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康生命: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摘要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盈康生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 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 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现行有效的《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 1. 经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 2. 公司 2026 年 7 月 1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盈 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
- 3. 公司 2026 年 8 月 14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盈 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4. 公司 2026 年 8 月 14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盈 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 5.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 8.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 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 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 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 2026 年 8 月 1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召开本次 股东会。
- 2026 年 8 月 14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 14:30 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海尔路一号盈康一生大厦董事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谭丽霞主 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 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 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3,339,3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910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108,42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62%;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0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130,4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8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0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6,447,7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96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 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议案采取非 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同意 506,063,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1%; 反对 358,9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9%;弃权 25,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746,1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85%;反对 358,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19%;弃权 25,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
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同意 506,090,8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5%;
- 反对 331,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5%;弃权 25,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773,5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70%;反对 331,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34%;弃权 25,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
1.03 《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同意 506,083,0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0%;
- 反对 339,3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0%;弃权 25,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765,7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32%;反对 339,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2%;弃权 25,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
1.04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 资金总额》
同意 506,083,0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0%;
- 反对 339,3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0%;弃权 25,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765,7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32%;反对 339,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2%;弃权 25,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同意 506,082,2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8%; 反对 340,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2%;弃权 25,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764,9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99%;反对 340,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05%;弃权 25,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同意 506,082,2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8%; 反对 340,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2%;弃权 25,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764,9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99%;反对 340,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05%;弃权 25,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
1.07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同意 506,090,0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4%; 反对 332,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6%;弃权 25,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772,7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36%;反对 332,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68%;弃权 25,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 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 《关于选举谭丽霞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494,35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041,8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
-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375%。
根据表决结果,谭丽霞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关于选举黄雯瑶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494,451,1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33,8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
-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350%。
根据表决结果,黄雯瑶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关于选举倪永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494,355,6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038,3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224%。
根据表决结果,倪永全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关于选举宁晓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494,355,6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038,3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
-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223%。
根据表决结果,宁晓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 《关于选举刘吉元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494,35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038,3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
-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224%。
根据表决结果,刘吉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 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 《关于选举杜媛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494,357,7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1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040,4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315%。
根据表决结果,杜媛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关于选举姜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494,355,6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038,3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223%。
根据表决结果,姜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关于选举陈晓满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494,355,6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038,3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223%。
根据表决结果,陈晓满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安 洲
刘 承 宾
单位负责人:
李 强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