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岩: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ST 中岩 公告编号:2026-083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受理。
-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力行工程技术
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
- 3.涉案金额:13,906,312.15 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
-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判决结果
尚未确定,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积极应对诉讼、仲裁案件,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 司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力行”)于 近日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受理案 件通知书》等案件材料。原告上海力行与被告王健、梁辰麒、吕
彦卫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正式受理,案号为(2026)沪 0104 民初 23626 号。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 1.原告: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 3816 号 5 幢底层; 法定代表人:冯正源。
- 2.被告一:王健。
- 3.被告二:梁辰麒。
- 4.被告三:吕彦卫。 (二)诉讼机构情况 1.名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 128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曾任职于原告公司,担任原告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
人。2018 年 10 月 12 日,2018 年 11 月 5 日,被告一代表原告与 案外人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两份《土压平衡盾构机销 售合同》,由原告向案外人销售盾构机。2022 年 8 月,被告一 代表原告与案外人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盾构机进场 安装调试、拆除合同》,由原告为案外人提供安装调试和拆除服 务。因案外人未及时足额支付改制费,原告分别向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及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 讼过程中,案外人向法院提交了付款凭证,证明除直接向原告对
公支付了部分销售款外,还接受被告一的委托,向个人支付了 3,000 余万元款项。
原告公司询问了部分收款人员,得知个人收款后将部分款项 支付给了被告一。原告认为,被告一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委托 个人收取原告款项,但收款后未将款项归还原告,侵害了原告的 合法权益。被告二、被告三接受被告一的委托代收款项,但收款 后未归还原告,应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代收款 11,262,450 元及资金占用利
息 2,643,862.15 元(暂计金额)。利息计算方式:以 150,000 元
- 为基数,从 2019 年 9 月 28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 2026 年 6 月 25 日的利息金额 为 43,134.46 元;以 600,000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1 月 23 日起,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 至 2026 年 6 月 25 日的利息金额为 163,103.02 元;以 668,450 元
- 为基数,从 2020 年 4 月 9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 2026 年 6 月 25 日的利息金额 为 174,810.65 元;以 1,000,000 元为基础,从 2020 年 8 月 19 日 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 算至 2026 年 6 月 25 日的利息金额为 244,409.59 元;以 294,000
-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8 月 22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 2026 年 6 月 25 日的利息金
- 额为 71,744.07 元;以 2,200,000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9 月 25 日 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 算至 2026 年 6 月 25 日的利息金额为 527,330.96 元;以 6,350,000
-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1 月 30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 2026 年 6 月 25 日的利息金 额为 1,419,329.4 元。以 11,262,450 元为基数,从 2026 年 6 月 26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 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
2. 被告二在 150,000 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3. 被告三在 6,950,000 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4. 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三被告
承担。 三、前期已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2022 年 2 月 19 日、2022 年
5 月 19 日、2022 年 8 月 6 日、2023 年 1 月 4 日、2023 年 5 月 27 日、2023 年 9 月 22 日、2024 年 2 月 2 日、2024 年 6 月 27 日、
- 2024 年 8 月 14 日、2024 年 11 月 23 日、2024 年 11 月 28 日、
- 2025 年 3 月 19 日、2025 年 5 月 14 日、2025 年 6 月 27 日、2025 年 8 月 27 日、2025 年 9 月 13 日、2025 年 9 月 16 日、2025 年 11 月 8 日、2025 年 11 月 21 日、2025 年 12 月 23 日、2026 年 2 月 11 日、2026 年 4 月 3 日、2026 年 4 月 16 日、2026 年 5 月 12
- 日、2026 年 6 月 9 日、2026 年 6 月 22 日、2026 年 7 月 8 日、
- 2026 年 7 月 28 日、2026 年 8 月 28 日、2026 年 8 月 29 日披露 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关于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关 于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关 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关
-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
-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
-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关
-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关 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关 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关
