鹏之兄弟姐妹的配偶冷灵芝任董 事
8、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姓名/名称关联关系
1.丁华山发行人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会主席,于 2025 年 12 月离任
2.龙沁发行人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于 2025 年 12 月离任
3.孟琦发行人监事会取消前在任职工代表监事,于 2025 年 12 月离 任
4.刘善敏报告期内曾经的独立董事,于 2024 年 9 月离任
5.廖桂香报告期内曾经的监事,于 2023 年 9 月离任
6.张晗报告期内曾经的董事,于 2022 年 2 月离任
7.褚文博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于 2026 年 8 月离任
8.段林光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于 2026 年 8 月离任
9.溧阳壹连汽车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已注销)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孙公司,发行人通过溧阳壹连持有其 51%的股权,于 2024 年 8 月注销
10.安庆市协诚咨询担保 投资有限公司(已注 销)程青峰胞姐程其玉之配偶胡华持有 2%股权并担任董事,于 2024 年 1 月注销
11.深圳嗨先生餐饮管理 有限公司田王星曾持股 80%,于 2022 年 9 月转让股权
12.浙江鹏粤科技有限公 司(已注销)张晗持有其 60%的股权,于 2022 年 10 月注销
序号关联方姓名/名称关联关系
13.深圳市元宇智科技有 限公司张晗担任其董事
14.深光慧科技(深圳)有 限公司(已注销)张晗担任其董事,于 2024 年 1 月注销
15.深圳创智光电科技有 限公司(吊销未注销)张晗胞妹张家宜持有其 48%股权,于 2023 年 5 月被吊销
16.山东淄特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张晗持有 51%股权
17.台州同合激光科技有 限公司张晗持有 60%股权
18.盐城市瀚泉水务科技 有限公司张晗持有 72%股权并担任总经理
19.深圳市水一号科技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晗持有 93.87%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0.深圳万物创新集团有 限公司(已注销)张晗及其胞妹张家宜、岳母廖素华分别持有其股权 45%、 20%、35%;张晗父亲张国新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 理,于 2022 年 12 月注销
21.深圳万物传感科技有 限公司张晗直接、间接持有其 58.39%股权,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22.深圳视光科技有限公 司张晗父亲张国新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
23.深圳万物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张晗父亲张国新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
24.深圳瀚光科技有限公 司张晗及其胞妹张家宜分别持有其股权 30%、70%,张家宜担 任该公司的总经理、执行董事
25.深圳烯光科技有限公 司张晗胞妹张家宜担任董事
26.深圳前海奇点财富网 络技术有限公司(已注 销)郑梦远配偶宋丽曾持股 80%,于 2022 年 12 月注销
27.安庆市惠而聚实业有 限责任公司(已注销)程青峰胞姐程其玉配偶胡华持有 33.33%股权并担任董事 长,于 2024 年 4 月注销
28.西部智联君志(重庆) 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已注销)褚文博曾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并间接持有其 19.47%股权,于 2024 年 5 月注销
29.西部智联君泽(重庆) 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已注销)褚文博曾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并间接持有其 0.99%股权,于 2024 年 6 月注销
30.西部智联君研(重庆) 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已注销)褚文博曾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并间接持有其 0.99%股权,于 2024 年 6 月注销
31.深圳市乐派优颂电子 商务有限公司(已注 销)孟琦配偶吴涵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于 2024 年 6 月注销
32.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联 众科技服务部(已注 销)龙沁配偶杨正午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于 2023 年 1 月注销
33.上海保罗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刘善敏胞妹刘韵燕担任财务总监
序号关联方姓名/名称关联关系
34.北京中加保罗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刘善敏胞妹刘韵燕担任财务总监
35.河北三河燕达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刘善敏胞妹刘韵燕之配偶沈金华任财务总监
36.安庆华晖机电物资有 限责任公司(已注销)程青峰胞姐程其玉之配偶胡华持有其 35.17%股权,并担任 董事长兼总经理。于 2024 年 12 月注销
37.广州中远海运电信科 技有限公司(曾用名: 广州中海电信有限公 司)范伟雄配偶之兄邬春雷曾担任其执行董事,于 2024 年 12 月离任
38.西部智联君诚(重庆) 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褚文博曾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于 2024 年 11 月离任
39.芜湖侨云发行人曾经持有其 49%的股权,2025 年 5 月发行人将其持 有的股权转让
40.深圳市联众广发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龙沁胞弟龙文持股 100%,并担任经理、董事,龙沁配偶杨 正午曾持股 5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41.安庆市宜锦酒店有限 公司程青峰胞姐程其玉之配偶胡华通过安徽惠园酒店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持有其 96%股权,2026 年 1 月注销
42.重庆清研智联科技有 限公司褚文博持股 99%,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43.西部精准(重庆)汽车 科技有限公司褚文博担任董事长
44.西部智联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重庆)有 限公司褚文博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45.西部科学城智能网联 汽车创新中心(重庆) 有限公司褚文博担任经理兼董事
46.西部智联数字科技(重 庆)有限公司褚文博担任董事
47.西部轻源(重庆)科技 有限公司褚文博担任董事
48.西部智联君合(重庆) 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褚文博间接持有其 14.70%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 人委派代表
49.西部智联君御(重庆) 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褚文博直接持有其 5%的股权,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
50.西部智联技术创新中 心(重庆)有限公司褚文博担任经理兼董事
51.重庆清研智联科技服 务中心(有限合伙)褚文博持股 99.58%,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52.重庆清研智联汽车科 技中心(有限合伙)褚文博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53.智联汇创(重庆)科技 有限公司褚文博间接持有其 19.35%的股权,表决权比例为 100%
序号关联方姓名/名称关联关系
54.西部智联汇创(重庆) 科创中心(有限合伙)褚文博间接持有其 2.1213%的股权,表决权比例为 100%
55.西部智联汇创(重庆) 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褚文博间接持有其 0.99%的股权,表决权比例为 100%
56.深圳中电知识产权服 务有限公司段林光配偶刘柳及其弟刘戈分别持有其 99.99%、0.01%股 权,刘柳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57.浙江近点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报告期内曾经持有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浙江壹连 22%股权的 其他股东
58.深圳市今巨热传股份 有限公司(强制注销)卓祥宇持有其 20%股权,并担任董事。该公司于 2013 年 2 月吊销,已强制注销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关联交易协议、《2026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 2026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等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如下:

