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交易对方张婷、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ST东时2026-08-28 00:00

摘要

1上交所对ST东时资产交易对方张婷、共青城锦东白泽予以公开谴责。
2因高安东方时尚2018-2020年业绩承诺完成率仅6.68%且未支付分红,触发回购条款。
3仲裁裁决张婷需支付股权回购款约2692万元及违约金,但截至目前仍未履行。
4交易所认定其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驳回申辩理由,将违规事实记入诚信档案并通报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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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交易对方张婷、共青城锦东白泽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张 婷,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交易对方; 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方时尚

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交易对方。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根据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17 年 12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收购高安市瑞鑫投资有限 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司与张婷、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相关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以 9000 万元收购高安市瑞鑫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高安东方时尚驾 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安东方时尚)60%股权,并约定业 绩补偿条款,即 2018 至 2020 年度高安东方时尚合计净利润达到 5461.5 万元,如无法实现,张婷应以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的方式 向公司补偿,如未按照协议约定补偿,公司有权要求张婷或其指 定的第三方回购公司受让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2018 年 11 月 3 日,公司披露《关于收购高安东方时尚部分 股权进展的公告》,公司受让的股权份额由 60%调整为 20%,仅 需支付 20%股权对应的股权转让款 3000 万元。同时高安东方时 尚及张婷应保证公司每年取得的分红金额不低于公司应支付的 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10%,不足部分,张婷及共青城锦东白泽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责补足。为保证上述利润分配的 实现,张婷及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 意将其持有的高安东方时尚合计 30%股权质押给公司并办理股 权质押登记。

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提供的说明,2018 至 2020 年,高安东 方时尚未按协议约定实现目标利润,业绩承诺完成率仅 6.68%, 同时也未按约定支付分红款,触发了约定的回购条款,双方产生 诉讼纠纷,并于 2021 年 4 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 年 11 月 29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定张婷向上市公司支付股权回 购款 26,920,429.70 元并按照年利率 12%的标准,向公司支付自 2021 年 5 月 2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 目前,公司未收到相关款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对公司资产交易约定的业绩承诺履行补偿义务,是交易对方

应当遵守的承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标的业绩未达 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以弥补上市公司损失,保护投资者权益。 公司资产交易对方张婷、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作为业绩承诺方,在标的资产未完成承诺业绩的情况下, 未按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涉及金额较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7.7.5 条等有关规定。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交易对方申请听证,其申辩称,一

直积极偿还债务,前期试图通过出售股权以补偿公司款项,但因 故未能达成。请求容留时间筹措资金偿还公司。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

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公司资产交易对方未按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违规事实清楚。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负有 的补偿义务前期已经由仲裁裁决予以明确。但截至目前,交易对 方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也未推进任何实质进展, 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交易对方张婷、共青 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

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资产交易等 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 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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