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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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350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6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
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 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 14 时在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 8 号公司 309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阳兵先生主持。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8 月 28 日的交
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https://vote.sseinfo.com/)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8 月 28 日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4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9,914,4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40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 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5,174,6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350%。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 年 8 月 2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4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4,739,8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52%。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45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4,759,8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02%。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 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 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 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 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人数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005,59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086%;3,580,31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01%;328,573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850,933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4.2127%;反对3,580,315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4.4601%;弃权328,5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3272%。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7,536,06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37%;2,039,149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16%;339,273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381,399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0.3940%;反对2,039,149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2357%;弃权339,2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3703%。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制权变更后被动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5,952,81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426%;3,603,11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87%;358,552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798,155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3.9996%;反对3,603,114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4.5522%;弃权358,5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4482%。
4、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阳兵先生、何昕先生、 黄晓亮先生、徐增新先生、冯志伟先生均获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4.01 关于选举阳兵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023,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2.6181%。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869,218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986%。
4.02 关于选举何昕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263,9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185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4,109,257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25%。
4.03 关于选举黄晓亮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442,0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1.900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8,287,417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592%。
4.04 关于选举徐增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 65,890,5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2.4512%。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35,847 股,占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599%。
4.05 关于选举冯志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79,3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2.9377%。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1,124,643 股,占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30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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