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百联股份2026-08-29 00:00

摘要

1国泰海通证券发布关于百联股份重大资产终止受托管理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
2经核查,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担保及行政处罚,业绩真实合规,无财务“大洗澡”或利益输送情形。
3本次交易系终止资产受托管理,不涉及资产评估及交易对价。
4此外,公告披露了控股股东解决同业竞争等历史承诺履行情况,确认相关承诺正在履行或已履行完毕,重组后部分潜在同业竞争将消除。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 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六年八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本独立财务顾问”) 接受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 委托,担任本次百联股份重大资产终止受托管理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于 2020 年 7 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中发布的 《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相关要求,对上市公司 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简称和释义,如无特殊说明,与《上海百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终止受托管理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释义相同。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 完毕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资料,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公司定期报告、相关公告等 内容,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上市公司“监管措施”“承诺事项及履行 情况”等栏目和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录查询平台查询,自百联股份上市以来,百联股份及相关方的主要公开承诺及履 行情况(不包括本次重组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自百联股份上市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百联股份及相关方作出的主要公开承诺已履行完毕或者正在履行,不存在不规范 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的承诺外,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 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 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证 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上市公司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办 法》中明确规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5 年度审计报告》 (德师报(审)字(26)第 P06265 号)、《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德 师报(审)字(26)第 S00328 号)、《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 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德师报(函)字(26)第 Q00443 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 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 字[2025]第 ZA10788 号)、《2023 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0888 号)、《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0789 号)、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0889 号)、《2024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5]第 ZA10791 号)、《202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 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0890 号);并经查询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 担保等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 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 被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依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并经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等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 获取法人主体信用报告、自然人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等;获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 除外)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 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正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百联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 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正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 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 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 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 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

(一)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 构利润的情形

根据百联股份最近三年审计报告,百联股份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和利润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 年度2024 年度2023 年度
营业收入2,478,487.322,767,474.843,051,894.72
营业利润90,190.92222,501.9541,718.29
利润总额102,142.65226,042.3446,983.84
净利润55,486.10138,345.96-5,671.6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63,107.84156,743.8039,911.49
扣非后归属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10,352.0111,105.9319,442.33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百联股份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报告意见类型 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了解了上市公司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查阅了上市 公司主要业务合同。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业绩真实、会计处理合规, 不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及财务报告、关联交易、董事会决议等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已制定了关联交易相关规章制度,最近三年关联交易 均按照该等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了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履行了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发现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 形。

(三)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 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百联股份 2023 年度、2024 年度财务 报告进行审计,分别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0888 号、信会师报字[2025] 第 ZA1078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百联股份 2025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德师报(审)字(26)第 P0626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重大会计处理方面不存在调节会计 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四)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 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1、会计政策变更

经查阅上市公司 2023 年至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公司除 2023 年度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2024 年度根 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外,最近三年不存在 其他会计政策变更情形。

2、会计估计变更

上市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不存在会计估计变更情形。

3、会计差错更正

上市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不存在前期差错更正。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内除根据财政部新修订会计 准则要求进行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不存在其他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 重要的前期差错更正。

(五)应收账款、存货和商誉的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上市公司资产减值相关的会计政策以及上市公司最近 三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应收账款、存货和商誉计提减值损 失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 年度2024 年度2023 年度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272.19-707.07-940.93
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 履约成本减值损失-896.91-714.61-897.93
商誉减值损失-192.16-192.16-192.16

注:损失以负数填列。

1、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2023 年、2024 年和 2025 年,百联股份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分别为-940.93 万 元、-707.07 万元和 272.19 万元。2024 年,百联股份长账龄应收账款规模下降, 相应计提坏账损失减少;2025 年,百联股份加强应收账款催收管控,年末应收 账款余额下降,相应计提坏账损失减少。

2、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 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23 年至 2025 年,百联股份针对存 在减值迹象的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相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各期确认减值 损失分别为-897.93 万元、-714.61 万元和-896.91 万元。

3、商誉减值损失

2023 年、2024 年和 2025 年,百联股份商誉减值损失分别为-192.16 万元、

-192.16 万元、-192.16 万元。

2022 年,百联股份下属子公司浙江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浙江百联超 市有限公司 60%股权,因资产增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2,198.50 万元,后续各年 度根据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相应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192.16 万元。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均按 照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减值测试和计提,近三年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减值测试和 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四、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估值)作价情况,相关评估(估值)方法、评估 (估值)假设、评估(估值)参数预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 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等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终止资产受托管理,不涉 及购买及出售,不涉及评估及交易对价。