1、关联采购与销售情况
  •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6年 1-6月2025 年度2024 年度2023 年度
王星实业餐饮服务796.211,458.561,274.971,096.10
海普锐设备及配件等472.64512.66434.38118.25
圳阳精密原材料、配件、 工模等382.99478.05--
深圳市金泰科环 保线缆有限公司原材料64.6634.3135.7335.17
芜湖侨云原材料--0.8437.07
深圳会买酒贸易 有限公司酒水15.4523.1434.1439.96
合计-1,731.972,506.721,780.061,326.55
  •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6 年 1-6 月2025 年度2024 年度2023 年度
浙江近点水电费0.402.251.141.08
海普锐原材料-0.36--
圳阳精密水电费、物业费2.533.99--
合计-2.936.601.141.08
2、关联租赁情况
  • (1)公司作为出租方 单位:万元
承租方名称租赁资产种类2026 年 1-6 月2025 年度2024 年度2023 年度
圳阳精密房屋及建筑物5.549.13--
  • (2)公司作为承租方 单位:万元
出租方名称租赁资产种类2026年1-6月2025 年度2024 年度2023 年度
王星实业房屋及建筑物1,091.511,912.311,883.121,709.50
浙江近点房屋及建筑物79.40634.10394.41412.87
合计-1,170.912,546.412,277.532,122.37
3、关联股权收购

单位:万元

期间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关联交易内容转让价格
2026 年 1-6 月浙江近点资产收购壹连科技收购浙江近点持有 的浙江壹连 22%股权4,180.00
4、关联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债权人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 总金额担保 类型主合同主合同期间/ 债权确定期 间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乐清 市支行浙江近点浙江壹连870.00抵押借款合同2021.11.8 至 2026.11.7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福永 支行王星实业壹连科技11,000.00抵押借款合同2022.3.14 至<br>2023.3.14<br>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福永 支行王星实业、 田王星、田 奔壹连科技5,000.00保证借款合同2022.3.14 至<br>2023.3.14<br>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乐清 市支行浙江近点浙江壹连420.00保证借款合同2022.12.9 至<br>2023.12.8<br>
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王星实业、 田王星壹连科技52,000.00保证授信合同2022.12.5 至 2024.12.4
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王星实业壹连科技52,000.00抵押授信合同2022.12.5 至 2024.12.4
债权人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 总金额担保 类型主合同主合同期间/ 债权确定期 间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田王星、田 奔 、 朱 青 青 、 张 莉 玭、王星实 业壹连科技8,000.00保证授信合同2022.9.9 至<br>2023.9.8<br>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田王星、田 奔壹连科技10,000.00保证授信合同2022.11.17 至<br>2023.11.7<br>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王星实业、 田王星壹连科技5,000.00保证授信合同2022.7.19 至<br>2023.6.28<br>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福永 支行田王星、田 奔、王星实 业壹连科技8,000.00保证借款合同2023.6.13 至<br>2024.9.13<br>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福永 支行王星实业壹连科技8,000.00抵押借款合同2023.6.13 至<br>2024.9.13<br>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溧阳支行田王星、田 奔溧阳壹连32,000.00保证借款合同2023.10.18 至 2028.9.21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 新沙支行王星实业、 田王星、田 奔壹连科技5,000.00保证借款合同2023.5.15 至 2026.12.31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乐清 市支行浙江近点浙江壹连420.00保证借款合同2023.11.28 至<br>2024.11.27<br>
福建海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温州 乐清小微企业专 营支行卓祥宇浙江壹连1,300.00保证借款合同2023.9.1 至<br>2024.9.1<br>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王星实业、 田王星壹连科技30,000.00保证授信合同2023.12.14 至<br>2024.9.25<br>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田王星、田 奔壹连科技30,000.00保证授信合同2024.4.9 至<br>2025.4.9<br>
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王星实业肇庆壹连5,000.00抵押授信合同2024.6.3 至 2024.12.4
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王星实业、 田王星肇庆壹连5,000.00保证授信合同2024.6.3 至 2024.12.4
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王星实业、 田王星壹连科技36,000.00保证授信合同2024.12.11 至 2026.12.10
债权人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 总金额担保 类型主合同主合同期间/ 债权确定期 间
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王星实业壹连科技54,000.00抵押授信合同2024.12.11 至 2026.12.10
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王星实业、 田王星溧阳壹连19,000.00保证授信合同2025.1.21 至<br>2026.12.10<br>
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王星实业溧阳壹连19,000.00抵押授信合同2025.1.21 至<br>2026.12.10<br>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乐清 市支行浙江近点浙江壹连420.00保证银行承兑 汇票2024.11.7 至<br>2025.5.7<br>
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王星实业肇庆壹连5,000.00抵押授信合同2025.1.21 至<br>2026.12.10<br>
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王星实业、 田王星肇庆壹连5,000.00保证授信合同2025.1.21 至<br>2026.12.10<br>
广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田王星、田 奔壹连科技5,000.00保证授信合同2025.9.16 至 2027.8.21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2026 年 1-6 月2025 年度2024 年度2023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733.021,119.15997.81725.89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6.06.30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应收账款浙江近点-0.070.060.16
小计-0.070.060.16
其他应收款浙江近点20.0020.0020.0020.00
小计20.0020.0020.0020.00
  •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6.06.30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应付账款海普锐210.60593.11437.4062.31
深圳市金泰科环保线缆有限公 司56.9419.3215.5515.22
芜湖侨云-0.110.10
圳阳精密190.82173.01--
小计458.36785.54453.0577.53
其他应付 款王星实业230.96177.17155.72-
深圳会买酒贸易有限公司-2.751.320.93
卓祥宇0.140.220.76-
小计231.09180.14157.810.93
合同负债芜湖侨云---1.77
小计---1.77
其他流动 负债芜湖侨云---0.23
小计---0.23

(三)关联交易承诺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

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客观性以

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作出判断,并根据相关规 定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五)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 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经由发行人董事 会、监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相关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交易不真实、定价 不公允及影响公司独立性及日常经营的情形。关联董事、监事以及关联股东依法 进行了回避。公司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未发表不同意见,认为 相关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非关联股东利益,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 决策的程序;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 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 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将上述规范 与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 瞒,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新取得两处不动产所有权,情况如下:

权利 人不动产权证号坐落位置土地面积 (m2)房屋面积 (m2)用途土地使用 权期限权利性质他项 权利
宁德 壹连闽(2026)宁 德市不动产权 第 0003411 号宁德市东侨 经济开发区 育仁路 186 号36,704.0087,410.64二类工 业用地/ 厂房2073-12-2 7 止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 权/房屋 所有权无
江苏 壹连苏(2026)溧 阳市不动产权 第 0043618 号溧阳高新区 沙涨大道南 侧、康安路 西侧66,765.00/工业用 地2076-3-15 止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 权无

2、对外租赁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有房屋对外

租赁情况如下:

