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函 - 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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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深交所于2026年8月28日对东莞市朗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何立辉、曾应平出具监管函。
2经查,二人在公司创业板IPO申请过程中,知悉实际控制人邓志荣存在股权代持事项(钟某代持控股股东一半股权且转让款回流),但未督促发行人披露,导致申报文件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3该行为违反《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交所决定对二人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要求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6〕10 号

关于对何立辉、曾应平的监管函

何立辉、曾应平:

2023 年 6 月 27 日,本所受理了东莞市朗泰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申请。经查,何立辉、曾应平作为发行人董事,在发 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志荣、总经理吴应 强于 2019 年 12 月受让钟某持有的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圳市朗 泰通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朗泰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朗泰通电子)的部分股权。经查,钟某收到前述股权转 让款后,将约一半款项转入邓志荣控制的账户,其曾持有的 上述朗泰通电子股权中,一半系为邓志荣代持。何立辉、曾 应平知悉前述历史沿革中的股权代持事项,但未督促发行人 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披露。

何立辉、曾应平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发行人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 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何立辉、 曾应平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何立辉、曾应平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 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发行上市申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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