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杰电气: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摘要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杰电气”或“公 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本持股计划”)的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1、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持 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任 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2、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本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的参加对象预计不超过520人,包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及核心骨干。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而定。公司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 考核情况,对本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员
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第三方 为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持股计划拟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139.40 万股,约占当前公司总股本 22,220.4138 万股的 0.63%。本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份数上限为 3,978.4760 万份。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 1 份(即认购金额为 1.00 元)且须认购 1.00 元的整数倍份额。本持股计划的员工拟出资金额不超过 3,978.4760 万元。任一个持有人所持有本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根据参加对象实际出 资金额确定。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具体份额和股数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具体缴款时 间以后续通知为准。若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未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未按期、 未足额缴纳部分的认购权利。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持股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 分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购的资金 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含 本数),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62.00 元/股(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截至 2025 年 7 月 24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394,0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 0.6290%(未扣除回购专 用账户中的股份)。最高成交价为 53.67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34.80 元/股,成 交总金额为 50,049,077.48 元(不含交易费用)。至此,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已 届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持股计划拟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139.40 万股,约占当前公司总股
22,220.4138 万股的 0.63%。本持股计划将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通过非交易过户等 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单个参与人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参与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 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设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 1、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
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在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对持股期限的要求的前提下,且在履行 本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程序后可以提前终止或展期。存续期届满且未展期的,本持 股计划自行终止。
- 2、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之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
(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 3、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
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4、公司应当至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
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对照《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规定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员工持股 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其合理性、合规性
- 1、本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所获 标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将一次性解锁本持股计划相应标的股票,解锁时点为自公司 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
- 2、如在本持股计划终止前,《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调整的,则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变更后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前述锁定期进行调整。本持股计划所取得标 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 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 3、锁定期满后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参照最新规定 执行。
- 4、本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确定标的股票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
员会陆续变现本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 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 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 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 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 有),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在存续期届满前确定处置方式。
- 5、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的合理性、合规性说明
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的设定遵循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 基础上,锁定期的设定既可充分激励员工,又可对其形成相应约束,从而更有效地 统一持有人与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实现本持股计划的设立目的。本持股计划参与人 员为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及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对其设 置了相对较短的锁定期,系基于对其历史贡献与忠诚度的认可,并期望以此激励其 他员工长期为公司服务。
(三)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设置 1、关于未设置公司层面整体业绩考核目标的说明 本持股计划参与人员为公司各关键部门的中层管理团队与骨干员工,系支撑公
司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战略实现具有重要影响。 上述人员的个人绩效考核已与其履职情况及实际工作成效直接挂钩,通过个人层面 业绩考核即可有效评价参与对象的贡献与价值,无需再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具体原因如下:
其一,本持股计划参与对象覆盖多个关键部门,各岗位职责差异较大,工作目 标与考核周期不尽相同。公司层面业绩指标难以精准反映各岗位参与对象的实际贡 献,若统一设置公司层面考核目标,可能导致激励效果与个人付出之间产生偏差, 削弱计划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其二,参与对象虽分布于不同业务条线,但其个人绩效目标的达成本身即与公 司整体经营成果密切相关。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已充分融入公司战略导向与经营要求, 通过个人考核目标的实现即可推动公司整体业绩的提升,二者在效果上具有内在一
致性,无需叠加公司层面考核指标。
其三,本持股计划的核心目的在于绑定核心人才与公司的长期利益,有效留住 优秀管理人才与骨干员工。若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在宏观经济波动或行业 周期调整等外部因素影响下,可能出现个人履职表现优异但公司层面指标未达成的 情形,进而影响对参与对象的合理激励,不利于人才稳定与团队凝聚力。
其四,公司在锁定期内已通过本金投入、流动性约束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等多 重机制对参与对象形成充分约束,激励与约束的平衡已通过个人层面考核体系得以 实现,另行设置公司层面指标并非必要。
综上所述,本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方式的设定遵循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鉴于本 持股计划受让价格存在部分折价,为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兼顾激励效果与公司股 东利益,充分调动和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与工作积极性,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 本持股计划将在锁定期届满后依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是否满足解 锁条件。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将根据内部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对持有人考核年度进行绩效评价,依据个人 考核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级确定持有人当期个人层面解锁比例。持有人个人的年度 绩效评价结果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依照持有人的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解锁比例,具体如下:
|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 优秀/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
|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 100% | 80% | 0 |
持有人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持有人未解锁部分的股票权益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并进行处置,管理委员 会按照原始出资金额与净值孰低的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收益(如有)由本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决定处理方式,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注:上述净值是指公司处置该份额对应股票所得资金,扣除相关税费及交易成
本。若对应股票的分红金额已向持有人分配,则须同步扣除已分配的分红金额。 3、业绩指标设置的相关说明 本持股计划对持有人个人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其工作绩效作出
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持有人仅在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达标的前提下,方可解 锁相应份额。
本持股计划是公司调动员工积极性、留住核心人才、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举措。
公司基于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及股东利益紧密绑定。业绩考核 的设定既充分激励员工,又对其形成相应约束,从而更有效地统一员工、公司与股 东的利益,实现本持股计划的设立目的,推动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四)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
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持有人名单进 行核实,应当就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 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持股计划时,与本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持股计划草案及摘 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 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并在相关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 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五)召开股东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本计划。股东会 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 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六)本持股计划成立后,应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 员会委员,明确本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七)公司应在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 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后,本持股计划将由公司自行管理,具体实施方式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本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 员会,负责或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 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 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 在的利益冲突。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 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 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 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 1、选举、更换管理委员会委员;
-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
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
-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持
有人自愿放弃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外);
-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 8、授权管理委员会依据本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
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持有人份额变动事项、确定收回份额 转让对象及收回份额转让事项等;
- 9、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管理
本持股计划资产(含现金资产)、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股票进行变现及/或过 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使用本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银行 利息、公司股票对应的现金红利、本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现金资产)购买公 司股票或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等。
- 10、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 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1、会议的时间、地点;
- 2、会议的召开方式;
-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 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
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 为书面表决;
