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丹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张鹏、张翔)
摘要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丹科技 股票代码:300829
- 信息披露义务人1:张鹏 通讯地址:河南省郸城县****
- 信息披露义务人2:张翔 通讯地址:河南省郸城县****
股份变动性质:合计持股数量增加(协议转让),总股本变动导致持股比 例变化
签署日期:2026年9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无需获得授权 和批准。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 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 增加或减少在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材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 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能否最终完 成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 录
释义................................................................................................................................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5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6 第四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0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11 第六节 备查文件......................................................................................................12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 本报告书 | 指 |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 金丹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张鹏、张翔 |
| 一致行动人 | 指 | 张翔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由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信息 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张鹏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李中民女士分别通过 协议转让方式向其子张翔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8,762,400股、2,601,400股,合计11,363,800股(占本公司 当前总股本5.00%),张鹏先生和张翔先生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数由35,049,600股增加至37,651,000股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披露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 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 姓名 | 张鹏 |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4127261958******** |
| 住所/通讯地址 | 河南省郸城县****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 姓名 | 张翔 |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4127261984******** |
| 住所/通讯地址 | 河南省郸城县****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金丹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或境外
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说明 受让方张翔先生系转让方张鹏先生之子,为张鹏先生一致行动人。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7月10日,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总股本增加,信
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相应被动稀释。
此外,基于家族财产规划,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张鹏先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其子张翔先生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8,762,4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3.86%),持股5%以上股东李中民以协议转让方 式向其子张翔先生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2,601,4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1.14%),上述股份合计11,363,8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5.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在未 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 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张鹏先生持有金丹科技35,04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18.22%(占当时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18.42%);张翔先生未持 有金丹科技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张鹏先生持有金丹科技26,287,200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11.57%(占当前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的11.76%,当前总股 本为227,275,107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3,728,980股,下同);张翔 先生持有金丹科技11,363,800股,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当前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5.00%(占当前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5.08%);张鹏 先生和张翔先生合计持有金丹科技37,651,000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6.57%(占当前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16.84%)。
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 股数 (万股) | 占当时 总股本 比例(%) | 占当时剔 除回购专 户股份后 总股本比 例(%) | 股数 (万股) | 占当前 总股本 比例(%) | 占当前剔 除回购专 户股份后 总股本比 例(%) | |
| 张鹏 | 3,504.96 | 18.22 | 18.42 | 2,628.72 | 11.57 | 11.76 |
| 张翔 | - | - | - | 1,136.38 | 5.00 | 5.08 |
| 合计 | 3,504.96 | 18.22 | 18.42 | 3,765.10 | 16.57 | 16.84 |
注:
- 1.本次变动前“占当时总股本比例”及“占当时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分
别按照2025年1月20日总股本数及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数计算。其中,公司总股本为 192,401,301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2,079,180股。
- 2.本次变动后“占当前总股本比例”及“占当前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分
别按照目前总股本数及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数计算。其中,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227,275,107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3,728,980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 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7月10日,公司总股本因公司可转债转股由
192,401,301股增加至227,275,107股,导致张鹏先生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 持股比例由18.22%被动稀释至15.42%。
- 2026年8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鹏先生以协议转让
方式向其子张翔先生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8,762,400股(占当前本公司总股 本3.86%),持股5%以上股东李中民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其子张翔先生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2,601,400股(占当前本公司总股本1.14%),上述股份合计 11,363,800股(占当前本公司总股本5.00%)。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10 元,股份转让总价为人民币137,501,980.00元。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 1.2026年8月31日,张鹏(甲方1)、李中民(甲方2,与甲方1合称甲方)
与张翔(乙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张鹏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张翔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8,762,4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3.86%),李中民以协议转让方式 向张翔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2,601,4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14%),标的股 份合计11,363,8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5.00%)。股份转让价格为12.10元/股,转 让总价为137,501,980.00元。转让价款由乙方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形式解决。
- 2.股份转让价款与付款安排: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10元,股份转
让总价为人民币137,501,980.00元。其中甲方1转让其所持股份的转让价款为 106,025,040.00元,甲方2转让其所持股份的转让价款为31,476,940.00元。乙方应 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转让价款一次性 支付至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 3.生效时间及条件: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同意,于协议签署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 的申请;自取得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 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 手续。
- 4.双方确认: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
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 标的股份交割日。
- 5.乙方承诺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
份;乙方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5%以上股东,将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并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减持规则 合法合规进行股份减持,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配合上市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出让方在过渡期内保证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 签署股份转让交易协议,不会将标的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置任何第三方 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鹏持有35,049,600股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
通股(含高管锁定股),其中1,840,000股股份存在质押情况,相关股份质押对 本次权益变动不构成障碍。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 冻结或者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 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不存在就出 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后,方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 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的时间及方式
- 1.变动时间: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时间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 手续之日。
- 2.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当披露的情况
- 1.张鹏先生为上市公司董事长,除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外,还担任上市公
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省聚乳酸可降解材料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张翔先生为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金丹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除子公司任职外,不存 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张鹏先生、张翔先生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四条规定的情形。
- 2.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情况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 3.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7月10日,公司总股本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增加,
导致张鹏先生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股比例由18.22%被动稀释至 15.42%。
2026年8月31日,张鹏、李中民与张翔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张鹏与李中 民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张翔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合计11,363,800股(占本公司 总股本5.00%)。股份转让价格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 盘价为定价基准,为12.10元/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 益的情形。
- 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
录的情形。
- 5.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持股。
- 6.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现金来源为张翔先生自有资
金及自筹资金。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张鹏先生及张翔先生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在股东会 决议中享有最多数量的表决权,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鹏先生 及张翔先生,现有的经营管理团队稳定,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不会发生重 大变化。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鹏先生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期为2025年1月22
日,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后,张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5,049,600股,占公司当时 总股本的18.22%。
自张鹏先生前次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本报告书披露期间,公司总股 本因公司可转债转股而增加,导致张鹏先生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股比 例由18.22%被动稀释至15.42%。
第四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金丹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 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 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鹏 张翔
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鹏 张翔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 所在地 | 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 |
| 股票简称 | 金丹科技 | 股票代码 | 300829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名称 | 张鹏、张翔 | 信息披露 义务人住 所地 | 河南省郸城县**** |
|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 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 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 公司实际 控制人 | 是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可转债转股导致持股比例变化)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 股票种类:A股 持股数量:35,049,600股 持股比例:占公司当时总股本18.22% | ||
|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A股 变动数量:较本次权益变动前增加2,601,400股<br><br>变动比例:较本次权益变动前下降1.65% 变动后持股数量:37,651,00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16.57%(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16.84%) | ||
| 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 份变动的时间 及方式 | 时间:1.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7月10日,公司总股本因公司可转 债转股而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 股比例被动稀释。 2.协议转让导致权益变动时间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br><br>方式:可转债转股导致总股本变动从而导致持股比例变动、协议转 让 | ||
| 是否已充分披 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来12个月内继 续增持 | 是□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个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 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 是□ 否□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 是□ 否□ 不适用☑<br><br>(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准 | 是 否<br><br>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 手续。 |
| 是否已得到批 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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