(以下无正文)

8

附件: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号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12011 年重 大资产重 组所作承 诺百联集团解决同业 竞争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百联集团(包括受百联集团控股子公司及其能够 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除外) 将避免从事与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避免在公司及其 下属公司以外的公司、企业增加投资,从事与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的业务和经营。如发生百联集团与公司的经营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任何资产及其业务,百联集团同意授予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可撤销的优 先收购权,公司有权随时根据其业务经营发展需要,通过自有资金、定 向增发、公募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方式行使该优先 收购权,将百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上述资产及业务全部纳入公司。2010 年 11 月 2 日长期有效正在履行
22011 年重 大资产重 组所作承 诺百联集团解决同业 竞争如未来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欲收购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 司,百联集团同意赋予联华超市不可撤销的优先购买权,在经联华超市 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的前提下,百联集团将在合适的时机根据华联集 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市场价值和商业惯例按适当方式注入联 华超市。如联华超市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未来 36 个月内未就收购华联 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提出动议,百联集团将通过减持对华联集 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股权方式,彻底消除因控股华联集团吉买 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导致与联华超市同业竞争的问题。本次交易完成 后,百联集团若出售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将给 予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优先购买权。 百联股份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变更控股股东有关解决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华联集团吉买盛购 物中心有限公司同业竞争承诺履行的议案》,百联集团进一步赋予联华 超市 3 年的延期优先购买权;若联华超市逾期仍未提出收购动议,百联 集团将在此后 5 年内通过逐步减持华联吉买盛股权,直至不再具有控股2010 年 11 月 2 日、 2014 年 6 月 26 日、 2021 年 11 月 2 日2029 年 11 月 2 日正 在 履 行。本次 重组后, 联华超市 不再纳入 合 并 范 围,该情 形将不再 构成上市 公司潜在 同业竞争
序号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权。 百联股份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申请控股股东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经延期,百联集团 承诺:在后续 8 年内,如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欲收购华联吉买盛,百 联集团同意赋予联华超市不可撤销的优先购买权,在经联华超市董事 会、股东大会同意的前提下,百联集团将在合适的时机根据华联吉买盛 的市场价值和商业惯例按适当方式注入联华超市;如联华超市董事会、 股东大会未就收购华联吉买盛提出动议,百联集团将通过减持对华联吉 买盛股权的方式,彻底消除因控股华联吉买盛导致与联华超市同业竞争 的问题。百联集团若出售华联吉买盛,在同等条件下将给予联华超市以 优先购买权。同时,百联集团会继续将华联吉买盛委托给联华超市进行 管理。
32011 年重 大资产重 组所作承 诺百联集团解决同业 竞争上海华联罗森有限公司(简称“华联罗森”)系百联集团持股 51%的控 股子公司,主要经营连锁便利店业务,与联华超市下属上海联华快客便 利有限公司经营的连锁便利店业务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关系。因百联集 团与株式会社罗森就百联集团将华联罗森 51%股权注入联华超市未能 达成一致,故百联集团暂未将华联罗森 51%股权注入联华超市。 百联集团承诺,如未来与株式会社罗森就将华联罗森 51%股权注入联华 超市达成一致后,百联集团赋予联华超市不可撤销的优先购买权,在经 联华超市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的前提下,百联集团将在合适的时机根 据华联罗森的市场价值和商业惯例按适当方式注入联华超市。如株式会 社罗森未与百联集团就华联罗森注入联华超市问题达成一致,或联华超 市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未来 36 个月内未就收购华联罗森提出动议,百 联集团将通过减持对华联罗森的股权方式,彻底消除因控股华联罗森导 致与联华超市同业竞争的问题。本次交易后,百联集团若出售华联罗森2010 年 11 月 2 日—履行完毕
序号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将给予联华超市以优先购买权。
42011 年重 大资产重 组所作承 诺百联集团解决同业 竞争百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电商”)为百联集团持股 65% 的控股子公司,联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电商”)为联 华超市持股 57.27%的控股子公司,目前均通过预付费电子卡系统向消 费者发行预付费电子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已于 2010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 第 2 号)(以下简称“办法”),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 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 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将被认 定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从而纳入《办法》的规范要求和监管范围。 《办法》规定,《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 《办法》实施之日起 1 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按《办法》 要求从事非金融支付服务业务,并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非金融支付服务业务。《办法》的有关具 体规定实施已直接影响到百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联华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的未来盈利模式。鉴于百联电商与联华电商未来是否能否取得《办 法》所要求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以及其未来盈利模式尚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故百联集团未将百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入本次重组范围。百 联集团承诺将视两家公司依据《办法》规范的实际情况解决未来可能产 生的同业竞争问题。<br><br>2011 年 5 月 31 日,百联集团出具补充承诺:就百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和联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如果百联电子商务有限公 司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该公司从事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将不与联华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构成竞争关系;且如本次重大资2010 年 11 月 2 日、<br>2011 年 5 月 31 日<br>长期有效正 在 履 行。本次 重组后, 联华超市 不再纳入 合 并 范 围,该情 形将不再 构成上市 公司潜在 同业竞争