- 2、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 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
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 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 人临时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
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员工 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
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 2、代表全体持有人负责或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决定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方案,在员工持
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或者将股票过户至持 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 6、负责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办理退休、已死亡、丧失劳动能力
持有人的相关事宜;
- 7、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审议确定放弃认购份额、因考核未达标、个人异
动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等的分配/再分配方案;
- 8、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 9、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
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或本草案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时限。会 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1、会议日期和地点;
- 2、会议期限;
- 3、事由及议题;
- 4、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制。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及邮件等方式进行并 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 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 1、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2、按其实际持有的份额享有通过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分红权、投资收
益权等资产收益权;并自愿将其通过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提案权、表决权及 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委托给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代为行使;如持 有人作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关联人,自愿 放弃其因参与本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提案权、表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 的其他股东权利,仅保留资产收益权,且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
- 3、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经管理委员会批准,持有人可以要求分配其所持
本持股计划资产相关份额;
- 4、对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 2、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自行承担与本持股计划相关的风险,自负
盈亏,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 3、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4、按所认购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 5、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
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不得转让其依本计划所持有的份额,不得将其所持份额进行 担保、质押或其他类似处置;
- 6、在本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持股计划份额被强制转
让情形出现时,无条件认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并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持有人不配合签署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转让相关文件的,不影响员工持股计划 份额/权益转让的效力,但因此给公司、受让方、其他持有人或员工持股计划造成 损失的,公司、受让方或其他持有人等利益相关方均有权要求该持有人赔偿;
- 7、本持股计划证券交易费用应按规定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
花税等。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资产管理费(如有)和托管费(如有) 等费用,由持有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承担。持有人因参加本持股计 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或其他相关税费等,公司将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 8、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 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非交易过户之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授 权董事会对该标的股票的受让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三)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作出解释。 (四)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做出决定。 (五)本持股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做出相应调整。 (六)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以及标的股票的
锁定与解锁全部事宜。 (七)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及协议文件。 (八)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
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清算完毕之日。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
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如未展期的,自行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内,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出售
完毕及/或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除前述情形外,在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对持股期限的要求的前提下,本持 股计划若需提前终止的,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持有人变更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第十七条 持有人变更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外,持有人
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转让、退出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一)持有人职务变更
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内任职的,其所获授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但是,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 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 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的,已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不作变更,未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部 分或全部,收回的持股计划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它符合员工持股计划 参与资格的员工,或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出售后以原始出资金额 与净值孰低的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收益(如有)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处 理方式,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二)持有人不再具有员工身份
持有人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 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情况发生 之日起,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资格,且其不再享有收益 分配,其已持有的尚未解锁的持股计划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的持股计划份 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它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或由管理委 员会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出售后以原始出资金额与净值孰低的金额返还持有人, 剩余收益(如有)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处理方式,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三)持有人退休
- 1、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的,已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不作变
更,未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持股计划份额将 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它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或由管理委员会 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出售后以原始出资金额加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净 值孰低的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收益(如有)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处理方 式,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 2、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接受公司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
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公司对其有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其个人绩效考核纳 入解锁条件,其所获授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
(四)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
- 1、持有人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所获授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
受影响,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 2、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不作
变更,未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持股计划份额 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它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或由管理委员 会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出售后以原始出资金额加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 净值孰低的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收益(如有)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处理 方式,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五)持有人身故
- 1、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所获授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由其财
产/指定继承人继续享有,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 2、持有人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已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不作变更,未达到解锁
条件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持股计划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 会指定的其它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或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择 机出售,出售后以原始出资金额加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净值孰低的金额返 还持有人,剩余收益(如有)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处理方式,或通过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六)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的情形
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处理 方式。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持股计划所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 3、本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 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本持股计划的权益处置
- 1、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暨员工
持股计划行使本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的出 席权、提案权、表决权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配股等权利。
- 2、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
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 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 3、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
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 5、在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
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 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 6、本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标的股票的处置
方式,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所持的标的股票,管理委员会将在依法 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 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 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 有人。
- 7、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
有人会议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 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 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劳务关系仍按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持有人签订的 劳动/劳务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 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 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 底等安排。
第二十二条 任何因本持股计划引起的或与本持股计划有关的纠纷或争端,均 应由当事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民 事诉讼,通过相关司法程序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持股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 制度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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