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众辰科技2026-08-26 00:00

摘要

1众辰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布核查意见,确认公司具备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符合法规要求且不含独董及5%以上股东,计划制定流程合规,未提供财务资助。
2委员会认为该计划有利于健全激励机制、提升管理效率及可持续发展,一致同意实行本激励计划,后续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进 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3、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获 授条件、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

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 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8 月 24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委员:

方田 曾祥飞 赵清云

2026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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