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泊 尔: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
证券简称:苏泊尔 证券代码:002032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声明.......................................................................................................................................- 1 -
特别提示...............................................................................................................................- 3 -
第一章 释义.........................................................................................................................- 5 -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6 -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7 -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8 -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10 -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1 -
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4 -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5 -
第九章 争议与纠纷的解决机制...................................................................................... - 28 -
第十章 附则.......................................................................................................................- 29 -
特别提示
-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苏泊尔”)《公司章程》制订的。
-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情形。
-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 4、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公司 A 股普通股。
- 5、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104.3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79,990.6129 万股的 0.1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告的《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告的《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告的《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尚处于有效期内,剩余股票 期权数量 311.078 万份;加上本次拟授予的股票期权 104.30 万份,有效期内的数量合计 415.37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9,990.6129 万股的 0.52%。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57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 时在公司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 励的其他员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将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公司。
- 7、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1.21 元/份。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
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 8、本激励计划根据公司业绩、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业绩的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分 2 期将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第一期行权 50%(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期行权 50%(授权之日起 36 个月)。
- 9、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
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取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不为其贷款提
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 1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 12、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
- 1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在本草案中具有如下含义:
| 苏泊尔、本公司、公司 | 指 |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
|---|---|---|
| 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 股票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 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 激励对象 | 指 | 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符合公司任职资格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
| 授权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 |
| 行权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 的价格 |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 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 的股票的行为 |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公司章程》 | 指 |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薪酬委员会 | 指 |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苏泊尔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 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具体表现为:
一、建立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骨干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激励对象利 益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 可持续发展。
二、通过本激励计划的引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系,吸引、 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
三、树立员工与公司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公司文化。
四、本激励计划实施方式采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目的是为了兼顾公司长期和近 期利益,能更灵活地保留和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
本次激励计划将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计划,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 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制定。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 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 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薪酬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薪酬委员会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意见和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 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 薪酬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 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 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57 人,包括: (一)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二)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及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 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三、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实施方式采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股票期权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104.3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 79,990.6129 万股的 0.13%。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告的《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告的《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告的《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尚处于有效期内,剩余股票 期权数量 311.078 万份;加上本次拟授予的股票期权 104.30 万份,有效期内的数量合计 415.37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9,990.6129 万股的 0.52%。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股票期权标的股票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 (份) |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 数的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 徐波 | 财务总监 | 68,000 | 6.520% | 0.008% | |
| 叶继德 | 副总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 | 25,000 | 2.397% | 0.003% | |
| 其他激励人员 | 950,000 | 91.083% | 0.119% | ||
| 1,043,000 | 100% | 0.130%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 禁售期
(一)股票期权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 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股票期权的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 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 审议,公司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 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三)股票期权的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 票期权的等待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授权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
关规定为准。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权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股票期权或激励对象未申 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 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 (六)股票期权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 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31.21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 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 31.21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 权利。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75%:
-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40.30 元/股;
-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41.61 元/股。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104.3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 79,990.6129 万股的 0.130%。公司拟以每股 75%的授予折扣授予公司激励对象, 系根据各激励对象薪酬综合考量确定,能够匹配各激励对象整体收入水平。
本计划拟以每股 75%的授予折扣授予,激励对象不必支付过高的激励对价,以保证 激励计划的可实施性。公司的发展需要稳定的团队,以较低的行权价格对公司核心人员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能够实现有效的激励,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 (三)定价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的方式,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定价方 法的确定,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 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本激励计划设置了
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激励 计划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公司作为国内著名的炊具研发制造商,目前拥有七大研发制造基地,积极推进技术 创新,以开拓产品品类和增加产品附加值。同时公司需要稳定的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 员,保持公司在未来行业发展中竞争力,而股权激励计划是稳定核心团队与核心人员的 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公司拟实施本激励计划,推进公司长期发展与运营,进一步完善 企业薪酬体系,增加员工企业荣誉感与归属感,吸引和保留核心员工,同时,积极引入 外部优秀人才,发展和强化人才队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以每股 75%的授予折扣确定行权价格,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 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行权条件与考核指标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 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股票期权的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公司层面业绩的考核年度为 2026 年和 2027 年两个会