序号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产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有意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百联集团同意将百 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以避免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关系。
52011 年重 大资产重 组所作承 诺百联集团解决同业 竞争百联电商和百联股份均从事少量的网上销售业务,百联电商主要销售手 机、家电等电子类产品,电话卡、游戏卡等虚拟产品和各类票务产品; 百联股份网上商城主要销售服装鞋帽、化妆品等百货类产品。百联集团 承诺百联电商将维持现有业务范围,主要由上市公司发展电子商务业 务,并确保百联电商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网上商城同类产品的电子商务业 务2010 年 11 月 2 日—履行完毕
62011 年重 大资产重 组所作承 诺百联集团解决同业 竞争百联集团持股 100%的上海华联超市南京有限公司和持股 98%的上海华 联超市滕州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连锁超市经营,上述两公司目前处 于亏损状态,百联集团承诺将在 24 个月内予以注销或转让2010 年 11 月 2 日2012 年 11 月 2 日履行完毕
72011 年重 大资产重 组所作承 诺百联集团解决同业 竞争百联集团持股 100%的上海百联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持有长 沙百联东方商厦有限公司 90%股权,因长沙百联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处于 亏损状态暂不适宜注入上市公司,暂时未将其纳入本次重组范围。百联 集团承诺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将长沙百联东方商厦有限公司 托管给上市公司2010 年 11 月 2 日2012 年 3 月 5 日履行完毕
82011 年重 大资产重 组所作承 诺百联集团解决同业 竞争(1)百联集团控股 51%的上海新路达(集团)商业有限公司旗下两家 公司与上市公司下属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超市”)的 大型超市卖场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其中一家为上海新路达(集团)商业 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新路达华联吉买盛店,另一家为上海新路达(集团) 商业有限公司持股 85%的上海新路达吉买盛长青商业有限公司,其中新 路达华联吉买盛店已经停业。百联集团承诺,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12 个月内将上海新路达(集团)商业有限公司新路达华联吉买盛店予2011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6 月 26 日—履行完毕
序号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以注销,将上海新路达(集团)商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新路达吉买盛 长青商业有限公司 85%股权转让给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并按照 2010 年 11 月 2 日出具的《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的承诺解决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联华超市之 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2)在承诺实际履行过程中,百联集团因为分公司注销和子公司股权 转让涉及人员安置、转移等诸多问题,短期内难以妥善处理,上市公司 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召开 2013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控股 股东有关解决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 公司同业竞争承诺履行的议案》。新路达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食品经 营分公司(即新路达华联吉买盛店)和上海新路达商业(集团)有限公 司分别与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签订托管协议,已将新路达 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食品经营分公司和上海新路达吉买盛长青商业有 限公司 85%股权托管给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92011 年重 大资产重 组所作承 诺百联集团解决同业 竞争上海新路达(集团)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路达”)、上海三联(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集团”)主要因合资方原因及资产权属 原因暂不能注入上市公司。百联集团承诺,将对新路达和三联集团的业 务及资产进行梳理,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五年内在与合资方就资产注入达 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将新路达及三联集团的体育用品、黄金珠宝、钟 表眼镜、照相器材等专业专卖业务注入上市公司,如期限届满仍未能与 合资方就资产注入达成一致意见,本公司将对上述公司的股权予以减 持,直至不再具有控股权,或对新路达及三联集团上述专业专卖业务进 行处置。<br><br>2011 年 5 月 31 日,百联集团出具补充承诺:若重组完成后的新友谊股 份拟通过专业专卖店的业态形式从事餐饮、体育用品、珠宝、眼镜、钟2011 年 7 月 11 日、 2011 年 5 月 31 日、 2014 年 6 月2021 年 9 月 5 日履行完毕
序号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表、照相器材、文化用品、办公用品等商品的专业专卖业务,百联集团 将按照避免同业竞争的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相关专业专卖业务 进行处置;在同等条件下,重组完成后的新友谊股份拥有优先购买权。<br><br>2014 年 6 月,百联集团对上述承诺进一步明确:如期限届满仍未能与 合资方就资产注入达成一致意见,百联集团将在期限届满后的五年内逐 步对二公司的股权予以减持,直至不再具有控股权,或对二公司上述专 业专卖业务进行处置。