序 号出租 方承租方地址用途租赁期间租金面积 (m2)
1溧阳 壹连深圳市绿 都膳食管 理有限公 司溧阳市沙涨大道 913 号 壹连工业园倒班宿舍一 层南区 1 号食堂2024-08-01 至 2029-07-31/1,273.14
2田西良溧阳市沙涨大道 913 号 壹连工业园倒班宿舍 1 幢一层西边超市2024-10-01 至 2027-09-301,776 元/ 月111.00
3溧阳市沙涨大道 913 号 壹连工业园倒班宿舍 1-408宿舍1,000 元/ 月31.00
4圳阳精密溧阳市昆仑街道码头西 街 618 号 2 幢 101-401 室:1 一楼车间厂房2025-12-01 至 2028-12-31租金: 10,070.32 元/月; 物业: 1,936.6 元 /月774.64
5溧阳市放 牛郞餐饮 管理有限 公司溧阳市沙涨大道 913 号 壹连工业园倒班宿舍一 层北区食堂2024-12-01 至 2029-11-30/1,273.14
6宁德 壹连林巧芳宁德市蕉城区疏港路 186 号漳湾镇门下村宁 德壹连电子有限公司门 下园区 4#楼一楼小卖 铺超市2026-03-15 至 2028-12-301,000 元/ 月59.00
7宁德市蕉 城区漳湾 悦百副食宁德市蕉城区疏港路 186 号漳湾镇门下村宁 德壹连电子有限公司门超市 仓库2026-03-15 至 2028-12-301,770 元/ 月/
序 号出租 方承租方地址用途租赁期间租金面积 (m2)
品店(个 体工商 户)下园区 4#楼 301B

注: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序号 1、5 对应食堂为员工福利食堂,溧阳壹连不寻求租赁经 济利益,为无租金租赁;序号 7 对应的租赁合同未约定具体房屋建筑面积。

(二)房屋租赁 1、房屋租赁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房

屋租赁合同如下:

序 号承租方出租方房屋坐落用途面积(m2)租赁期间
1.壹连科 技深圳市王 星实业发 展有限公 司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道燕川社区大华路一 号侨云厂区A 栋、B 栋 工业厂房20,159.742019-11-10<br><br>至 2029-11-09
员工宿舍8,792.68
2.A 栋 2 层厂 房2,731.072021-11-10<br><br>至 2029-11-09
B 栋 3 层厂 房1,031.06
1 号宿舍1,465.44
3.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道燕川大华路1号王星 厂区 A 栋一楼二楼、B 栋四楼厂房厂房3,452.942023-04-01<br><br>至 2029-11-09
4.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道燕川大华路1号王星 厂区 A 栋一至二层及 1 号楼宿舍 2 层厂房、宿舍6,714.402026-01-01<br><br>至 2029-11-09
5.格第电子 (深圳) 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道朝阳路 68 号1 号厂房 5 楼3,794.002025-06-01<br><br>至 2030-05-31
A 栋宿舍 1 楼
6.燕川社区朝阳路 68 号 1 号厂房 4 楼厂房、宿舍3,054.002025-06-01<br><br>至 2030-05-31
7.燕川社区朝阳路 68 号 1 号厂房 3 楼、6 楼,3 号厂房 4、5、6 楼厂房12,546.002025-06-01<br><br>至 2030-05-31
8.燕川社区朝阳路 68 号 A、B、C 栋宿舍共 184 间宿舍6,085.002025-06-01<br><br>至 2030-05-31
9.燕川社区朝阳路 68 号 区燕罗街道朝阳路与宿舍2,246.002025-09-01 至
序 号承租方出租方房屋坐落用途面积(m2)租赁期间
大华路交汇处东北侧 格第电子厂区研发办 公楼 3-6 楼2028-08-31
10.深圳市富 比伦物业 管理有限 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道燕川社区朝阳路 78 号富比伦鹏洲科技园 C 栋 301-318宿舍/2025-11-01 至<br>2026-10-31<br>
11.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道燕川社区朝阳路 78 号富比伦鹏洲科技园 C 栋宿舍/2025-10-24 至<br>2026-10-23<br>
12.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道燕川社区朝阳路 78 号富比伦鹏洲科技园 C 栋 A1201-A1220、 B1001-B1019宿舍/2026-01-24 至<br>2027-01-23<br>
13.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道燕川社区朝阳路 78 号富比伦鹏洲科技园 B 栋 7 楼仓库2,890.002025-11-04<br><br>至 2027-11-03
14.富比伦鹏洲科技园 B 栋 5 楼 502 号仓库仓库1,000.002026-02-04<br><br>至 2026-11-03
15.深圳市燕 罗智能网 联汽车产 业发展有 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 55 号燕罗智能网联汽 车产业园 3 栋 B 座 22 层整层 2201、2202、 2203、2204 号办公1,903.192026-01-10<br><br>至 2031-01-09
16.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 55 号燕罗智能网联汽 车产业园 2 栋 8 层、9 层、4 栋 1 层厂房26,506.202026-01-10<br><br>至 2031-01-09
17.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道田象路北侧智能汽 车产业园1栋A座共计 170 套宿舍8,597.502026-06-01<br><br>至 2029-05-31
18.盐城高新 区资产管 理集团有 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 道盐渎路南、振兴路西厂房62,000.002026-05-01<br><br>至 2030-12-31
19.宁德壹宁德东侨东侨工业集中区农产生产加工4,677.642023-12-15
序 号承租方出租方房屋坐落用途面积(m2)租赁期间
连国有资产 投资建设 有限公司品加工标准厂房 9#厂 房至 2026-12-14
20.东侨工业集中区农产 品加工标准厂房 7#厂 房9,663.202026-01-01<br><br>至 2028-12-31
21.福建佳源 水晶工艺 品有限公 司宁德市东侨工业集中 区团圆路 17 号 6、7 楼宿舍2,376.002021-7-26 至 2029-07-25
22.宁德莱普 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 司宁德市蕉城区疏港路 117 号 1#车间第 2 层半 层(西侧)及 1#车间第 3 层厂房仓库6,619.002026-03-23 至<br>2027-04-30<br>
23.青云众创 (武汉) 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 司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疏港路102号一鸣电机 3 号厂房仓库4,000.002026-04-01 至<br>2027-03-31<br>
24.宁德东投 开发建设 有限公司东侨工业集中区 A-7 地块厂房 1-7 层生产办公17,523.382025-9-01 至<br>2026-03-31<br>
25.宁德福禄 物流有限 公司宁德市蕉城区蕉安路 7 号 2 号仓房第三层仓库2,800.002025-07-01 至<br>2026-06-30<br>
26.宜宾壹 连四川长江 源工业园 区开发有 限责任公 司/四川翠 汇商业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翠屏区宋家镇丘陵村 长江工业园区 C-07 号 (原 48#楼)四层+阁 楼层厂房厂房13,200.072021-10-15<br><br>至 2028-12-31
27.四川翠汇 商业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宜宾市四川长江工业 园区公寓房 14 栋 (A17)20 栋(A22) 28 栋(B10)49 栋(C06)宿舍/2026-01-01 至<br>2027-12-31<br>
28.翠屏区宋家镇丘陵村 长江工业园C-01号(原 41#楼)厂房厂房8,885.312024-01-17<br><br>至 2029-01-16
29.四川省宜宾市三江新 区宋家镇四川长江工 业园区 B10 楼(原 28# 楼)的 2 楼中型食堂食堂932.002025-05-31<br><br>至 2028-05-30
序 号承租方出租方房屋坐落用途面积(m2)租赁期间
30.翠屏区宋家镇丘陵村 长江工业园C-13栋(原 52#)厂房厂房11,946.022026-02-22<br><br>至 2028-12-31
31.宜宾市四川长江工业 园区芯光荟 3#4#5#公 寓楼宿舍/2026-03-26 至<br>2027-03-25<br>
32.浙江壹 连浙江近点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 五路 187 号生产车间15,070.802025-09-01<br><br>至 2034-08-31
辅房856.33
33.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 五路 187 号,厂房 A 幢 1 至 2 楼厂房2,173.002025-05-08<br><br>至 2034-08-31
34.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 五路 187 号厂房 A 栋 3 至 6 楼、厂房 C 栋 5 楼、6 楼厂房5,843.002025-10-09<br><br>至 2034-08-31
35.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 五路 187 号,厂区内 E、 F 幢 1 楼食堂549.002025-09-01<br><br>至 2034-08-31
36.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 五路 187 号,宿舍 E、 F 幢 128 间宿舍/2025-09-01<br><br>至 2034-08-31
37.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 五路 187 号 EF 栋宿舍宿舍/2025-09-01<br><br>至 2028-08-31
/2025-11-01<br><br>至 2028-08-31
38.乐清纬五路187号D栋 3 楼车间厂房1,500.002026-04-01 至<br>2027-03-31<br>
39.电光防爆 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 五路180号的职工楼第 4、5、6、7 层 60 间宿 舍宿舍1,680.002025-09-01 至<br>2026-07-15<br>
40.肇庆壹 连肇庆世为 服饰制造 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 第一工业园区(世为服 饰)厂房 C 栋 1 层、3-7 层厂房19,526.002024-09-01<br><br>至 2027-07-31
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 第一工业园区(世为服 饰)宿舍 A 栋 1 楼、3 楼、4 楼、5 楼、6 楼宿舍3,625.00
41.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 第一工业园区 B 栋厂厂房2,820.002026-01-01 至
序 号承租方出租方房屋坐落用途面积(m2)租赁期间
房一2027-07-31
42.溧阳壹 连江苏波长 光电科技 有限公司溧阳芜申路 168 号 2 号 楼 1 至 2 层仓库仓库6,637.002026-05-01 至<br>2027-12-31<br>
43.斯洛伐 克壹连CTPark Kosice,sp ol.sr.o.KSC10,land plot No. 1368/69,cadastral area of Barca, municipality of Kosice-Barca, district of Kosice IV.Slovak Republic厂房7,213.002024-06-01<br><br>至 2034-05-31
KSC10,land plot No. 1368/69,cadastral area of Barca, municipality of Kosice-Barca, district of Kosice IV.Slovak Republic办公楼1,272.002024-09-07<br><br>至 2034-05-31
  • 注 1:第 25 项租赁已续租并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 2026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