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可全部或部分当期行 权的前提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行权期 | 考核年度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
|---|---|---|
| 第一个行权期 | 2026年度 | 2026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6%。 |
| 第二个行权期 | 2027年度 | 2027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6%。 |
注:上述“净资产收益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按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并剔除 股份支付费用计算。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
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所在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项下,公司需要对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层面的业绩进行考核,激励对
象所在业务单元相关业绩达到基础目标及以上为激励对象可全部或部分当期行权的前 提条件之一;若所在业务单元的相关业绩未达到基础目标,则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将激 励对象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项下,公司需要分年度对激励对象进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激励对象在
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为激励对象可全部或部分当期行权的前提 条件之一;若激励对象在该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以下,则公司按照本计划规 定将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
在:(1)公司层面业绩达成,(2)所在业务单元相关业绩达到基础目标及以上, (3)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三项前提条件同时达成的
情况下,激励对象可按照所在业务单元业绩达成情况确定当期可行权的具体比例;若上 述任一前提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
七、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 业绩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能够反 映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及经营管理水平的核心指标。本期计划属于在 2026 年度内合理时 间实施并披露,公司拟采用 2026、2027 年作为考核期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具体数值的 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 等相关因素,且综合考虑实现可能性及其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由于公司下属业务单元较多且规模和效益差异较大,因此根据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 元设置不同的业务考核指标有利于激励员工在各自岗位上做出更大的贡献,避免出现 “吃大锅饭”的情况,使业绩考核更加公平公正。
此外,公司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可以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 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 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体系设定具备全面性、科学性、公平性及可操作性, 对激励对象而言,激励性和约束性兼具,可以较好达成本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
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 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 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
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
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的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出现前述情况时,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 /或行权价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公 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
九、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 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 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范 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 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用该 模型对授予的 104.3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 1、标的股价:40.45 元/股(假设授权日公司收盘价为 40.45 元/股);
- 2、有效期分别为:24 个月、36 个月(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至每期行权日的期限);
- 3、历史波动率:21.1530%、22.7876%(分别采用苏泊尔最近 24 个月、36 个月的
波动率);
- 4、无风险利率: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2 年期、
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5、股息率:6.4775%(取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公司最近一年股息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
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 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权日为 2026 年 9 月底,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 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摊销总费用(万元) | 2026 年 | 2027 年 | 2028 年 |
|---|---|---|---|
| 770.78 | 255.54 | 450.32 | 64.93 |
-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权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 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 注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 注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
可控。此外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 营成本。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虽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促进了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 有效提升。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 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 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三)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 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 见。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
通过公司内部公示,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薪 酬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 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 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 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 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
二、本计划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 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
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委员会(当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授予条件成就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 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 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 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本计划的行权程序
(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 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批次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 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 1、导致提前行权的情形;
-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五、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 会审议决定。
(三)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本计划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 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 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不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 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
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行权其获授的股票期权。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
税费。 (六)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
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由公司注销。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作变更: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公司原因,导致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激励对象仍在公司内,或在公 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该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享有的各项权利不变。
(三)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 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计划要求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达成行权条 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对激励对象已达成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可以保留行权权利,但尚未达成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在离职之日对激 励对象已达成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可以保留行权权利,对尚未达成行权条件 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
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 1、当激励对象因公负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离职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达成行
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可以保留行权权利,对尚未达成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作 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
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 2、当激励对象非因公负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离职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达成
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可以保留行权权利,但尚未达成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 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七)激励对象身故: 激励对象身故的,在身故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达成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可
以保留行权权利,对尚未达成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股票期 权可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本计划规定的各项权利保持不变。
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八)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九章 争议与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或与本计划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 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 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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