102011 年重 大资产重 组所作承 诺百联集团解决同业 竞争百联集团持股 100%的上海百联电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百 联电器”)和持股 90%的上海文化商厦(以下简称为“文化商厦”)因盈 利能力较差暂未注入上市公司,持股 100%的上海百联商业连锁有限公 司未有实际经营业务,百联集团承诺,在本次重组完成后 36 个月内赋 予上市公司对该等公司的优先购买权,如上市公司未收购该等公司,百 联集团承诺将对该等公司业务进行处置,将不再经营该等业务。<br><br>2014 年 6 月,百联集团进一步明确,在上述股权优先购买权期限内, 如上市公司未实施收购,百联集团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的五年内将逐步 对该等公司业务进行处置,不再经营该等业务。 百联股份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申请变更控股股东承诺履行的议案》,上海文化商厦处于业务转型过 程中,其主营业务定位于房地产租赁经营,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直 接竞争关系,并不再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上海百联商 业连锁有限公司没有开展实质性的业务经营,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存在 直接竞争关系,并不再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上海百联 电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品牌电器销售业务目前处于业务转型过程中, 百联集团计划在未来 5 年内(即 2024 年 9 月前)通过品牌电器销售的 业务转型,逐步退出该项业务。2011 年 7 月 11 日、 2014 年 6 月、2019<br><br>年 6 月 21 日2019 年 9 月 5 日、 2024 年 9 月履行完毕
序号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112011 年重 大资产重 组所作承 诺百联集团减少关联 交易1、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百联集团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敦促董事依法行使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 对有关涉及百联集团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 务。<br>2、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百联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 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 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百联集团和上市公司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 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 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br>2010 年 11 月 2 日长期有效正在履行
122011 年重 大资产重 组所作承 诺百联集团置入资产 业绩承诺 及减值补 偿1、若重大资产重组中注入上市公司的八佰伴 36%股权于 2010 年 7-12 月、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合计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 47,182.32 万元,百联集团将在八 佰伴 2013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 6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差 额。<br>2、上市公司可以于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每年的年报审计过程中 聘请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八佰伴 36% 股权资产于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各年年末的公允价值与本次交易 评估基准日(2010 年 6 月 30 日)的评估价值相比进行减值测试,并出 具关于八佰伴 36%股权资产减值测试的专项审核意见。若于上述承诺期 间,八佰伴 36%股权资产发生减值,则百联集团向上市公司做出股份补 偿,由上市公司按相关规则回购百联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br>2011 年 7 月 11 日2013 年度 审计报告 出具后 60 日内履行完毕
序号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132011 年重 大资产重 组所作承 诺百联集团解决不动 产权属等 瑕疵1、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超市”)位于真光路 1258 号 5 楼、7-14 楼合计 17,356.71 平方米办公用房,以及联华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位于真光路 1258 号 6 楼合计 2.006.74 平方米办公用房尚未办妥房 产权属证明;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朝晖路中山北路交叉口西湖文 化广场地下一、二层约 17.100 平方米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的房产拟转让,预计将于 2012 年 6 月 30 日前处置完毕。 百联集团承诺,保证有关单位能够按现状使用该等房地产,并尽最大努 力帮助相关公司在 2012 年 6 月 30 日前办妥相关房产的权属证明,并促 使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在 2012 年 6 月 30 日前将无产权证明的朝 晖路中山北路交叉口西湖文化广场地下一、二层房产处置完毕。如在承 诺期限内仍无法办理完整的权属证明或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未 将上述无权证的房产处置完毕,百联集团将在承诺期满后 60 日内向上 市公司提供现金担保,担保金额为未办妥权属证明的房产最近一年末经 审计的账面价值。百联集团承诺将该等现金存入上市公司指定的专门帐 户中,由上市公司无偿使用,直至未办妥权属证明的房产办理出相应的 权属证明或完成对外处置为止。在该部分房产未办理出权属证明或未完 成对外处置之前可能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业、 搬迁、装修、拆迁补偿等),上市公司可以从百联集团提供的现金担保 中直接扣除,作为补偿并无需再返还;<br>2、百联股份下属子公司上海百联中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向上海兴力达 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上海市真光路 1288 号 1-4 层、上海市曹 安路 169 号 1-4 层、上海市曹安路 209 号 1-4 层总面积为 241,604.79 平 方米的房产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百联股份下属子公司上海新华联大厦 有限公司位于卢湾区瑞金二路街道 29 街坊 4/1 丘的建筑面积约为 9,186.00 平方米新华联大厦物业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于上述尚未<br>2011 年 7 月 11 日2012 年 8 月 29 日履行完毕