  • 注 2:第 24 项租赁已到期拟部分续租,根据发行人说明,宁德壹连继续承租东侨工业

集中区 A-7 地块厂房 3 层,租赁面积 3,600.12m2,预计续签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述境内租赁物业中,除壹连科

技所承租的第 1、5、6、7 项租赁物业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外(不包括第 1、 5 项租赁物业中的宿舍),其余租赁物业均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 30 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电话咨询上述境内租赁物业所在地主管部 门,目前各地均尚未开展强制性工业厂房租赁备案登记。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信用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住房 和建设等领域均不存在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的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相关租赁合同均在正常履行中,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商标 根据发行人的注册商标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

所律师查验,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 新取得的境内注册商标。

2、专利 根据发行人专利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28 项已获授权的 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2 项、实用新型 25 项、外观设计 1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权利 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 类别申请日法律状态取得 方式他项 权利
1.壹连 科技植保无人机(YL001)2025303 712702外观 设计2025-06 -26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2.一种新能源电池模组的 防尘防水 CCS 组件结构2024229 825251实用 新型2024-12 -04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3.溧阳 壹连一种用于 CCS 组件的铝 巴与隔离板销钉扣连接 结构2025213 254565实用 新型2025-06 -26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4.一种固定温度传感器的 CCS 组件2025212 510742实用 新型2025-06 -18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5.一种钉扣固定 NTC 组件 开发的 CCS 组件2025205 439856实用 新型2025-03 -26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6.一种动力电池和储能电 池上的新型 NTC 集成固 定结构2025204 173249实用 新型2025-03 -11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7.一种应用于电池侧装的 集成母排新型结构组件2025203 408995实用 新型2025-02 -28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8.一种应用于储能电池及 动力电池的蜂窝筋结构 隔离板2025201 139778实用 新型2025-01 -17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9.一种适用于储能电池和 动力电池的防火隔热 CCS 结构2025201 139797实用 新型2025-01 -17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10.一种 CCS 中的注塑隔离 板拼接固定结构2025200 941047实用 新型2025-01 -15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11.一种应用于动力电池的 CCS 弹性结构2024232 311484实用 新型2024-12 -26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序 号权利 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 类别申请日法律状态取得 方式他项 权利
12.一种应用于动力电池上 的通用 FPC 及 CCS 组件2024232 311446实用 新型2024-12 -26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13.溧阳 壹 连、 浙江 壹连一种 FPC 温度采集结构2024107 379652发明 专利2024-06 -07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14.一种 FPC 采温结构2024107 379633发明 专利2024-06 -07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15.宁德 壹连一种应用于动力电池的 FPC 固定结构及 CCS 组 件2025211 512168实用 新型2025-06 -06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16.一种对排线快速定位的 储能电池连接组件2025209 34662X实用 新型2025-05 -13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17.一种可拆卸回收的注塑 隔离板及 CCS 组件2025207 198924实用 新型2025-04 -16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18.一种采用柔性扁平线缆热压薄膜的动力电池连 接件2025204 606550实用 新型2025-03 -17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19.一种采用镍铜转接端子 采样的动力电池连接组 件2025201 509116实用 新型2025-01 -22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20.一种应用 S 形可伸缩安 装 FPC 的动力电池连接 组件2024233 097613实用 新型2024-12 -31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21.一种大模组动力电池 CCS 定位结构2024230 409721实用 新型2024-12 -10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22.浙江 壹连一种 PCB 与 FPC 组合式 转接结构2025215 454299实用 新型2025-07 -22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23.一种延长型 FPC 结构2025213 067501实用 新型2025-06 -24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24.一种动力电池的 FPC 采 集模组2025213 113675实用 新型2025-06 -24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25.一种新型 FPC 补强安装 结构2025210 063621实用 新型2025-05 -20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26.一种柔性等电位线排2025205 991894实用 新型2025-03 -31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27.一种 FPC 焊接密封结构2025205 898541实用 新型2025-03 -31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28.肇庆 壹连一种用于动力电池 CCS 线束上的可拆卸线束点 胶治具2024232 877694实用 新型2024-12 -31专利权有效原始 取得无
3、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作品著作权登记查询结 果》,并经本所律师查验,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不存在新增著作权。