-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关 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关 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3)、
-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9)、
-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1)、
-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1)、
-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3)、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0)、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7)、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8)、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9), 具体内容请详见当日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其 他涉案金额 1,000 万元以上诉讼、仲裁案件目前进展情况如下:
| 序 号 | 公司收到受 理/应诉通 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
| 1 | 2020 年 6 月 | 新疆高海 通工程有 限公司 | 新疆经带纬路 土方工程有限 公司、北京场 道市政工程集 团有限公司 | 运输合 同纠纷 | 乌鲁木齐铁 路运输法院 | 2,579.42 | 一审阶段 |
| 2 | 2021年10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 太仓晟宇文化 产业发展有限 公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太仓市人民 法院 | 1,275.98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1,063.52 万元 及相关利息,原告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涉 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正 在执行中 |
| 3 | 2022 年 2 月 | PENSTON E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恒通 有限公司 (反申索 被申请人) | 强劲国际工程 有限公司(反 申索申请人)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HONG KONG INTERNATI ONAL ARBITATIO N CENTRE (香港国际 仲裁中心) | 申 索 : 26,269.21 反申索:<br><br>83,906.88 (详见注 1) | 费用量化评估及最终裁决。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9)。 |
| 序 号 | 公司收到受 理/应诉通 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
| 4 | 2022 年 5 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 合肥粤祺商业 运营管理有限 公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合肥市瑶海 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 市中级人民 法院 | 3,397.62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 8.70 万元由原告负担。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 《合肥恒大广场 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 合同》《合肥恒大广场 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 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合肥恒大广场 4#地块基坑 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合肥恒 大广场 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 协议三》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 1,823.61 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8.05 万元,被告负担 13.62 万元;鉴定费 28.00 万元 由被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5 | 2022 年 5 月 | 中化岩土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 成渝钒钛科技 有限公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威远县人民 法院 | 1,339.29 | 原告重新起诉,现已调解。被告欠原告工程款 1,339.29 万元,自 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4 月每月月底前支 付 200.00 万元,余款 339.29 万元定于 2023 年 5 月底 前付清;原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 5.11 万元。目前正 在执行中 |
| 6 | 2022 年 6 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 宁波御城置业 有限公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 宁波市镇海 区人民法院 | 1,617.30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1,470.10 万元 及逾期利息;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 606.74 万元的增 |
| 序 号 | 公司收到受 理/应诉通 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
| 股份有限 公司 | 合同纠 纷 | 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在工程款 1,470.10 万元范围内就 被告名下的《宁波恒大山水城 ZH09-01-40#地块基坑 支护及降排水剩余工程施工合同》和《宁波恒大山水 城 ZH09-01-40#地块基坑支护及降排水剩余工程施工 合同补充协议 3》项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工程 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 12.94 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0.11 万元,由被 告负担 5.52 万元;保全申请费 0.5 万元,由被告支付。 目前正在执行中 | |||||
| 7 | 2022 年 7 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 苏州吴相置业 有限公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苏州市相城 区人民法院 | 1,042.77 | 一审已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 签订的《苏州恒大珺睿庭 59#地块二、三期基坑支护 设计及施工合同》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 737.75 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原告有 权在被告欠付工程款 606.28 万元范围内就苏州恒大 珺睿庭二、三期项目工程中原告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 的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 计 6.95 万元,由原告负担 0.14 万元,被告 6.81 万元。 |
| 序 号 | 公司收到受 理/应诉通 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
| 目前正在执行中 | |||||||