序号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办妥权属证明的房产,百联集团承诺,将协助相关公司尽快完成相关权 证办理手续;在相关资产权证办理前,将保证相关公司对相关房产的正 常使用。如在 2012 年 6 月 30 日前,上述公司仍无法办理完整的权属证 明,百联集团将在承诺期满后 60 日内向上市公司提供现金担保,担保 金额为未办妥权属证明的房产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账面价值。百联集团 承诺将该等现金存入上市公司指定的专门帐户中,由上市公司无偿使 用,直至未办妥权属证明的房产办理出相应的权属证明为止。在该部分 房产未办理出权属证明之前可能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停业、搬迁、装修、拆迁补偿等),上市公司可以从百联集团提供 的现金担保中直接扣除,作为补偿并无需再返还;<br><br>3、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股份”)位于南京东 路 108 街坊的面积约为 30,816 平方米的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新楼尚未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于上述尚未办妥权属证明的房产,百联集团承诺 将协助百联股份尽快完成相关权证办理手续,以顺利实现被吸并方资产 过户至吸并方;在相关资产权证办理前,百联集团保证百联股份对相关 房产的正常使用。如在 2012 年 6 月 30 日前,百联股份无法办理完成上 述资产的权属证明,百联集团将在承诺期满后 60 日内向上市公司提供 现金担保,担保金额为未办妥权属证明的房产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账面 价值。百联集团承诺将该等现金存入上市公司指定的专门帐户中,由上 市公司无偿使用,直至未办妥权属证明的房产办理出相应的权属证明为 止。在该部分房产未办理出权属证明之前可能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 失(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搬迁、装修、拆迁补偿等),上市公司可以从 百联集团提供的现金担保中直接扣除作为补偿并无需再返还; 除上述承诺外,百联集团保证上述所有未办妥房产权属证明的房产均不 涉及违规用地建设等问题,不存在被行政处罚之风险。如因上述房产的
序号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用地、建设、规划等问题导致上市公司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相关罚款 及由此产生的其它经济损失均由本公司代为承担
142011 年重 大资产重 组所作承 诺百联集团股份限售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的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十六个月内不上 市交易或转让2010 年 11 月 2 日2014 年 9 月 5 日履行完毕
152011 年重 大资产重 组所作承 诺百联集 团、上海 友谊复星 (控股) 有限公司 (现为百 联控股)、 昌合有限 公司(现 为百联全 渠道)股份限售在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在上市公司中所拥有权益 的股份2010 年 11 月 2 日2014 年 9 月 5 日履行完毕
162011 年重 大资产重 组所作承 诺百联集团其他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 独立”2010 年 11 月 2 日长期有效正在履行
172011 年重 大资产重 组所作承 诺百联集团其他维护上市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确保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会出现 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也不会出现对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2011 年 3 月 31 日长期有效正在履行
序号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182011 年重 大资产重 组所作承 诺百联集团其他百联股份正在清理股权的对外投资公司有 6 家,分别为北京视美乐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贸易公司、上海 康姆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海新制衣厂、洪都拉斯堪佑服装公司与 上海新上海商业城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百联集团承诺协助并督促百联股 份尽快办理完成上述相关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被投资单位的工商注销手 续。对该等股权投资暂时无法办理注销手续或无法完成清理等问题所可 能给百联股份或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百联集团承诺负责 承担。 由于 6 家公司投资年限较长,相关资料年久缺失,其他股东或相关负责 方无法取得联系,有些注册地在异国,经过各种努力仍无法完成注销。 百联股份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豁免 6 家对外投资公司股权清理承诺履行的议案》。2011 年 5 月 31 日—履行完毕
192011 年重 大资产重 组所作承 诺百联股份其他上海一百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蓝格赛-华联电工器材商业有限 公司、上海诺依薇雅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4 家公 司目前尚未取得其他投资人同意转让的确认。鉴于四家公司均不是百联 股份的主业,且非百联股份控股,百联股份承诺,如在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交割时相关公司的其他投资人对于合并后上市公司继受百联股份在 上述 4 家公司中的股权提出异议,百联股份将按届时的市场公允价值转 让相关股权,相关公司其他投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受让权2011 年 5 月 31 日—履行完毕
202016 年非 公开发行 所作承诺百联集团股份限售百联集团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2015 年 4 月 17 日2019 年 6 月 14 日履行完毕
212016 年非 公开发行 所作承诺其他百联股份1、净涌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之一上海商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 东上海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百联集团有 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珠海沐珊预计将持有本公2015 年 10 月 23 日—履行完毕
序号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司 5%以上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6 条 的规定,珠海沐珊应视同为本公司关联方。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 与珠海沐珊、并购基金、净涌投资及其合伙人均不存在其他任何形 式的关联关系。<br><br>2、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向珠海沐珊、并购基 金、净涌投资及其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也不 会直接或间接向除珠海沐珊、并购基金、净涌投资以外的本次发行 的其他认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br>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由此给股 东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r>
222016 年非 公开发行 所作承诺其他百联集团1、本公司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 规的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向珠海沐珊、并购基金、净涌投资及其 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br>2、本公司将督促本公司的关联方遵守前述承诺。<br>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由此给百 联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br>2015 年 10 月 23 日—履行完毕
  • 注 1:联华超市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世纪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联华”)与上海动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燃实业”)订立股权