4、域名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已注册并拥有 3 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持有 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网站域名注册日期到期日期
1壹连 科技粤 ICP 备 19149198 号-3uniconn.cloud2024-03-202033-10-25
2壹连 科技粤 ICP 备 19149198 号-4uniconn.com2021-08-242028-01-07
3溧阳 壹连苏 ICP 备 2025178207 号-1222.185.239.982025-04-29-

(四)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本所抽查部分生产经营设备的购

买合同、发票和《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焊接机、压着机、 智能生产线,该等设备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

(五)股权投资 1、宁德壹连 2026 年 8 月 11 日,宁德壹连的住所由“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侨

工业集中区农产品加工标准厂房 9 号厂房、7 号厂房”变更为“福建省宁德市东 侨经济开发区育仁路 186 号”。

2、宜宾壹连

2026 年 4 月 22 日,宜宾壹连的经营范围由“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池制造;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力

电子元器件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工程和技 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餐饮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3、浙江壹连
  • 2026 年 4 月 10 日,壹连科技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壹连科技以现金 方式收购控股子公司浙江壹连少数股东浙江近点持有的浙江壹连 22%股权,黄兆 京持有的浙江壹连 8%股权。

  • 2026 年 5 月 15 日,浙江壹连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办理完毕,股权结构由“壹

连科技持股 70%、浙江近点持股 22%、黄兆京持股 8%”变更为“壹连科技持股 100%”。

4、菏泽壹连

菏泽壹连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菏泽壹连的基本情 况如下:

公司名称菏泽壹连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KFEXBH2Q
住所山东省菏泽市鲁西新区岳程街道福州路瀚邦产业园内 2 号车间 1-4 层
法定代表人葛亮
认缴注册资本5,000 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2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 货物进出口;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工程和技术研 究和试验发展;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26-05-27 至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2026-05-27
经营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股权结构壹连科技持股 100%

5、盐城壹连 盐城壹连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盐城壹连的基本情

况如下:

公司名称盐城壹连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KE2Q4W5N
住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城高新区盐渎路南、振兴路西(D)
法定代表人葛雷
认缴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3,9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 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集成电路制造;电力 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力行业高效 节能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26-05-08 至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2026-05-08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股权结构壹连科技持股 100%

除上述情况外,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股权投

资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六)在建工程 根据《2026 年半年度报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新增在建工程。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 重大权属纠纷;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 露的情形外,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 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采购合同 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通常采用“框架协议+订单”的

方式,与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约定合作范围、订货及交付、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方式等条款,并根据采购需求签订订单。公司选取重大采购合同的标准如下:

(1)选取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名供应商(对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供应商合并计 算)签订的框架协议作为重大采购合同;(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能存在多个 业务主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情形,不同主体签订的框架协议主要条款 均一致,在列示重大合同时,选取交易金额最大的主体与该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 议;(3)在列示重大合同时,选取与同一控制下交易金额最大或者报告期任一 期交易金额在 5,000.00 万元以上的主体签订的框架协议;(4)公司与部分供应 商定期签订采购框架协议,历次签署的框架协议条款基本一致,在列示主要合同 时,选取目前有效的框架协议列示。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供应商名称签订主体合同名称合同有效期
1东莞市达瑞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宁德壹连《采购合同》2022年12月5日至 2027 年 12 月 4 日
2上海嘉瑞精密模具有限 公司宁德壹连《采购合同》2025年1月10日至 2030 年 1 月 9 日
3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宁德壹连《框架采购合同》2024年10月8日至 2027 年 10 月 7 日
4杭州优格电子有限公司宁德壹连《采购合同》2025年1月10日至 2030 年 1 月 9 日
5浙江优格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壹连《采购合同》2024年12月9日至 2029 年 12 月 8 日
6东莞市日新传导科技有 限公司宁德壹连《采购合同》2025年3月27日至 2030 年 3 月 26 日
7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壹连科技《采购合同》2020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未 提前提出终止自动续约 1 年)
8苏州紫翔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壹连科技《采购合同》2022年12月1日至 2027 年 11 月 30 日
9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壹连科技《采购合同》2022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7 年 10 月 27 日
10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壹连《采购合同》2022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7 年 12 月 27 日
11安捷利电子科技(苏州) 有限公司宁德壹连《采购合同》2023年8月11日至 2028 年 8 月 10 日
12盐城维信电子有限公司宜宾壹连《采购合同》2024年6月19日至 2029
序号供应商名称签订主体合同名称合同有效期
年 6 月 18 日
13盐城维信电子有限公司溧阳壹连《采购合同》2024年6月13日至 2029 年 6 月 12 日

