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摘要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 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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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方式购买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有的贵州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 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聘请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或“北京 中锋”)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董 事会在充分了解本次交易的前提下,对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资产评估有关 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性
北京中锋作为公司聘请的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法定资格,评估机构及 其经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之间除本次交易正常业务往来之外,不存在 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评估 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标的资产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 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标的
资产的定价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市场法对标的资产 价值进行了评估,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 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评估实施了 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 且符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 值公允、准确。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结果为基础并经 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本次交易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 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备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具有合 理性,评估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况。
特此说明。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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