转让协议,将联华超市持有的联华超市(江苏)有限公司 100%股权、世纪联华持有的安徽世纪联华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上海世纪联华超市杨浦有 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动燃实业。前述股权转让的主要目的为推动联华超市进一步聚焦核心业务,提升整体盈利能力。并且动燃实业同步委托联华超市 对联华超市(江苏)有限公司、安徽世纪联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世纪联华超市杨浦有限公司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及资源配套服务,因此,与上市公司及 联华超市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 注 2:上海百联世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世纪”)主营一处购物中心,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与张杨路交汇区域。相关物业由第

三方负责开发建设,建成后出售予百联集团。在百联集团于 2010 年 11 月作出长期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之前,相关物业已于 2008 年 12 月开工 建设。此后,考虑到项目预期投入较大、运营初期折旧摊销金额较高等因素,百联集团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百联世纪。因此,该项目在承诺作出前已具备 明确的商业规划和客观事实基础,百联世纪的设立初衷及过程具有合理商业背景。根据前期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百联世纪成立后,百联股份

对百联世纪拥有不可撤销的优先收购权,有权随时根据其业务经营发展需要行使该优先收购权。2016 年 9 月,百联世纪正式运营。受商圈竞争激烈等多 重客观因素影响,百联世纪自开业后未实现过盈利。此外,因物业最终交易金额确认等原因,权证办理滞后,直至 2024 年 10 月才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若上市公司在该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收购权,将直接承接经营亏损及权证未办理的风险。

综上所述,百联股份基于上市公司自身业务经营发展需要考量,对百联世纪行使优先收购权的时机尚不成熟,如若行使,反而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百联世纪的营业收入与毛利占百联股份同类业务的比重极低,亦未与百联股份构成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后续若百联世纪经营状况明显 改善,百联股份将及时行使优先收购权,以维护自身及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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