| 8 | 2022 年 9 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 崇闵文化发展 (上海)有限 公司、山西富 银工贸有限公 司、上海恒鸣 置业有限公 司、上海水岚 实业有限公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上海市闵行 区人民法院 | 1,032.18 | 一审已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海) 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签订的《闵行新城 MHC10204单元21A-01A地块晨鸣文化广场项目桩基 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告崇闵文化发展 (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700.00 万元及资 金利息;被告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 返还保证金 25.00 万元;案件受理费 8.37 万元,由被 告崇闵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 0.50 万元,由原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9 | 2022年10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 徐州威昱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 司、徐州威程 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徐州市泉山 区人民法院 | 2,506.85 | 已调解。被告徐州威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期间于每月月底 前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 140.00 万元;被告徐州威昱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前返还原 告履约保证金 50.00 万元;原告在上述第一项约定工 程进度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 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 5.44 万元及财产保 全费 0.50 万元,由原告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序 号 | 公司收到受 理/应诉通 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
| 10 | 2023 年 2 月 | 梁运卿 | 上海远方基础 工程有限公司 | 合作合 同纠纷 | 广州仲裁委 员会、广东省 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 4,321.21 | 已裁决。此案件已依法拆分成 20 个案件,均已裁决,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共计 2,987.57 万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支出的律师 费共计 101.12 万元;被申请人承担案件仲裁费共计 46.42 万元、反请求仲裁费 2.07 万元;被申请人向申 请人补偿保全费共计 2.02 万元。被申请人向广东省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前述 20 个案件的《撤销仲 裁裁决申请书》,均已被受理。被申请人向上海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 述案件的不予执行申请书,均已被驳回。目前正在执 行中 |
| 11 | 2023 年 4 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 郭继平、佛山 市乐华恒业厨 卫有限公司; 第三人:江苏 南通六建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 程合同 纠纷 | 佛山市顺德 区人民法院 | 1,003.92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郭继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003.92 万元以及利息;被告佛山市乐华恒业厨卫有 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 60.61 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郭继 平上述第一项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受理费为 8.20 万元,财产保全费 0.50 万元,由被告郭继平负担。<br><br>目前正在执行中 |
| 序 号 | 公司收到受 理/应诉通 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
| 13 | 2023 年 5 月 | 上海远方 基础工程 有限公司 | 中铁隧道集团 三处有限公司 | 建设工 程合同 纠纷 | 东莞仲裁委 员会 | 1,049.97 | 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440.34 万 元及利息损失、退还履约保证金 190.00 万元及支付利 息损失、退还质量保证金 193.74 万元、退还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 116.24 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安全文明 保证金 77.50 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仲裁费用 8.60 万 元由申请人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3 | 2023 年 5 月 | 上海远方 基础工程 有限公司 | 中铁隧道集团 三处有限公司 | 建设工 程合同 纠纷 | 东莞仲裁委 员会 | 1,003.07 | 已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436.08 万 元及利息损失、退还履约保证金 84.00 万元及支付利 息损失、退还质量保证金 90.57 万元、退还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 181.14 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退还安全文明 保证金 181.14 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仲裁费用 8.29 万元由申请人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4 | 2023 年 9 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 儋州中润旅游 开发有限公 司、海南鼎昌 投资有限公 司、恒大童世 界集团有限公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儋州市人民 法院 | 1,950.75 | 二审已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海南省儋州市人民 法院(2024)琼 9003 民初 8325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24)琼 9003 民 初 8325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三、 确认原告对被告债权为 78.42 万元及利息(以 78.42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11 日起算至 2025 年 11 |
| 序 号 | 公司收到受 理/应诉通 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
| 司、广州恒童 投资有限公司 | 月 20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就前述债权可依 法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主张行使,不得单独提起清偿。 四、海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 司、广州恒童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三项确定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 正在执行中 | ||||||
