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铜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退市海越2026-08-31 00:00

摘要

1上交所对退市海越、控股股东高鑫金控及王彬、曾佳等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2因2023年至2024年期间,控股股东通过预付货款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累计超5.6亿元,且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导致定期报告虚假记载。
3尽管占用资金已归还,但因违规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上交所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开谴责;
4对王彬终身市场禁入,曾佳5年市场禁入;
5其他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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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铜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市前证券简称:退市海越, 退市前证券代码:600387;

铜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

王 彬,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财务总监、 控股股东铜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 佳,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董事、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帅国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副总监; 苟斌辉,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

委员;

杨 斌,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计划 财务中心经理。

一、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6〕29 号、30 号、31 号、32 号、33 号、34 号、 35 号)查明的事实,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铜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鑫金控) 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 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情况

案涉期间,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鑫)持 有公司 19.21%的股份,高鑫金控持有汇能鑫 100%的股份。汇能 鑫仅是高鑫金控用于管理控制公司的持股平台,相关事务由高鑫 金控管控,在经营决策、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行政管理、办公

场所等方面无独立性。案涉期间高鑫金控实际管控公司,是公司 控股股东。

案涉期间,高鑫金控能够对宁夏恺力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宁夏恺力信)、铜川安泰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 川安泰容)施加重大影响。公司与宁夏恺力信、铜川安泰容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所述“一 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 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宁夏恺力信、铜川安泰容是公司的关联 方。

(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 交易

2023 年至 2024 年期间,控股股东高鑫金控通过组织、指使 公司及其子公司向供应商预付货款、向工程建设方支付预付款、 向客户延迟收款等形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其中 2023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36,878.08 万元,期末余额 11,003.55 万元,占 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2.08%、3.60%;2024 年 1—6 月 资金占用发生额 19,258.50 万元,期末余额 25,842.63 万元,占公 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26%、8.40%。

2023 年至 2024 年期间,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宁夏恺力 信、铜川安泰容发生原材料采购、委托加工、厂房和土地租赁等 关联交易。其中 2023 年发生额 30,556.15 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

产的比例为 10.01%;2024 年 1—6 月发生额 655.39 万元,占公 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 0.21%。

上述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 2023 年年度报 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导致相关定期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已披露报 告期内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发生额 19,258.50 万元。截至 2025 年 5 月立案调查日,案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 八条、第八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 第 2.1.7 条、第 4.1.3 条、第 6.3.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4.1.3 条、第 6.3.1 条等有关规定。

高鑫金控作为控股股东,组织指使资金占用,未完整告知公 司关联方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

  •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股票上市规 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 年 5 月修订)》第 4.1.1 条、第 4.2.4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高鑫金控时任

董事长王彬,组织安排资金占用,未对案涉关联交易事项保持应 有关注,是控股股东高鑫金控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王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财务总监,组织安排资金占用, 未对案涉关联交易事项保持应有关注,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 公司及时披露,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 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彬相关行为严 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

公司时任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曾佳,安排 实施资金占用,未对案涉关联交易事项保持应有关注,未能勤勉 尽责,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公司时任财务副总监帅国强,知悉案涉资金占用相关业务的 部分事项,未对资金占用事项保持应有关注,未能勤勉尽责,未 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司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苟斌辉,未对案涉资金占用

事项保持应有关注,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计划财务中心经理杨斌,未对案涉资 金占用事项保持应有关注,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 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第 4.4.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 作出的承诺。

前期,因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本所)已于 2024 年 2 月、2024 年 6 月、2025 年 4 月对公司、 控股股东高鑫金控、王彬、曾佳及有关责任主体作出纪律处分决 定(〔2024〕41 号、〔2024〕119 号、〔2025〕79 号),但公司、 控股股东高鑫金控、王彬、曾佳等有关责任主体仍未积极采取整 改措施、如实披露占用情况,2023 年度、2024 年度再次被查实 新增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涉及金额较大,严重侵害 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情节严重。此外,就公司 2023 年 部分资金占用事项,本所已经作出违规处理,本次不再重复处理。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高鑫金控、苟斌辉、杨斌均 提出有异议,但未提出具体申辩理由;王彬经本所公告送达未回 复异议,视为无异议。曾佳提出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不存在“安排 实施资金占用”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并积极配合调查,且占 用资金已归还,未对公司造成损失等。帅国强提出的主要申辩理 由为:一是资金占用发生在其入职前,其难以知悉案涉资金占用 相关事项,不具有主观过错;二是其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仅流程 性参与部分审批并配合签署相关定期报告,不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具备财务相关的决策权;三是已勤勉尽责, 针对公司系统性内控缺失问题在集团内投诉举报,牵头建设内控 体系,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占用资金事项。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 为,相关违规事实及责任认定已经行政处罚查明认定,对曾佳所 称未安排实施资金占用及帅国强所称不知情、已勤勉尽责等异议 理由不予采纳。根据行政处罚认定,帅国强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监管对 象,本所基于相关违规事实对其予以纪律处分并无不当。此外, 本次纪律处分已充分考虑占用资金归还情形及相关责任人的任 职期间、职责范围、履职情况等主客观因素,合理认定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铜川高鑫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财务总监、控股股东铜川高鑫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彬,时任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曾佳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财务副总监帅国强,时任董事、审 计委员会委员苟斌辉,时任监事会主席、计划财务中心经理杨斌 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认定王彬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曾佳 5 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的当事主体如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 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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