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百联股份董事会公告拟终止对控股股东百联集团持有的联华超市41.51%股份的受托管理。
2经自查,该交易不涉及资产买卖及评估对价,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保持独立性,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情形。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终止公司对百联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百联集团”)持有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超市”)41.51% 股份的受托管理(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自查及审慎判断,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
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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