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立智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摘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六年八月
声 明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机构”或“本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李鸿仁、业敬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 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上市保荐书的真实、 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所涉简称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一致。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4
一、发行人概况.................................................................................................... 4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 5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6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7
第二节 本次发行情况............................................................................................... 15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15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15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15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16 五、发行数量...................................................................................................... 16 六、募集资金用途.............................................................................................. 17 七、限售期.......................................................................................................... 17 八、上市地点...................................................................................................... 17 九、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17
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19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19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19
第四节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说明...............................20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0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0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在发行 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等情况.............................. 20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20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21
第五节 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22 第六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批准和授权.................................23 第七节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24 第八节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的说明...27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7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7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8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30 五、本次发行满足“两符合”和不涉及“四重大”相关规定...................... 31
第九节 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34 第十节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36 第十一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推荐结论...........................................................37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中文名称: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 FORE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法定代表人:王友利 股本总额:12,010.00 万股 成立日期:1995 年 4 月 23 日 上市时间:2022 年 12 月 15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高洋路 9 号 邮政编码:318025 联系方式:0576-84875999 传真号码:0576-84875999 公司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丰立智能 股票代码:30136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213109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齿 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高速精密齿轮传 动装置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通用设备制 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 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汽 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三丰路 1 号)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小模数齿轮、精密减速器及零部件等产品研发、生产与 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产品包括齿轮、精密减速器及相关零部件、新能 源动力传动以及气动工具等产品。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电动工具、智能家居、新 能源汽车、机器人、医疗器械、电站远程控制系统、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纺织 机械、园林智控等领域。