| 15 | 2024 年 2 月 | 上海远方 基础工程 有限公司 | 中国建筑第四 工程局有限公 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深圳市福田 区人民法院 | 1,264.16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上诉费 7.80 万元,其中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4.87 万 元由上诉人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中国建 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已预交 2.93 万元由上诉人中 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法院判决:一、 中建四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远方公司支 付工程款 512.23 万元及利息(以 512.23 万元为基数,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标准,自 2024 年 2 月 6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二、中建四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远方公司返还垫付春节留守现场人员补助费用 20 万 |
| 序 号 | 公司收到受 理/应诉通 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
| 元,并支付利息(以 20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24 年 2 月 6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远 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建四局支付 工期延长违约金 67.17 万元;四、驳回远方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中建四局的其他反诉请求。目 前正在执行中 | |||||||
| 16 | 2024 年 6 月 | 中国建筑 第四工程 局有限公 司 | 上海远方基础 工程有限公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深圳市福田 区人民法院 | 1,155.47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上诉费 7.80 万元,其中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4.87 万 元由上诉人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中国建 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已预交 2.93 万元由上诉人中 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法院判决:一、 中建四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远方公司支 付工程款 512.23 万元及利息(以 512.23 万元为基数,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标准,自 2024 年 2 月 6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二、中建四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远方公司返还垫付春节留守现场人员补助费用 20 万 |
| 序 号 | 公司收到受 理/应诉通 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
| 元,并支付利息(以 20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24 年 2 月 6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远 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建四局支付 工期延长违约金 67.17 万元;四、驳回远方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中建四局的其他反诉请求。目 前正在执行中 | |||||||
| 17 | 2024 年 7 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 张剑萍、第三 人:郭继平 | 婚姻家 庭纠纷 | 上海市浦东 新区人民法 院、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 法院 | 1,485.41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1.09 万元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被告应对(2023)粤 0606 民初 14082 号、(2023)粤 0606 民初 14502 号<br><br>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郭继平对原告上海强劲地 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11.59 万元,由被告张 剑萍负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序 号 | 公司收到受 理/应诉通 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
| 18 | 2024年11月 | 上海远方 基础工程 有限公司 | 百色恒大福地 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百色市右江 区人民法院 | 1,068.04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被告向 原告支付工程款 1,068.04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 原告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 审案件受理费 8.59 万元,保全费 0.5 万元,合计 9.09 万元,由被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99 万元由原告 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19 | 2024年12月 | 李朝、桂立 平 | 中化岩土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人: 北京场道市政 工程有限公 司、北京新隧 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 | 合同纠 纷 | 北京市大兴 区人民法院 | 2,737.47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驳回李 朝、桂立平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 17.87 万 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
| 20 | 2025 年 3 月 | 天海港湾 工程有限 公司 | 中铁上海工程 局集团有限公 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赣江新区国 际仲裁院 | 4,419.60 | 仲裁阶段,中止仲裁程序 |
| 序 号 | 公司收到受 理/应诉通 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
| 21 | 2025 年 5 月 | 上海远方 基础工程 有限公司 | 湛江市恒扬房 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 建设工 程合同 纠纷 | 广东省湛江 市中级人民 法院、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 院 | 1,320.31 | 二审阶段 |
| 22 | 2025 年 4 月 | 上海远方 基础工程 有限公司 | 深涛生活服务 (广东)有限 公司、中航信 托股份有限公 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广州市荔湾 区人民法院、 南昌市西湖 区人民法院 | 2,729.05 | 一审阶段 |
| 23 | 2025 年 5 月 | 杭州金投 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 上海力行工程 技术发展有限 公司、王健、 吴湘蕾 | 合同纠 纷 | 杭州市萧山 区人民法院 | 3,158.32 |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被告 向原告支付回购款本金 2,973.66 万元、利息 128.23 万 元、诉讼费损失 10.29 万元及违约金;被告向原告赔 偿律师费损失 9.8 万元、保全保险费 0.98 万元;原告 对王健、吴湘蕾名下位于上海市凯滨路 19 弄 5 号 702 的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 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 19.97 万元,由原告承担 0.0092 万元,被告承担 19.96 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0.5 万 |