2、销售合同 公司与主要客户通常采用“框架协议+订单”的方式合作,框架协议一般约 定合作范围、订货及交付、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部分客户未与公司 签订框架协议,直接通过订单方式订购公司产品。公司选取重大销售合同的标准 如下:(1)选取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名客户(对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客户合并计算) 签订的框架协议作为重大销售合同;(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能存在多个业务 主体与客户签订框架协议的情形,不同主体签订的协议主要条款均一致,在列示 重大合同时,选取交易金额最大的主体与该客户签订的协议;(3)在列示重大 合同时,选取与同一控制下交易金额最大或者报告期任一期交易金额在 5,000.00 万元以上的主体签订的协议;(4)公司与部分客户定期签订框架协议,历次签 署的协议条款基本一致,在列示主要合同时,选取目前有效的协议列示。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 号签署 主体名称客户名称销售标的签订日 期有效期合同金额
1宁德 壹连框架 采购 合同广东瑞庆时 代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电芯连接组件、 动力传输组件、 低压信号传输组 件、其他2024 年 7 月 24 日2024年7月24 日至 2027 年 7 月 23 日框架协议, 以具体履 行为准
2宁德 壹连框架 采购 合同时代吉利 (四川)动 力电池有限 公司电芯连接组件、 动力传输组件、 低压信号传输组 件、其他2025 年 6 月 19 日2025年6月19 日至 2028 年 6 月 18 日框架协议, 以具体履 行为准
3宁德 壹连框架 采购 合同宁德蕉城时 代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电芯连接组件、 动力传输组件、 低压信号传输组 件、其他2022 年 8 月 4 日2022 年 8 月 4 日至长期框架协议, 以具体履 行为准
4宁德 壹连框架 采购 合同江苏时代新 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电芯连接组件、 动力传输组件、 低压信号传输组 件、其他2024 年 6 月 25 日2024年6月25 日至 2027 年 6 月 24 日框架协议, 以具体履 行为准
序 号签署 主体名称客户名称销售标的签订日 期有效期合同金额
5宁德 壹连框架 类合 同沿 用协 议江苏时代新 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电芯连接组件、 动力传输组件、 低压信号传输组 件、其他2025 年 2 月 8 日长期(以宁德 时代取消宁德 壹连供应商资 格或者框架类 协议终止/中 止为准,本协 议同步终止/ 中止)框架协议, 以具体履 行为准
6宁德 壹连框架 采购 合同宁德时代新 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电芯连接组件、 动力传输组件、 低压信号传输组 件、其他2026 年 2 月 6 日2026 年 2 月 6 日至 2029 年 2 月 5 日框架协议, 以具体履 行为准
7宁德 壹连框架 采购 合同宁德时代 (贵州)新 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电芯连接组件、 动力传输组件、 低压信号传输组 件、其他2024 年 7 月 5 日2024 年 7 月 5 日至 2027 年 7 月 4 日框架协议, 以具体履 行为准
8宁德 壹连框架 采购 合同四川时代新 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电芯连接组件、 动力传输组件、 低压信号传输组 件、其他2023 年 8 月 22 日2023年8月22 日至 2026 年 8 月 21 日框架协议, 以具体履 行为准
9宁德 壹连框架 采购 合同时代长安动 力电池有限 公司电芯连接组件、 动力传输组件、 低压信号传输组 件、其他2024 年 3 月 11 日2024年3月11 日至 2027 年 3 月 10 日框架协议, 以具体履 行为准
10宁德 壹连框架 采购 合同福鼎时代新 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电芯连接组件、 动力传输组件、 低压信号传输组 件、其他2024 年 6 月 25 日2024年6月25 日至 2027 年 6 月 24 日框架协议, 以具体履 行为准
11宁德 壹连框架 采购 合同中州时代新 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电芯连接组件、 动力传输组件、 低压信号传输组 件、其他2024 年 4 月 25 日2024年4月25 日至 2027 年 4 月 24 日框架协议, 以具体履 行为准
12宁德 壹连框架 类合 同沿 用协 议中州时代新 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电芯连接组件、 动力传输组件、 低压信号传输组 件、其他2025 年 4 月 1 日2025 年 4 月 1 日至长期框架协议, 以具体履 行为准
13宁德 壹连框架 采购 合同时代上汽动 力电池有限 公司电芯连接组件、 动力传输组件、 低压信号传输组 件、其他2024 年 7 月 23 日2024年7月23 日至 2027 年 7 月 22 日框架协议, 以具体履 行为准
序 号签署 主体名称客户名称销售标的签订日 期有效期合同金额
14壹连 科技采购 合同 通用 条款威睿电动汽 车技术(宁 波)有限公 司FPC 组件、低压 信号传输组件、 电芯连接组件、 动力传输组件、 其他2022 年 3 月 25 日不定期合同框架协议, 以具体履 行为准
15宁德 壹连采购 合同 通用 条款衢州极电电 动汽车技术 有限公司FPC 组件、低压 信号传输组件、 电芯连接组件、 动力传输组件、 其他2023 年 11 月 24 日不定期合同框架协议, 以具体履 行为准
16溧阳 壹连采购 合同 通用 条款贵阳闪聚电 池有限公司电芯连接组件、 其他2023 年 12 月 11 日不定期合同框架协议, 以具体履 行为准
17壹连 科技零部 件采 购合 同广州小鹏汽 车科技有限 公司(包括 肇庆小鹏汽 车有限公 司、肇庆小 鹏新能源投 资有限公司 等关联公 司)低压信号传输组 件、电芯连接组 件、动力传输组 件、其他2020 年 1 月 10 日2019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未提 前提出终止自 动续约 1 年)框架协议, 以具体履 行为准
18壹连 科技框架 协议北京海博思 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包括北京 海博思创工 程技术有限 公司等关联 公司)电芯连接组件、 动力传输组件、 低压信号传输组 件、其他2024 年 2 月 1 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框架协议, 以具体履 行为准
19壹连 科技基本 采购 合同 (生 产 商)欣旺达电动 汽车电池有 限公司(包 括南京市欣 旺达新能源 有限公司、 欣旺达电动 汽车电池有 限公司博罗 分公司等关电芯连接组件、 动力传输组件、 低压信号传输组 件、其他2024 年 6 月 30 日2024年6月30 日至 2025 年 6 月 29 日(双方 未提出书面终 止则自动延续 一年直至业务 往来结束)框架协议, 以具体履 行为准
序 号签署 主体名称客户名称销售标的签订日 期有效期合同金额
联公司)
20壹连 科技长期 采购 合同盐城市大丰 阿特斯储能 科技有限公 司电芯连接组件、 动力传输组件、 低压信号传输组 件、其他2025 年 8 月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框架协议, 以具体履 行为准
21溧阳 壹连供货 协议阳光电源股 份有限公司 (包括控股 子公司和全 资子公司)电芯连接组件2024 年 5 月 23 日2024年5月23 日至 2027 年 5 月 22 日(到期 后未提出终止 继续生效)框架协议, 以具体履 行为准

3、授信及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正在履行的授信及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 (1)授信合同
序 号受信 人合同名称授信机构授信期限/融资 额度有效期授信/融资额 度(万元)担保
1溧阳 壹连综合授信额 度合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2025.1.21-2026 .12.1019,000.00质押
2宁德 壹连授信协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德分行2025.9.16-2027 .9.1510,000.00保证
3资产池质押 融资业务合 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德分行2025.9.22-2026 .7.1610,000.00保证
4壹连 科技综合授信额 度合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2024.12.11-202 6.12.1036,000.00保证、抵 押
5综合授信合 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025.8.19-2026 .8.1930,000.00/
6授信额度合 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坂田支行2025.9.16-2027 .8.215,000.00担保
7授信额度合 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坂田支行2025.9.16-2027 .8.2155,000.00担保
8额度授信合 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皇岗支行2025.7.11-2026 .12.120,000.00/
序 号受信 人合同名称授信机构授信期限/融资 额度有效期授信/融资额 度(万元)担保
9授信协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2025.12.23-202 6.12.720,000.00/
10宜宾 壹连综合授信额 度合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2025.9.23-2026 .9.2212,000.00保证
11肇庆 壹连授信协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2025.12.8-2026 .12.73,000.00保证
12综合授信额 度合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2025.1.21-2026 .12.105,000.00质押
13浙江 壹连综合授信额 度合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2025.9.23-2026 .9.2212,000.00保证
14综合授信协 议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温州乐清支行2024.8.15-2030 .8.153,000.00保证
15综合授信合 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温州分行2025.12.18-202 6.12.1810,000.00保证
16授信协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2025.12.19-202 6.12.73,000.00保证
(2)借款合同
序 号借款 人合同名称借款期限贷款机构借款金额 (万元)担保
1.浙江 壹连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2025.7.14-2026.7.13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温州 分行580.00抵押
2.借款合同2025.8.1-2026.8.1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温州乐清 支行300.00保证
3.借款合同2025.9.28-2026.9.28600.00保证
4.线上提款申 请书2026.04.30-2027.04.30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600.00保证
5.线上提款申 请书2026.06.24-2027.06.241,500.00保证
6.线上提款申 请书2026.06.25-2027.06.25300.00保证
7.借款借据2025.7.4-2026.7.4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300.00保证
8.借款借据2025.9.28-2026.9.28500.00保证
9.借款借据2025.10.14-2026.10.14400.00保证
10.借款借据2025.10.27-2026.10.27600.00保证
11.借款借据2025.11.7-2026.11.7100.00保证
12.借款借据2025.11.14-2026.11.14500.00保证
13.借款借据2025.11.27-2026.11.27900.00保证
14.借款借据2025.11.28-2026.11.28300.00保证
序 号借款 人合同名称借款期限贷款机构借款金额 (万元)担保
15.借款借据2026.05.13-2027.03.22400.00保证
16.借款借据2026.06.09-2027.03.22100.00保证
17.流动资金贷 款借款合同2026.01.09-2027.01.09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温州 分行1,000.00保证
18.流动资金贷 款借款合同2026.01.28-2027.01.281,000.00保证
19.流动资金贷 款借款合同2026.02.28-2027.02.281,300.00保证
20.流动资金贷 款借款合同2026.02.28-2027.02.28200.00保证
21.流动资金贷 款借款合同2026.05.25-2027.05.251,000.00保证
22.流动资金贷 款借款合同2026.06.12-2027.06.121,000.00保证