公司与博世集团、史丹利百得、牧田、创科实业等大型跨国公司建立了长期 稳定的合作关系,已进入全球一流企业供应链体系。在与上述知名企业合作中, 本公司的产品以及综合服务能力受到了客户的广泛认可,公司分别于 2011 年度 被牧田评为“优良供应商”,2013 年度被史丹利百得评为“优秀供应商”,2015 年 度获得博世集团“全球供应商奖”,2022 年度获得工机控股“优秀供应商奖”、2025 年获得中国汽车产业出海先锋企业。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将技术创新作为发展的动力。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本公司拥有 60 项专利技术,其中发明专利 21 项。此外,本公司还被授予“机械 工业小模数螺旋锥齿轮工程研究中心”、“全国小模数齿轮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单 位”、“丰立小模数齿轮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 业”、“2022 年度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浙江省出口名牌”、2023 年度“浙 江精品制造”、“省级绿色工厂”和“省级企业研究院”、2024 年度“国家制造业单项 冠军企业”和“浙江省 A 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荣誉。本公司的“小模数弧齿准 双曲面齿轮”项目和“单锤冲击式大扭力高效气扳机(FD-5900)”项目入选为国家 火炬计划项目;“小模数弧齿锥齿轮”和“小模数准双曲面齿轮”被浙江省科学技术 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高性能抗冲击电动工具小型齿轮箱成套技术及产业化” 项目被评为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二等奖;“高性能抗冲击电动工具小型齿轮箱 成套技术及产业化”、“小模数锥齿轮自动化辅助加工系统研制”和“小模数锥齿轮 分选机的研制”项目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认定。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 年 3 月 31 日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
| 流动资产 | 60,619.30 | 64,337.24 | 50,754.11 | 62,501.35 |
| 非流动资产 | 102,327.88 | 95,858.83 | 80,741.85 | 59,862.86 |
| 资产总计 | 162,947.18 | 160,196.07 | 131,495.97 | 122,364.21 |
| 流动负债 | 54,146.64 | 54,669.73 | 32,901.39 | 24,794.43 |
| 非流动负债 | 14,541.22 | 11,245.43 | 926.18 | 538.89 |
| 负债总计 | 68,687.86 | 65,915.17 | 33,827.57 | 25,333.32 |
| 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权益合计 | 94,259.31 | 94,280.90 | 97,668.39 | 97,030.89 |
| 所有者权益总计 | 94,259.31 | 94,280.90 | 97,668.39 | 97,030.89 |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1-3月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2023 年度 |
|---|---|---|---|---|
| 营业收入 | 12,726.18 | 50,198.21 | 50,468.87 | 42,932.09 |
| 营业利润 | 134.27 | -3,372.66 | 1,717.37 | 2,448.08 |
| 利润总额 | 139.28 | -3,323.63 | 1,680.55 | 2,605.31 |
| 净利润 | 26.23 | -2,616.14 | 1,679.53 | 2,409.07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6.23 | -2,616.14 | 1,679.53 | 2,409.07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 年 1-3 月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2023 年度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9.56 | 2,641.20 | 4,330.59 | 4,591.46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863.63 | -20,502.17 | -27,769.82 | -23,275.15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27.94 | 21,603.30 | 5,018.25 | -13,536.69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的影响 | -285.70 | -198.19 | 126.28 | 94.44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4,646.84 | 3,544.14 | -18,294.71 | -32,125.94 |
(四)主要财务指标
| 财务指标 | 2026 年 1-3 月 /2026 年 3 月 31 日 | 2025 年度/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2024 年度/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2023 年度/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
| 流动比率(倍) | 1.12 | 1.18 | 1.54 | 2.52 |
| 速动比率(倍) | 0.77 | 0.85 | 1.10 | 2.04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41.85% | 40.92% | 25.50% | 20.80%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42.15% | 41.15% | 25.73% | 20.70%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 2.70 | 2.80 | 3.16 | 3.41 |
| 存货周转率(次/年) | 2.45 | 2.81 | 3.23 | 3.27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万元) | 26.23 | -2,616.14 | 1,679.53 | 2,409.07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 21.22 | -2,722.91 | 1,565.73 | 2,046.66 |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 | 2.68% | 4.14% | 4.09% | 4.04%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元/股) | -0.01 | 0.22 | 0.36 | 0.38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39 | 0.30 | -1.52 | -2.67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 股净资产(元/股) | 7.85 | 7.85 | 8.13 | 8.08 |
注:上述部分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 3、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净额,2026 年 1-3 月数据已年化
- 4、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净额,2026 年 1-3 月数据已年化
- 5、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 6、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财务风险 1、盈利水平下降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2,409.07 万元、1,679.53 万元、-2,616.14 万元及 26.23 万元,报告期内净利润呈下降趋势,公司净利润变动情况与同行业 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2025 年度,发行人净利润为-2,616.14 万元,同比下降 255.77%。2026 年 1-3 月,发行人净利润为 26.23 万元,同比下降 91.07%。
近年来公司持续开拓新能源动力传动、精密减速器等新业务,相关产品仍处
于市场推广及产能爬坡期,与行业龙头企业相比产品竞争力有待持续提升,报告 期内产品毛利率水平仍较低;2025 年度,发行人新能源汽车动力齿轮、谐波减 速器的毛利率分别为-80.00%和-17.73%;作为相关领域的新进入者,发行人现阶 段相关新产品销售定价低于竞争对手。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受新业务拓展所 带来的阶段性成本、期间费用上升及毛利率下滑、新增资产转固等综合因素影响, 盈利水平存在一定下降。其中,报告期各期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金额分别为 929.18 万元、1,619.90 万元、3,462.99 万元及及 480.43 万元,对净利润影响逐年 上升。
若公司未来不能显著提升新业务产品生产销售规模及毛利率水平,或者公司 人工成本及费用等持续增加而未实现预期的收益、面临行业竞争情况加剧,可能 对公司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可能会导致公司盈利水平持续下降或亏损的风险。
