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新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恒达新材2026-08-26 19:02

摘要

1恒达新材持股5%以上股东川达投资(员工持股平台,持股17.21%)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自2026年9月17日至12月16日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262.74万股(占总股本3.00%)。
2其中集中竞价不超1%,大宗交易不超2%。
3该股东非控股股东或实控人,本次减持符合法规且未违反承诺,不会导致控制权变更。
4公司提示目前存在破发情形,但减持方不受此限制。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衢州川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 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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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达新材”)股东衢州 川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川达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15,40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21%,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 总股本的 17.58%),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627,430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3.00%)。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川达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 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持股总数(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 量后总股本比例
川达投资15,401,00017.21%17.58%

川达投资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本次减持股东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其 他人员,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涉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原监事。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 4、拟减持股份数量及占比: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2,627,430 股(占剔除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3.0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过 875,810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1.00%);通过大 宗交易减持不超过 1,751,620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2.00%)。(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 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6 年

9 月 17 日至 2026 年 12 月 16 日)。

  •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 7、川达投资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川达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情况如下:

“1、自恒达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恒达新材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得减持股份:

  • (1)恒达新材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未满 6 个月的;

  • (2)本企业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 3 个月的;

  •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3、如若本企业拟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 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 4、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

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 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 5、本企业所持恒达新材股份在前述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恒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 6、本企业自恒达新材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恒达新材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 相应进行调整。

  • 7、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和减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8、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恒达新材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自本企业未 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恒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潘昌持有本企业 17.86%财产 份额,潘昌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及价格的承诺函》,承诺自恒达新 材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恒达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潘昌持有恒达新材股份的锁定期(自恒达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企业不为潘昌办理退伙或财产份额的转让手续,亦不为潘昌办理出售其 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股份的请求。在恒达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36 个 月内,本企业仅可对除潘昌之外的其他合伙人间接持有的恒达新材本次发行前 的股份进行出售,出售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持有恒达新材股份总数的 82.14%(即 扣除潘昌间接持有恒达新材股份后的比例),且不会向潘昌分配任何与股份出售 相关的收益。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本企业将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将违反 上述承诺所得的一切收益归恒达新材所有;(2)给恒达新材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根据届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 采取的其他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川达投资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 的情形,本次拟减持计划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

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价格等减 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 2、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未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 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 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存在破发情形,不存在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 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的情形,由于川达投资不属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此川达投资本次减持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 4、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减持股东

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发生重大影响。

  • 5、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衢州川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

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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