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海通发展2026-09-01 00:00

摘要

1福建海通发展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于8月31日召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高票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追加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担保额度、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等六项议案。
3其中股权激励相关议案获出席股东99.86%以上同意,显示股东对公司激励机制高度认可。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2026〕天衡福顾字第 0014-10 号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海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 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相关公 告文件、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 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 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 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 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 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论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 2026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决议。

  • 2026 年 8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 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 14 时 30 分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长汀街 23 号 升龙环球大厦 42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由董事长曾而斌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8 人,代表股份 946,957,74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729%。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347 人,代表股份 40,510,7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464%。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355 人,代表股份 987,468,4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192%。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6 年 8 月 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持有公司股票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本次会议审议的第(一)项至第(五)项议案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一)《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86,104,54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8%;反对 1,310,7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7%; 弃权 53,1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86,263,8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0%;反对 1,153,60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8%; 弃权 51,0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86,261,9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8%;反对 1,155,3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0%; 弃权 51,1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关于追加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87,174,98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2%;反对 228,8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 弃权 64,5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86,342,31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9%;反对 1,080,24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3%; 弃权 45,8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87,342,8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2%;反对 57,4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弃 权 68,19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