2、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17.10%、14.90%、9.22%及 11.27%, 总体呈下降趋势。发行人产品具有定制化特征且外销比例较高,产品结构、原材 料采购价格、汇率波动等均会对毛利率产生影响。若未来发行人的经营规模、产 品结构、客户资源、成本控制、技术创新优势等方面发生较大变动,或者行业竞 争加剧,导致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发行人将面临毛利率出现持续下降的风险。
3、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中外销金额分别为 19,250.14 万元、22,649.10
万元、20,211.23 万元及 4,597.71 万元,分别占同期营业收入的 44.84%、44.88%、 40.26%及 36.13%。公司出口业务主要以外币结算,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较大, 一方面将影响公司产品出口销售价格;另一方面出口业务形成的外币资产,折算 为人民币时也可能给公司造成相应的汇兑损失,从而导致发行人财务费用增加。 未来,如果人民币兑外币汇率大幅波动,将给公司经营成果带来一定的影响。
4、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 12,378.58 万元、15,374.89 万元、
19,654.59 万元及 20,340.55 万元,发行人存货规模随着产品种类、业务规模增长 呈逐年上升趋势;各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 444.74 万元、745.70 万元、
1,899.99 万元及 1,172.84 万元,整体呈上升趋势。
发行人的产品主要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化开发,采用根据订单及需求预测进行 生产的生产模式及“以产定购”的采购模式,由于发行人产品细分品类众多,产品 呈现规格多、批次多等特点。为降低原材料单批次采购成本,加快订单反应速度 等,发行人存在部分存货的备货量暂高于需求的情形,从而导致该部分存货的库 龄较长,跌价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发行人对长库龄的库存商品跌价准备计提比例 较高。未来,随着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若发行人的存货管理能力未能及时跟 进,发行人的存货跌价风险将进一步增加。
(二)经营相关风险 1、国际贸易争端带来的风险
近年来,伴随着全球产业格局的深度调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头上升,以 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开始推动中高端制造业回流,各国贸易摩擦加剧。 2025 年以来,美国陆续对多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受国际贸易政策、地缘政治 影响,发行人齿轮产品(电动工具行业)销售收入及毛利均有所下降。2025 年 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中,齿轮产品收入、毛利率、毛利分别同比下滑 10.59%、
4.01%、23.65%。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占比超过 40%,其中一般境外销售主要集中于马 来西亚、德国、印度等客户工厂所在地,保税区收入主要来源于苏州、东莞等保 税区。由于美国等部分国家实施的关税政策包含“原产地规则”,如果包括美国在 内的各国未来进一步实施限制进口等贸易保护政策,导致公司与主要外销客户的 合作条件恶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主要原材料为齿轮加工生产需要的钢材,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 成本比例较高。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将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生产成本、盈利水平和经 营业绩。如果主要原材料价格因宏观经济波动、上下游行业供需情况等因素影响 而出现大幅波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毛利率水平,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 影响。
3、前募相关产品开拓不及预期的风险
报告期内,为应对市场多样化需求、延伸产业链及拓展业务规模,发行人开 发出包括谐波减速器、新能源动力传动齿轮等产品,但相关产品尚未形成大规模 生产和销售,毛利率处于较低水平。未来如发行人不能顺利扩大相关产品的销售 规模,提升规模效应及毛利率水平,可能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 4、主要客户集中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按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统计)的销售额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9.27%、58.95%、53.23%及 46.73%,客户相对集 中,其中第一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26.18%、26.93%、24.50%及 18.99%。如 果未来主要客户采购政策发生变化,或者主要客户自身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展战略或经营计划调整导致减少对发行人的采购,而发行人又无法及时化解相 关风险,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 5、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无法通过的风险 为完善产业布局和开拓海外市场,公司开展境外投资项目,开展境外投资项
目需要经过国内有关机构审批,如相关审批无法通过,会导致项目无法实施,对 公司未来竞争力提升、海外市场拓展及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6、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王友利、黄伟红夫妇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0.63%、
0.75%的股份,并通过丰立传动间接控制发行人 36.97%的股份。此外,王友利还 担任丰众投资和丰裕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丰众投资、 丰裕投资的投资业务活动及其他业务活动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控制,因此王友 利能够控制丰众投资和丰裕投资所持发行人 3.47%和 0.76%的股份,王友利、黄 伟红夫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控制发行人 42.58%的股份。
如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 安排等重大事项实施影响,也可能形成有利于大股东利益的决策和行为,降低公 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而可能影响中小股东的利益。
7、内部控制及违法违规风险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中出现不当信息披露、违反决策程序,或在经 营决策中忽视行业监管要求等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涉及信息披露违规、经营 决策违规等问题;若内控程序执行流于形式,如重大事项审批缺失、流程管控失 效、财务核算不规范等,将使公司经营出现违规情形,可能引发信息披露、税务、 环保、安全生产等多领域的违法违规风险。上述情形可能触发监管调查、行政处 罚,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三)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1、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本次发行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注册,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 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上市公司盈 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 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及重大突发事件等多种不可预知因素的影 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仍然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 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3、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3,000.00 万元(含本数),