4、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保证人/ 抵押人被担保 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担保方式最高担保金 额(万元)主债务期 限
1溧阳壹 连溧阳壹 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最高额质押19,000.002025.1.21-<br>2026.12.10<br>
2宁德壹 连溧阳壹 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常州溧阳支行连带责任保 证33,000.002023.9.272028.9.21
3壹连科 技溧阳壹 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常州溧阳支行连带责任保 证33,000.002023.9.272028.9.21
4壹连科 技宜宾壹 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最高额保证12,000.002025.9.23-<br>2026.9.22<br>
5壹连科 技肇庆壹 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最高额保证3,000.002025.12.8-<br>2026.12.7<br>
6肇庆壹 连肇庆壹 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最高额质押6,500.002025.1.21-<br>2026.12.10<br>
7壹连科 技浙江壹 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最高额保证12,000.002025.9.23-<br>2026.9.22<br>
8壹连科 技浙江壹 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最高额保证10,000.002025.12.18 -2026.12.1 8
序号保证人/ 抵押人被担保 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担保方式最高担保金 额(万元)主债务期 限
9壹连科 技浙江壹 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最高额保证3,000.002025.12.19 -2026.12.7

5、其他重大合同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如下:

发包人承包人合同名称工程名称签订日期签约合同价 (万元)
江苏壹连江 苏 溧 阳 城 建 集 团 有 限公司《建设工 程施工合 同》(合 同编号: JSYL-XJXM-ZBHT2026)新能源智能制 造柔性电连接 系统项目2026 年 4 月 29 日21,000.00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并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 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 1、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除《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 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 2、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除《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担保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 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查验《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及发行人的说明,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 1、其他应收款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款项性质2026.06.30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3,322.541,893.984,272.131,919.01
其中:保证金及押金2,726.461,415.731,374.24739.47
政府退还土地款--613.00926.72
备用金及代垫款581.08462.36345.72250.19
往来款--1,939.182.63
其他15.0015.89--
余额3,322.541,893.984,272.131,919.01
减:坏账准备373.76295.38393.84202.80
合计2,948.781,598.603,878.291,716.21
  • 2、其他应付款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6.06.30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往来款2,573.192,059.461,195.74471.04
报销款49.2670.0585.5847.04
其他44.3039.5842.4970.71
合计2,666.752,169.091,323.80588.80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争 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潜在 风险,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截至报告期末,除《律 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 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金额较大的 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由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往来款,相关合同或协议均真 实履行,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公司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

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合并、分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不存在合并、

分立的情形。 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资扩股的具体 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内容。

3、收购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

2026 年 4 月至 5 月,壹连科技以 4,180 万元的价格收购浙江近点持有的浙江 壹连 22%股权,以 1,520 万元收购黄兆京持有的浙江壹连 8%股权。交易价格系 各方参考浙江壹连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价值协商确定。上述收购事宜 已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收购完成后,浙江壹连变更 为壹连科技的全资子公司。浙江壹连已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其他收购股权或

其他重大资产的行为。 4、出售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出售股权或其

他重大资产的行为。 (二)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公 司章程》的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修改日期决策程序制订或修改原因
12026 年 5 月 20 日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变更注册资本
22026 年 8 月 20 日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变更住所

经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的制定与报告期内章程的 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并对其职

权作出了明确的划分。 (二)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

则不存在修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均具有健全的议事规则,该等议

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情况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4 次股东会、6 次董

事会。发行人历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四)股东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健全的股东会、 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 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 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有董事会成员 9 人;并聘任了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投资总监,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董事 (1)董事会成员 发行人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姓名职务选举程序
1田王星董事长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田奔董事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3范伟雄董事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4卓祥宇董事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5贺映红董事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6黄敏职工代表董事2025 年职工代表大会<br>2026 年职工代表大会<br>
7邓鹏独立董事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8黄晓亚独立董事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9柯绍独立董事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审计委员会成员 发行人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包括黄晓亚、贺映红、邓鹏。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投资总监。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共有 6 名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聘任程序
1田奔总经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程青峰副总经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3范伟雄副总经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4卓祥宇副总经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5郑梦远董事会秘书、投资总监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6邹侨远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财务总监)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副总经理)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均经法定程序产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 定。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 2026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黄敏为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 2026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选举田王星、田

奔、卓祥宇、范伟雄、贺映红、黄晓亚、邓鹏、柯绍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

2026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田奔为公司总 经理,程青峰、范伟雄、卓祥宇为公司副总经理,郑梦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投 资总监,邹侨远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黄晓亚、邓鹏、柯绍 为独立董事,其中黄晓亚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会计 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发行人已制定《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选举与罢免程序、职权范围等内容进行规定, 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均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及

其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 程中产生的增值额23%、13%、9%、6%、3%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流转税税额7%、5%
教育费附加应缴流转税税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流转税税额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纳税主体名称税率
壹连科技15%
宁德壹连25%
溧阳壹连25%
宜宾壹连25%
浙江壹连25%、15%
肇庆壹连25%、20%
长春壹连25%、20%
江苏壹连20%
盐城壹连20%
菏泽壹连20%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

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审核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经本所律师

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 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壹连科技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编号为 GR202 144204659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24 年 12 月 26 日被认定为高新 技术企业,取得编号为 GR202444205691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故 壹连科技 2023、2024、2025 年度及 2026 年 1-6 月均按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

浙江壹连电子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编 号为 GR202333012601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故浙江壹连 2023、2 024、2025 年度及 2026 年 1-6 月均按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的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 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的 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故长春壹连 2023 年度适用此税收优 惠,江苏壹连 2024、2025 年度及 2026 年 1-6 月适用此税收优惠,盐城壹连、菏 泽壹连 2026 年 1-6 月适用此税收优惠。

3、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

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壹连科技 2023、2024、2025 年度 及 2026 年 1-6 月均适用此项税收优惠。

4、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 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发行人及子公司 2023、2024、

2025 年度及 2026 年 1-6 月适用此税收优惠。 5、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发行人及子公司 2023、2024、 2025 年度及 2026 年 1-6 月适用此税收优惠。

