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友发集团2026-06-02 00:00

摘要

1友发集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布核查意见,确认公司具备实施“共赢二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符合法规要求且不含独董及5%以上股东,草案制定流程合规,未提供财务资助。
2委员会认为该计划有利于完善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可持续发展,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赢二号”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认真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行权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休戚与共的利益共同体,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并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6月1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