除王友利、黄伟红、丰立传动外,其余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深 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 东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如因经济环境变化、证券市场波动、公司股票价格走 势等因素导致竞价过程无有效申购报价或认购不足等情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 面临无法全额募足的风险。
(四)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和效益不及预期风险 由于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
未来市场需求预测、公司技术研发能力等因素提出,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产业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市场开拓进展不及预期 等诸多不确定因素,若上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宏观经济导致行业下行, 则公司可能出现无法按原计划顺利实施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实施进度不 及预期的风险。
此外,发行人从事精密减速器、新能源汽车动力齿轮等业务的时间总体较短, 属于以上领域的新进入者,现阶段相关新产品销售定价低于竞争对手,叠加新增 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募投项目效益不足预期的风险。
2、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领域中,新能源动力齿轮产品下游汽车行业景气度存在一 定波动,行业竞争较为激烈;谐波减速器下游的机器人行业目前仍处于较早期阶 段,市场需求尚未形成稳定格局,上述因素均可能对募投项目的市场需求带来不 确定性,进而影响发行人新增产能的消化。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新增产能,系根据当前国家政策形势、新能源汽 车和精密减速器的现有行业格局、发行人自身技术能力和客户储备情况等综合测 算,若在项目建设完成前,由于目前无法预见的政策调整、国际形势、技术进步、 行业格局等因素导致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 产品可能出现产品市场空间小于预期或取得订单数量不足、产能利用率低于测算, 最终导致项目的新增产能无法有效消化的风险。
3、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小模数精密齿轮及精密机械件扩产项目、
小型精密减速器升级及改造项目(齿轮箱升级及改造项目)已于 2024 年 12 月完 工,2025 年全年,由于圆柱齿、减速器等产品的市场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部 分产品出货量未达预期,且部分产品的销售价格、毛利率较募投项目测算存在一 定差异,小模数精密齿轮及精密机械件扩产项目、小型精密减速器升级及改造项
目(齿轮箱升级及改造项目)2025 年实现的效益未达预期。
此外,前募项目新能源汽车精密传动齿轮制造项目于已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完工。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完工后生产时间较短,暂时无法推算全年是 否能达到预计效益。若未来市场环境出现较大变化、发行人产能爬坡速度不及预 期、销售策略未能及时调整、销售价格未能覆盖新增折旧摊销对成本上升影响等 不利因素导致其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不及预期,公司可能面临前募项目的后续经 营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4、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每年将会产生一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费 用。尽管公司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但上述募投项目收益受 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竞争情况、技术进步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若未 来募投项目的效益实现情况不达预期,募投项目新增的折旧摊销费用将对公司经 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将扩大公司股本及净资产规模,若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未能获 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将会摊薄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本次募集资金到 位后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6、研发失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精密传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旨在构建支撑公司产 品模块化的研发平台,以提升公司产品模块化研发、技术及创新能力。随着精密 传动领域技术迭代速度加快,下游新能源、高端装备等应用场景对产品性能和适 配性的要求持续提升。若公司在投入研发经费后,未能准确把握行业技术发展趋 势并及时调整研发方向,或是研发团队配置无法匹配技术更新迭代节奏,导致项 目研发进展缓慢、核心技术攻关未达预期;亦或未来下游市场需求、主流技术路 径发生重大变化,使得项目研发方向未能契合市场需求,即便完成研发目标也无 法实现具有商业价值的成果转化,则公司将存在募投项目研发失败的风险,进而 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7、新增折旧摊销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或导致亏损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测算期内,预计每年新增的折旧摊销金额约 4,121 万元,占募 投项目达产后发行人每年预计净利润的比例约 60%,新增折旧摊销金额占预计净 利润的比例较高。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如果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客户需求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发行人预期经营业绩、募投项目预期收益未能实现,无法 有效覆盖新增折旧摊销金额,将存在因新增折旧摊销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或导致亏损的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情况主要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进行,发行期首日为2026 年 8 月 4 日。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友利和黄伟红,及控股股东 丰立传动在内的 17 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 通股股票,配售结果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获配数量(股) | 获配金额(元) | 锁定期 (月) |
|---|---|---|---|---|
| 浙江丰立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 2,537,485 | 87,999,979.80 | 18 | |
| 王友利 | 317,185 | 10,999,975.80 | 18 | |
| 黄伟红 | 317,185 | 10,999,975.80 | 18 | |
| 湖南财信精进贰期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576,701 | 19,999,990.68 | 6 | |
| 南昌国泰工业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 | 1,384,083 | 47,999,998.44 | 6 | |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064,013 | 36,899,970.84 | 6 | |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465,974 | 120,199,978.32 | 6 | |
|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君行 32 号伊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76,701 | 19,999,990.68 | 6 | |