6、固定资产成本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 号),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 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37 号),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 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 算折旧。公司及子公司 2023、2024、2025 年度及 2026 年 1-6 月适用此税收优惠。

7、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的相关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 增值税税额。壹连科技 2023、2024、2025 年度及 2026 年 1-6 月适用此税收优惠, 浙江壹连 2024、2025 年度及 2026 年 1-6 月适用此税收优惠。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财政补贴的政策依据及支付凭证等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收到的 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 10 万元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年度序号项目名称享受主体金额(万元)
2026年1-6 月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 划第二批项目资助壹连科技12.46
2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 年技术改造项目补贴10.96
3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25.00
4吸纳脱贫人口社保15.31
5吸纳脱贫人口社保和岗位24.22
6设备更新改造投资补助宜宾壹连736.60
7技术改造项目奖补资金302.40
82023 年度四大经济设备奖 励溧阳壹连127.04
9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宁德壹连10.19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

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以及信用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税务主管部门行政处 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 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 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

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企业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处行业为“计 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中的“其他电子元件制造(C3989)”。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 号)、《环境保 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 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 业 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发行人所属行业不属于前 述国家规定的重污染行业。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的批复意见。 3、发行人环保设施日常运营 (1)排污许可证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为其生产经营场所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具体如下:

序 号持有主体证书名称登记编号有效期
1壹连科技固定污染源排污 登记回执91440300586708179H0 02Z2026 年 6 月 22 日至 2031 年 6 月 21 日
2宁德壹连固定污染源排污 登记回执91350901MA345KKF8 D002X2026 年 5 月 6 日至 2031 年 5 月 5 日
3宜宾壹连固定污染源排污 登记回执91511500MA63D54U6 D001Z2025 年 7 月 23 日至 2030 年 7 月 22 日
4长春壹连固定污染源排污 登记回执91220184MACYR7TB0 2001Y2023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8 年 12 月 11 日
5肇庆壹连固定污染源排污 登记回执91441203MABWMJM G9Q001Y2026 年 3 月 13 日至 2031 年 3 月 12 日
6浙江壹连排污许可证91330382MA2HCUK94 9001V2025 年 11 月 24 日至 2030 年 11 月 23 日

(2)环保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保主 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保事故,不存在 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重要客户的走访,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 术监督标准的要求。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 督管理局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 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监 督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 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依 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发行人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发行 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保事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求,发 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安全生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未发生 过重大安全事故,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 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备案 文件,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文件以及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文件,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具体如下: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决议和《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 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额
1新能源智能制造柔性电连接系统项目118,420.4990,000.00
2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28,000.00
合计148,420.49118,000.00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苏壹连,不

存在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形。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审批/

备案情况如下:

序 号项目名称项目备案证号项目环评批复文号
1新能源智能制造柔 性电连接系统项目溧高行审备〔2025〕157 号常溧环审[2026]23 号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经本所

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在发行人以下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地块上实施,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1新能源智能制造柔性电连接系统项目苏(2026)溧阳市不动产权第 0043618 号
(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主营业务关系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 形,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 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五) 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1、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07 号),以及深交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966 号),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33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2.9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9,192.67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8,063.50 万元。

该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划至发行人指定账户,由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518Z0128 号)。

2、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108,063.50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102,635.57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102,635.57
2024 年:1,377.31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2025 年:85,445.04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2026 年 1-6 月:15,813.22
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项目达到预 定可以使用 状态日期
序号承诺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项目募集前承诺 投资金额募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实际投资 金额募集前承 诺投资金 额募集后承 诺投资 金额实际投资金 额实际投资 金额与募 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 的差额
1电连接组件系列产品 生产溧阳建设项目电连接组件系列产品 生产溧阳建设项目54,811.4454,000.0051,286.2254,811.4454,000.0051,286.22-2,713.782026 年 4 月
2宁德电连接组件系列 产品生产建设项目宁德电连接组件系列 产品生产建设项目14,230.8810,000.0010,065.8714,230.8810,000.0010,065.8765.872026 年 4 月
3新能源电连接组件系 列产品生产建设项目新能源电连接组件系 列产品生产建设项目13,860.7010,000.009,952.9313,860.7010,000.009,952.93-47.072026 年 8 月
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6,425.795,000.002,029.176,425.795,000.002,029.17-2,970.832026 年 8 月
5补充流动资金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29,063.5029,301.3730,000.0029,063.5029,301.37237.87不适用
合计119,328.81108,063.50102,635.57119,328.81108,063.50102,635.57-5,427.93-

注:1、“新能源电连接组件系列产品生产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尚在建设期。2、实际投资金额超过承 诺投资金额系对应利息收入投入所致。

4-1-60

经核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 露义务,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 息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专字[2026]518Z0817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壹连科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 7 号》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 壹连科技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内部批 准和有权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 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 人进行合作的情形,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不会新增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募集资 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 力等相适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 披露义务,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信息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查验,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业务 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zxgk.court.gov.cn)、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各政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信

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公开信息进行查询,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不存在涉案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填写的调查表等资料,本所律师与持有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 统进行的查询,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均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本 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 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 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罚案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 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一、 《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对《募集说明书》的整体内容,

特别是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认为,《募集说明书》所引用 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 1、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

发行人已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内容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 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劳动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劳务外包用工的情况,本所认为,发行人及 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采用劳务外包用工的形式,符合行业经营特点。相关劳务外 包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劳务外包相关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2、发行人的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表,并取

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各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社会保 险/住房 公积金时间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6年 6月 30 日
员工总数4772580372438876
养老 保险缴纳人数4618562070318312
未缴纳人数154183212564
缴纳人数占比96.77%96.85%97.07%93.65%
失业 保险缴纳人数4625562670328350
未缴纳人数147177211526
缴纳人数占比96.92%96.95%97.09%94.07%
工伤 保险缴纳人数4649563470358434
未缴纳人数123169208442
缴纳人数占比97.42%97.09%97.13%95.02%
医疗 保险缴纳人数4567554669488173
未缴纳人数205257295703
缴纳人数占比95.7%95.57%95.93%92.08%
生育缴纳人数4567554669488173
保险未缴纳人数205257295703
缴纳人数占比95.7%95.57%95.93%92.08%
住房 公积金缴纳人数4588558669878417
未缴纳人数184217256459
缴纳人数占比96.14%96.26%96.47%94.83%

3、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及时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

金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

未缴纳原因未缴纳人数
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 积金
超龄或退休 返聘10971109107107108
当月入职338339338343343307
原单位代缴662566656529
个人原因22621781782
应缴纳而未 缴纳人数29111101013

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包括: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当月新入职的少数员工,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

手续将在次月统一办理;公司部分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少量员工因个人原因未缴纳 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信用报告,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 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存社会 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但未因上述瑕疵受到行政处罚。因此,本所认为, 该等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十三、 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 监会注册外,发行人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 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情况;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杨文明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沈国权

张 乐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邵 帅

年 月 日

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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