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金橙子2026-06-02 00:00

摘要

1国浩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金橙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高票通过《关于调整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及《关于以现金方式收购长春萨米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55.00%股权的议案》,同意票占比均超99.9%,中小股东支持率亦极高。
3本次股东会决议标志着公司现金收购萨米特光电事项正式获批,为后续并购整合奠定法律基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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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6月1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会议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15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日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6年6月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日9:15至2026年6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9,059,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9%。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66,1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调整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008,1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46%;反对3,4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14,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8,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93%。反对3,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9%;弃权14,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68%。

  1. 《关于以现金方式收购长春萨米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55.00%股权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0,022,4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51%;反对3,4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2,4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60%。反对3,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审议议案1、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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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陆伟

陆伟

梁天锐

张大统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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