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纪: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创世纪2026-09-01 00:00

摘要

1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创世纪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合法合规。
2公司以2026年8月31日为授予日,向238名激励对象以9.95元/股的价格授予1359.08万股限制性股票。
3该授予价格较当前股价13.76元折价约27.7%,授予程序已获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完成公示及内幕交易自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邮编: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世纪”)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 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 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

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 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 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 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 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 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 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 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 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创世纪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履行 如下程序:

  • 1、2026 年 8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包括《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 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2、2026 年 8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包括《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 议案》。

  • 3、2026 年 8 月 7 日至 2026 年 8 月 16 日,公司内部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 年 8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

  • 4、2026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 5、2026 年 8 月 24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 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的情形。

  • 6、2026 年 8 月 3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8 月 31 日为首次授予 日,以 9.95 元/股的价格向激励计划 2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59.08 万股限制性股 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实并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主要内容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6 年 8 月 31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上述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 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59.08 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95 元/股。上述授予数量及授予价 格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授予 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 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 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贰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琳凯 张 恒

经办律师:

侯大林

签署日期:202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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