|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 沛华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76,701 | 19,999,990.68 | 6 | |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724,913 | 94,499,982.84 | 6 | |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142,156 | 108,969,970.08 | 6 | |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76,701 | 19,999,990.68 | 6 | |
| 陈学赓 | 576,701 | 19,999,990.68 | 6 |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获配数量(股) | 获配金额(元) | 锁定期 (月) |
|---|---|---|---|---|
| 董卫国 | 865,051 | 29,999,968.68 | 6 | |
| UBS AG | 778,546 | 26,999,975.28 | 6 | |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76,701 | 19,999,990.68 | 6 | |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992,799 | 34,430,269.32 | 6 | |
| 21,049,596 | 729,999,989.28 | — |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34.68 元/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026 年 8 月 4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 32.63 元/股。
除确定的发行对象王友利、黄伟红、丰立传动外,2026 年 8 月 6 日 9:00-12:00,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时限内,主承销商共收到 19 份有效申购报价单。根据投 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本次发行 价格为 34.68 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06.28%。
五、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73,000.00 万元(含本数)。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限为 73,000.00 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得到的股票数量 (即 22,372,050 股)和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即 36,030,000 股)的孰低值, 即不超过 22,372,050 股(含)。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最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21,049,596 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方案》本次拟发行数量上限(即 22,372,050 股), 且已超过《发行方案》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即 15,660,435 股)。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3,000.00 万元(含本数),扣 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投入 |
|---|---|---|---|
| 新能源汽车精密动力齿轮智能制造项目 | 32,400.25 | 27,000.00 | |
| 新一代精密传动制造项目 | 25,756.18 | 22,000.00 | |
| 精密传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8,051.60 | 4,000.00 | |
| 补充流动资金 | 20,000.00 | 20,000.00 | |
| 86,208.03 | 73,000.00 |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 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予以置换。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 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 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 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
七、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王友利、黄伟红、丰立传动认购的本次发行的 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 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 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九、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全体新老股东按
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李鸿仁和业敬轩担任本次浙江丰立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李鸿仁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中曼石油 IPO、亿华通科创板 IPO、正帆科技科创板 IPO、 丰立智能创业板 IPO、杰理科技 IPO、正帆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金冠电气重大 资产重组、康盛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大康农业重大资产重组、金莱特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项目。李鸿仁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业敬轩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南加州大学硕士。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 括正帆科技科创板 IPO、丰立智能创业板 IPO、今世缘酒业主板 IPO、中曼石油 主板 IPO、杰理科技 IPO、正帆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昆百大重组我爱我家等项 目。业敬轩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闻昊先生:毕业于浙江大学、香港科技大学,保荐代表人,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曾参与瑞达期货 IPO、南华期货 IPO、杰理科技 IPO、兆讯科技 IPO、 微众信科 IPO、通富微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项目。闻昊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 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陈霖、郑美婷、宋凯、陈凯琳、王漪璇。
第四节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的影响 的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保荐机构权益客需部通过自营股东账户持有发行人 1,100 股,占比 0.001%,保荐机构子公司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3,000 股,占比 0.002%。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 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 份、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取消 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 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 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情况之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 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第五节 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 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证 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 2025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 2025 年 9 月 29 日,根据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修订稿。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已取得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