| 序 号 | 公司收到受 理/应诉通 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
| 元由被告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57 万元,由上海力 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目前正在执行中 | |||||||
| 24 | 2025 年 6 月 | 上海远方 基础工程 有限公司 | 广州市增城区 富沁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广州市增城 区人民法院、 南昌市东湖 区人民法院 | 1,016.72 | 一审阶段 |
| 25 | 2025年10月 |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股份有限 公司 | 南京立昌光电 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江苏省南京 市江北新区 人民法院 | 2,210.41 |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1,664.58 万元 及利息;原告在 1,664.58 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其施 工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 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合计 44.67 万元。由被告承担 42.67 万元,由原告承担 2 万 元。目前正在执行中 |
| 26 | 2025 年 9 月 | 北京场道 市政工程 集团有限 公司 | 天津滨海旅游 区公用事业发 展有限公司 | 建设工 程合同 纠纷 | 天津自由贸 易试验区人 民法院 | 8,604.65 | 已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7,957.72 万元,调解费 2.24 万元由原告承担。原告自 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目前 正在执行中 |
| 27 | 2025年12月 | 上海力行 工程技术 | 南京同力建设 集团股份有限 | 建设工 程分包 | 南京江北新 区人民法院 | 1,048.04 | 二审阶段 |
| 序 号 | 公司收到受 理/应诉通 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
| 发展有限 公司 | 公司江北高新 分公司、南京 同力建设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人: 均安建筑(南 京)有限公司 | 合同纠 纷 | |||||
| 28 | 2025年12月 | 中化岩土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 甘肃水文地质 工程地质勘察 院有限责任公 司 | 建设工 程分包 合同纠 纷 | 兰州市安宁 区人民法院 | 5,641.55 | 二审阶段 |
| 29 | 2026 年 2 月 | 四川金石 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 | 上海力行工程 技术发展有限 公司 | 买卖合 同纠纷 | 四川自由贸 易试验区人 民法院 | 4,404.80 | 一审已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 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计 26.20 万元,保全费 0.5 万元,由原告负担。 |
| 序 号 | 公司收到受 理/应诉通 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
| 30 | 2026 年 3 月 | 上海远方 基础工程 有限公司 | 中国人民解放 军联勤保障部 队第一工程代 建管理办公室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南京市鼓楼 区人民法院 | 1,001.35 | 一审阶段 |
| 31 | 2026 年 3 月 | 上海强径 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 | 中铁二局第四 工程有限公司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广州铁路运 输法院 | 1,441.45 | 已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工 程款及利息 1,458.68 万元。被告保证按照调解协议履 行付款义务。案件受理费 5.41 万元由被告承担。目前 正在执行中 |
| 32 | 2026 年 5 月 | 上海力行 工程技术 发展有限 公司 | 中交第二航务 工程局有限公 司余杭分公 司、中交第二 航务工程局有 限公司 | 建设工 程合同 纠纷 | 重庆仲裁委 员会 | 1,882.58 | 仲裁阶段 |
| 33 | 2026 年 6 月 | 天海港湾 工程有限 公司 | 中交天津航道 局有限公司、 中交疏浚(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天津临 港产业投资控 | 建设工 程施工 合同纠 纷 | 天津海事法 院 | 1,745.34 | 一审阶段 |
| 序 号 | 公司收到受 理/应诉通 知书时间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
| 股有限公司 | |||||||
| 34 | 2026 年 7 月 | 无锡市山 岭工程机 械有限公 司 | 上海远方基础 工程有限公司 | 建筑设 备租赁 合同纠 纷 | 上海市静安 区人民法院 | 1,116.99 | 一审阶段 |
注 1: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2026 年 9 月 1 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PENSTONE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恒通有限公司与强劲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涉及的申索金额 303,697,313.50 港元,折合人民币约 26,269.21 万元,反申 索金额 970,044,185.67 港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83,906.88 万元。
四、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1、7.4.2 条之规 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应当披露。自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9 日披露《关于重 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9)至本公 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 3 项,涉案金额合计为 1,423.85 万元(含本次诉讼)。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 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 序 号 | 公司收到受 理/应诉通知 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
| 1 | 2026 年 8 月 | 上海力行工 程技术发展 有限公司 | 王健、吕彦卫、 梁辰麒 | 财产损害 赔偿纠纷 | 上海市徐 汇区人民 法院 | 1,390.63 | 已受理 |
| 小计 | 1,390.63 | —— | |||||
| 其他金额小于 1,000 万的诉讼、仲裁合计 2 项 | 33.22 | —— | |||||
| 合计 | 1423.85 | —— |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 能影响
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因此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诉讼、 仲裁案件,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 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六、备查文件
- 1. 本次诉讼案件的相关材料;
-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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