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万维: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摘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565 号
致: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在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 46 号明阳国际中心 B 座 11 层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 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以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二次 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 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 46 号明阳国际中心 B 座 11 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方汉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051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5,536,2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8819%,其中:
-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5,126,32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2936%。
-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1,04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409,9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588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5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0,410,2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88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724,2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54%;反对1,71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8%; 弃权94,0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598,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221%;反对1,7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68%;弃权94,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0%。
表决结果: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163,696,1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84%;反对1,74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63%; 弃权91,5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570,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845%;反对1,7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68%;弃权91,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8%。
表决结果:通过。
2、发行及上市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163,715,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02%;反对1,72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45%;
- 弃权91,5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589,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800%;反对1,7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12%;弃权91,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8%。
表决结果:通过。
3、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163,724,5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56%;反对1,71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87%;
- 弃权92,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598,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236%;反对1,7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47%;弃权92,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7%。
表决结果:通过。
4、发行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163,714,1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93%;反对1,72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9%;
- 弃权93,9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588,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727%;反对1,7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68%;弃权93,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5%。
表决结果:通过。
5、定价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163,706,2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45%;反对1,73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85%;
- 弃权94,3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580,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340%;反对1,7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36%;弃权94,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5%。
表决结果:通过。
6、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同意163,706,5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47%;反对1,73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9%;
- 弃权95,0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580,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354%;反对1,7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87%;弃权95,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9%。
表决结果:通过。
7、发售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160,608,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7.0229%;反对4,597,1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71%; 弃权331,0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482,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541%;反对4,597,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237%;弃权331,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22%。
表决结果:通过。
8、中介机构的选聘
表决情况:同意160,911,6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7.2063%;反对4,527,6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52%;
弃权96,9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785,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415%;反对4,527,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33%;弃权96,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2%。
表决结果:通过。
9、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163,384,7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02%;反对1,815,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68%; 弃权335,9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258,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84%;反对1,815,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54%;弃权335,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62%。
表决结果:通过。
10、承销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163,689,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8.8845%;反对1,73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3%; 弃权109,5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563,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526%;反对1,7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04%;弃权109,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742,2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63%;反对1,73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3%; 弃权61,9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16,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103%;反对1,7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59%;弃权61,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734,4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15%;反对1,73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7%; 弃权64,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08,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721%;反对1,7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34%;弃权64,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5%。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731,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8.9099%;反对1,73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1%; 弃权72,9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05,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584%;反对1,7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40%;弃权72,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6%。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726,0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65%;反对1,73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6%; 弃权72,7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00,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310%;反对1,7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24%;弃权72,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6%。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731,8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98.9100%;反对1,73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1%;
弃权72,7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05,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594%;反对1,7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40%;弃权72,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6%。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668,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14%;反对1,788,8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6%; 弃权79,3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542,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67%;反对1,788,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45%;弃权79,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8%。
表决结果:通过。
(九)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昆仑万维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1、《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后适用)
表决情况:同意163,698,4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97%;反对1,733,0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0%;
- 弃权104,7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572,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953%;反对1,733,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13%;弃权104,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34%。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后适 用)
表决情况:同意163,682,7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03%;反对1,74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60%;
- 弃权105,4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3、《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后适 用)
表决情况:同意163,698,7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00%;反对1,73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3%; 弃权105,4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十)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若干内部制度 (草案)的议案》
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表决情况:同意163,692,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63%;反对1,73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82%; 弃权108,4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5%。
表决结果:通过。
2、《对外担保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表决情况:同意163,690,8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52%;反对1,73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3%; 弃权108,4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5%。
表决结果:通过。
3、《关联(连)交易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表决情况:同意163,681,0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3%;反对1,73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82%; 弃权120,0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5%。
表决结果:通过。
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表决情况:同意163,692,9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65%;反对1,73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9%; 弃权108,5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6%。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增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4,251,2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827%;反对10,849,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41%;
弃权435,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125,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090%;反对10,849,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567%;弃权435,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43%。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4,667,1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340%;反对10,802,0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55%; 弃权67,0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保险和招股说明书 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272,7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26%;反对1,79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8%; 弃权467,8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6%。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733,8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12%;反对1,71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89%; 弃权82,6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07,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692%;反对1,7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57%;弃权82,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谢发友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______________ 李化
2026 年 8 月 26 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