第七节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及国家产业 政策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 2 号——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等规则,通过查阅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公告的定期报告,访 谈发行人管理层、查阅发行人所处行业研究报告、产业政策、核查发行人主要业 务合同等方式,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进行核查。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小模数齿轮、精密减速器及零部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发行人的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动工具、智能家居、医疗器械、农林机械、 工业缝纫机等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 处行业属于“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的子行业“C3453 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 造”;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 所处行业属于大类“制造业”之子类“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新能源汽车精密动力齿轮智能制造项 目、新一代精密传动制造项目、精密传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是现有业务的升级、延伸与补充, 不涉及《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 中列示的产能过剩行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的限 制类、淘汰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 形。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根据行业发展趋势以及符合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围 绕主营业务展开,与现有业务关系紧密相关。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新能源 汽车精密动力齿轮的生产能力,优化产能布局,资本规模和抗风险能力将得到进 一步增强,有助于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和市场地位,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综上,本次发行满足《注册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 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 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主营业务为小模数齿轮、精密减 速器及零部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新能源汽车精密动 力齿轮智能制造项目、新一代精密传动制造项目、精密传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 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二、关于募集资金投向与主业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具体情况如下:
| 项目 | 新能源汽车精密动力齿轮智能 制造项目 | 新一代精密传动制造 项目 | 精密传动 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 | 补充流 动资金 |
|---|---|---|---|---|
| 1、是否属于对现有<br><br>业务(包括产品、 服务、技术等,下 同)的扩产 | 是,新能源汽车精密动力齿轮智 能制造项目拟大幅增加公司精 密动力齿轮产品的产能,然而人 力成本的增加、人员熟练度的差 异以及人工生产品质不稳定等 因素可能会对公司未来的产能 释放和产品品质造成不利影响。 为此,公司拟采用更加注重生产 合理性和高效性的精益化生产 方式,通过引进国内外的先进加 工制造和生产辅助设备,提升产 品生产率。 | 是,本项目中年产谐波 减速器 18 万台系基于 公司现有 3.5 万台谐波 减速器产品的产能扩 大。此外,截至报告期 末,公司小微型减速器、 行星减速器尚处于小批 量试生产阶段,尚未形 成规模化产能,计划通 过本项目形成稳定量产 产能,共同服务于下游 工业自动化、机器人等 高端制造领域。 | 否 | 不适用 |
| 2、是否属于对现有 业务的升级 | 是,相较于公司已有的新能源汽 车动力齿轮,公司对原有的工艺 进行了升级与改进,本项目将调 整设备清单以匹配升级改进后 的生产工艺。本项目将新增搓齿 机,用于轴类小花键的搓齿加 工,加工效率更高,精度更好; 新增激光焊接机和电子束焊机, 用于齿轮和齿锥的焊接,满足需 要焊接部件的制造需要;新增超 声波探伤机,用于检测齿轮的焊 接质量,具备直探、斜探、平探、 外探的全面探伤能力,保证产品 质量。 | 是,本项目谐波减速器 系在前次募投项目产品 基础上持续迭代升级 后,通过优化工艺设计 和技术路线后的升级产 品。产品性能将得到提 升、应用领域将得到进 一步拓宽。 | 否 | 不适用 |
| 3、是否属于基于现 有业务在其他应用 领域的拓展 | 否 | 否 | 否 | 不适用 |
| 4、是否属于对产业 链上下游的(横向/ 纵向)延伸 | 否 | 否 | 否 | 不适用 |
| 5、是否属于跨主业 投资 | 否 | 否 | 否 | 不适用 |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八节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 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 1.00 元,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 行期首日,定价原则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 七条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
东大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
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将报深交所
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同意注册的决定,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之 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之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之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 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 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 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 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的规定:
-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 定。
- 2、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 3、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 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 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发 行方式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的锁定期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收益或者变相保底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 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本次发行前,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王友利、黄伟红夫妇直接和间接合计
