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激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德龙激光2026-08-31 00:00

摘要

1德龙激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布核查意见,确认公司具备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及草案规定,未包含独立董事且不存在禁止情形。
2草案制定流程合规,授予及归属安排合法,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3委员会认为该计划有助于健全激励机制、绑定员工与股东利益,一致同意实施该激励计划。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 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2、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授予的激

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 予价格、任职期限等事项)、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解除限售/归属条件、解 除限售/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 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8 月 27 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