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驰诚股份:关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驰诚股份2026-05-20 00:00

摘要

1驰诚股份发布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报、权益分派预案、续聘审计机构等18项议案,所有议案均获100%同意通过。
3其中,《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通过。
4出席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占比70.09%,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亦为全票通过。

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4101055822228

二〇二六年五月

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接受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进行现场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刊登《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2026年5月8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徐卫锋、石保敬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提案的函》,提请在2026年5月19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中增加临时提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关于提案人资格的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截至提案函出具日,股东徐卫锋、石保敬持有公司 47.68%股份。公司董事会认为股东徐卫锋、石保敬符合提案人资格,提案时间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股东徐卫锋、石保敬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2026年5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刊登《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14:30在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研发5号楼B座17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公告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6年5月18日15:00— 2026年5月19日15:00。

2、本次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长徐卫锋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根据截至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出席股东会议签名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9,847,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07,2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现场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出席的公司独立董事宋华伟、李祺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进行了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共审议18项议案,其中议案16、17、18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3、13、 14、15、17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具体审议了下列事项:

1、《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9,847,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9,847,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707,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9,847,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707,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9,847,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9,847,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9,847,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祺)》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9,847,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宋华伟)》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9,847,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韩新宽)》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9,847,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9,847,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9,847,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2、《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9,847,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3、《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9,847,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707,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4、《关于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9,847,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707,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5、《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9,847,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707,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6、《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9,847,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7、《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9,847,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707,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8、《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9,847,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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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7156022728

负责人:

任司辉

经办律师:刘蓓蕾

经办律师:顾欣雅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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