控制公司 42.58%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拟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 36,030,000 股(含本数,该发行数量 仅为估计值,最终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不超过发行前股本的 30%。按照上述发行股票数量测 算,本次发行后王友利、黄伟红夫妇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不低于 34.97%股 份。此外,报告期内,王友利、黄伟红夫妇一直在公司生产经营中担任董事长、 董事、总经理等核心职位。因此,王友利、黄伟红夫妇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
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 所述之情形。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相关条 件
(一)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 用”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未持有财务性投资,不 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025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本 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实施 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二)关于第十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的理解与适用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最近三年,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发行人不存在在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行为。
综上,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本次发行拟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36,030,000 股(含本
数,该发行数量仅为估计值,最终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与本次
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不超过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30%;本 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2025 年 8 月 21 日)距离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 过 18 个月。
(四)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 解与适用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新能源汽车精密动力齿轮智能 制造项目、新一代精密传动制造项目、精密传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 金,其中补充流动资金占比为 27.40%,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满足“两符合”和不涉及“四重大”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及《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8 号》的要求,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 的相关申请文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 要投向主业)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次发行满足“两符合”,不涉及“四 重大”,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 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8 号》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满足“两符合”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小模数齿轮、精密减速器及零部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发行人的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动工具、智能家居、新能源汽车、机器人、 医疗器械、电站远程控制系统、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纺织机械、园林智控等领 域。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的子行业“C3453 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根据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大 类“制造业”之子类“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新能源汽车精密动力齿轮智能制造项 目、新一代精密传动制造项目、精密传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是现有业务的升级、延伸与补充, 不涉及《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 中列示的产能过剩行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的限 制类、淘汰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 形。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根据行业发展趋势以及符合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围 绕主营业务展开,与现有业务关系紧密相关。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新能源 汽车精密动力齿轮的生产能力,优化产能布局,资本规模和抗风险能力将得到进 一步增强,有助于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和市场地位,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经核查,本次发行满足《注册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 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主营业务为小模数齿轮、精密 减速器及零部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新能源汽车精密 动力齿轮智能制造项目、新一代精密传动制造项目、精密传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2、关于募集资金投向与主业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具体情况如下:
| 项目 | 新能源汽车精密动力齿轮 智能制造项目 | 新一代精密传动制造 项目 | 精密传动 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 | 补充流动 资金 |
|---|---|---|---|---|
| 1、是否属于对现有<br><br>业务(包括产品、 服务、技术等,下 同)的扩产 | 是,新能源汽车精密动力 齿轮智能制造项目拟大幅 增加公司精密动力齿轮产 品的产能,然而人力成本 的增加、人员熟练度的差 异以及人工生产品质不稳 定等因素可能会对公司未 来的产能释放和产品品质 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公 司拟采用更加注重生产合 理性和高效性的精益化生 产方式,通过引进国内外 的先进加工制造和生产辅 助设备,提升产品生产率。 | 是,本项目中年产谐 波减速器 18 万台系 基于公司现有 3.5 万 台谐波减速器产品的 产能扩大。此外,截 至报告期末,公司小 微型减速器、行星减 速器尚处于小批量试 生产阶段,尚未形成 规模化产能,计划通 过本项目形成稳定量 产产能,共同服务于 下游工业自动化、机 器人等高端制造领 域。 | 否 | 不适用 |
| 2、是否属于对现有 | 是,相较于公司已有的新 | 是,本项目谐波减速 | 否 | 不适用 |
| 项目 | 新能源汽车精密动力齿轮 智能制造项目 | 新一代精密传动制造 项目 | 精密传动 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 | 补充流动 资金 |
|---|---|---|---|---|
