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
摘要
股票代码:600960 股票简称:渤海汽车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摘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六年八月
上市公司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上市公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 1、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上市公告
书及其摘要中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
变化所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本次交易时,除上市 公告书内容以及与其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本次交易的其他全部 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若对上市公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 4、上市公告书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其他监管部门对本
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判断。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 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 5、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上市公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
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其 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上交所官方网站。
特别提示
一、本次发行仅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发行,
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将另行发行。 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数量为 669,718,454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为 3.44 元/股。 四、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已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登记手续。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分布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目录
释义................................................................................................................................5 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7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7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10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11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13 一、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13 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13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14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14 五、资金占用及关联担保情况..........................................................................15 六、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15 七、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15
第三节 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结论性意见....................................................... 16 一、独立顾问核查意见......................................................................................16 二、法律顾问核查意见......................................................................................16
释义
本公告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公告书、 上市公告书 | 指 |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 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
|---|---|---|
| 公告书摘要、 上市公告书摘要 | 指 |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 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 |
|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本次购买资产 | 指 | 渤海汽车拟向海纳川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 买其持有的北汽模塑 51%股权、廊坊安道拓 51%股权 和廊坊莱尼线束 50%股权 |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 套资金 | 指 | 渤海汽车拟向不超过 35 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对 象,以询价的方式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 重组方案 | 指 | 包含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本次募集配 套资金的整体交易方案 |
| 公司、上市公司、渤海汽车 | 指 |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 海纳川、交易对方、控股股 东 | 指 | 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 北汽集团、间接控股股东 | 指 |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汽车工业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 |
| 标的公司 | 指 | 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海纳川安道拓(廊坊) 座椅有限公司、廊坊莱尼线束系统有限公司 |
|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 指 | 海纳川持有的北汽模塑 51%股权、廊坊安道拓 51%股 权和廊坊莱尼线束 50%股权 |
| 北汽模塑 | 指 | 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
| 廊坊安道拓 | 指 | 海纳川安道拓(廊坊)座椅有限公司 |
| 廊坊莱尼线束 | 指 | 廊坊莱尼线束系统有限公司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北京市国资委 | 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交易所、证券交易 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中信建投证券、独立财务顾 问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金杜、法律顾问 | 指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 立信会计师、备考审阅机构 | 指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 | 指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
|---|---|---|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公司章程》 | 指 | 现行有效的《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股东会、股东大会 | 指 |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渤海汽车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一)本次重组方案概况
| 交易形式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 ||
|---|---|---|---|
| 交易方案简介 |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海纳川持有的北汽模塑 51%股权、廊坊安道拓 51%股权、廊坊莱尼线束 50%股权,同时拟向不 超过 35 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
| 交易价格(不含募 集配套资金金额) | 271,039.00 万元 | ||
| 交易 标的1 | 名称 | 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 | |
| 主营业务 | 塑化汽车装饰件的研发、制造与销售 | ||
| 所属行业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所属行业为汽车制造 业(C36)中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 | ||
| 其他 | 符合板块定位 | 是 否√不适用 | |
|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 | √是 否 | ||
|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 应 | √是 否 | ||
| 交易 标的 2 | 名称 | 海纳川安道拓(廊坊)座椅有限公司51%股权 | |
| 主营业务 | 汽车座椅骨架及配件的研发、制造与销售 | ||
| 所属行业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所属行业为汽车制造 业(C36)中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 | ||
| 其他 | 符合板块定位 | 是 否√不适用 | |
|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 | √是 否 | ||
|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 应 | √是 否 | ||
| 交易 标的 3 | 名称 | 廊坊莱尼线束系统有限公司50%股权 | |
| 主营业务 | 汽车线束的研发、制造与销售 | ||
| 所属行业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所属行业为汽车制造 业(C36)中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 | ||
| 其他 | 符合板块定位 | 是 否√不适用 | |
|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 | √是 否 | ||
|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 应 | √是 否 | ||
| 交易性质 | 构成关联交易 | √是 否 | |
| 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 √是 否 |
| 构成重组上市 | 是 √否 | |
|---|---|---|
|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 | √有 无 | |
|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 | √有 无 | |
| 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 无 |
(二)标的资产评估作价情况
