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金公司2026-08-29 00:00

摘要

1中金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事项获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确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3目前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准及其他必要授权。
4此次过会标志着该重大资产重组取得关键性进展,进入证监会注册阶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和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六年八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邮编 100020) Address: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 (+86 10) 8560 6888 传真(Fax):(+86 10) 8560 6999 www.ha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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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

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中金公司的委托,在本次交易中担任 中金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 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信 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6 月 9 日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 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出 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后,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已审 核通过本次交易,现本所就相关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的更新和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相关内容(包括有关的事实陈述和意见)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不一致的或已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更新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 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律师声明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同样适用。除 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定义相同的含义。

一、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更新情况 1.1 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2026 年 8 月 27 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26

年第 17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本次重组进行了 审议,会议的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1.2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 (1)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核准、注册;
  • (2)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可能需要的有权机构的批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

的其他可能涉及的必要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需取得的批准 和授权外,本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所需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 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的签章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张金恩 牟坚

__________________ 郑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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