| 业务的升级 | 能源汽车动力齿轮,公司 对原有的工艺进行了升级 与改进,本项目将调整设 备清单以匹配升级改进后 的生产工艺。本项目将新 增搓齿机,用于轴类小花 键的搓齿加工,加工效率 更高,精度更好;新增激 光焊接机和电子束焊机, 用于齿轮和齿锥的焊接, 满足需要焊接部件的制造 需要;新增超声波探伤机, 用于检测齿轮的焊接质 量,具备直探、斜探、平 探、外探的全面探伤能力, 保证产品质量。 | 器系在前次募投项目 产品基础上持续迭代 升级后,通过优化工 艺设计和技术路线后 的升级产品。产品性 能将得到提升、应用 领域将得到进一步拓 宽。 | ||
| 3、是否属于基于现 有业务在其他应用 领域的拓展 | 否 | 否 | 否 | 不适用 |
| 4、是否属于对产业 链上下游的(横向/ 纵向)延伸 | 否 | 否 | 否 | 不适用 |
| 5、是否属于跨主业 投资 | 否 | 否 | 否 | 不适用 |
(二)本次发行不涉及“四重大”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不涉及情况特 殊、复杂敏感、审慎论证的事项;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重大无先例事项;不存在 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舆情;未发现公司存在相关投诉举报、信访等重大违法违规 线索,本次发行满足《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8 号》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发行满足“两符合”,不涉及“四重大”,满足《注册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 8 号》的相关规定。
第九节 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事项 | 安排 |
|---|---|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1、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 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br>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 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br> |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级管理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br>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 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br> |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 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 交易发表意见 |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根据实际情况 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br>2、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回避 的规定;<br>3、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告关联交易事项;<br>4、督导发行人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br> |
|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 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br>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br> |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 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实施等承诺事项 |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br>2、要求发行人定期通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br>3、因不可抗力致使募集资金运用出现异常或未能履行承诺的, 督导发行人及时进行公告;<br>4、对确因市场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关注发行人变更的比 例,并督导发行人及时公告。<br> |
|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 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 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重大担保行为与保荐 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
| 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 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 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 心竞争力以及财务状况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
| 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 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 行实地专项核查。 |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 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 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1、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保荐管理办 法》规定、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br>2、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 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br>3、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可以列席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br>4、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等。<br> |
| 事项 | 安排 |
|---|---|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 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 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1、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协 助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 审慎核查,协助保荐机构组织编制申请文件;<br>2、及时向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文 件和数据,以便双方能及时完成有关工作,并对所提供的文件 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br>3、协助保荐机构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参与证券发行 上市的相关工作等。<br> |
| (四)其他安排 | 本保荐机构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要 求对发行人实施持续督导。 |
第十节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李鸿仁、业敬轩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6666
第十一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人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发行及上市的条件。保荐人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的签字盖章 页)
项目协办人:
闻 昊
保荐代表人:
李鸿仁 业敬轩
内核负责人:
杨晓涛
保荐业务负责人:
郁伟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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