| 交易标的 名称 | 基准日 | 评估 方法 | 100%股权对 应评估结果 (万元) | 增值率/ 溢价率 | 本次拟交 易的权益 比例 | 交易价格 (万元) | 其他 说明 |
|---|---|---|---|---|---|---|---|
| 北汽模塑 51%股权 | 2025 年 2月28日 | 收益法 | 318,786.09 | 338.85% | 51.00% | 162,580.91 | - |
| 廊坊安道拓 51%股权 | 2025 年 2月28日 | 收益法 | 25,361.67 | 239.77% | 51.00% | 12,934.45 | - |
| 廊坊莱尼线 束50%股权 | 2025 年 2月28日 | 收益法 | 191,047.28 | 1,759.98% | 50.00% | 95,523.64 | - |
| 合计 | 535,195.04 | - | - | 271,039.00 | - |
由于上述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为 2025 年 2 月 28 日,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验证标的资产价值未发生不利变化,天健兴业以 2025 年 8 月 31 日为加期评估基准日,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进行了加期评估。
经加期评估验证,以 2025 年 8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北汽模塑的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为 358,391.33 万元、廊坊安道拓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7,310.14 万元、 廊坊莱尼线束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09,160.64 万元,较以 2025 年 2 月 28 日为 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未发生评估减值。加期评估标的资产价值未发生不利于上 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加期评估结果仅为验证评估基准日为 2025 年 2 月 28 日的评估结果未发生减值,不涉及调整本次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及交易对 价,亦不涉及调整本次交易方案。
(三)本次重组支付方式
| 序号 | 交易对方 | 交易标的名 称 及权益比例 | 支付方式 | 向该交易对方支付 的总对价(元) | |||
|---|---|---|---|---|---|---|---|
| 股份对价 (元) | 现金对价 (元) | 可转 债 对价 | 其 他 | ||||
| 海纳川 | 北汽模塑 51%股权 | 1,381,937,701.44 | 243,871,357.56 | - | - | 1,625,809,059.00 | |
| 廊坊安道拓 51%股权 | 109,942,840.32 | 19,401,676.68 | - | - | 129,344,517.00 | ||
| 廊坊莱尼线 | 811,950,940.00 | 143,285,460.00 | - | - | 955,236,400.00 |
| 束50%股权 | |||||||
|---|---|---|---|---|---|---|---|
| 合计 | 2,303,831,481.76 | 406,558,494.24 | - | - | 2,710,389,976.00 |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 股票种类 |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1.00元 |
|---|---|---|---|
| 定价基准日 | 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5 年6月17日 | 发行价格 | 3.4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90% |
| 发行数量 | 669,718,454股,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1.33%(未考虑配套 融资) | ||
|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 调整方案 | √是 否 | ||
| 锁定期安排 | 交易对方海纳川出具如下有关锁定期的承诺函: “1.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于本公司持有的通过本次购买资产取得的上 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进行 转让或处置;对于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自本次购买资产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 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 份回购行为或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上述 转让或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通过本次购买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 优先用于履行本次交易项下相应标的公司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义务。<br><br>2.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 本公司持有的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至少六个月。<br>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 加的股份,该等股份的锁定期与上述股份相同。<br>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公司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br>5.如前述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有关监管意见进行 相应调整。<br>6.本公司全权委托上市公司就上述股份的锁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应的锁定手续。<br>7.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北汽集团出具如下有关锁定期的承诺函: “对于本公司在本次购买资产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购 买资产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 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 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该等股份的锁定期与上述股份相同。 如前述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有关监管意见进行相 应调整。本公司全权委托上市公司就上述股份的锁定在中国证券登<br> |
|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应的锁定手续。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 司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
|---|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一)配套募集资金安排
|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 发行股份 | 募集资金不超过 127,311.70 万元 | |
|---|---|---|---|
| 发行可转债(如有) | - | ||
| 发行其他证券(如有) | - | ||
| 发行对象 | 发行股份 | 不超过 35 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 | |
| 发行可转债(如有) | - | ||
| 发行其他证券(如有) | - | ||
|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 项目名称 | 拟使用募集资金 金额(万元) | 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 配套资金金额的比例 |
| 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 40,655.85 | 31.93% | |
| 汽车保险杠产线设备更新 项目 | 20,000.00 | 15.71% | |
| 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 | 3,000.00 | 2.36% | |
| 补充流动资金 | 63,655.85 | 50.00% | |
| 合计 | 127,311.70 | 100.00% |
(二)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情况
| 股票种类 | 境内人民币普通 股(A股) | 每股面值 | 1.00元 |
|---|---|---|---|
| 定价基准日 | 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的发行期首日 | 发行价格 | 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 股票均价的 80%,且不低于配套募集 资金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 产值(除权除息后(如有)),最终 发行价格将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 东会的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监 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 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 |
| 发行数量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 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30%。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 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 |
| 商确定。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发行完成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数 量进行相应调整 | |
|---|---|
| 是否设置发行价 格调整方案 | 是 √否(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
| 锁定期安排 | 向不超过 35 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 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次交易中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 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认购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 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 届时有效的法律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上市公司购买相关资产情况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 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 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截至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日,上市公司在最近 12 个月 内未发生《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 行为。
2、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交易的相关资产的主要财务数据、交 易金额(成交金额)与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比较,相关指标计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资产总额及交易金 额孰高 | 资产净额及交易金 额孰高 | 营业收入 |
|---|---|---|---|
| 北汽模塑 51%股权 | 451,686.73 | 162,580.91 | 521,048.75 |
| 廊坊安道拓 51%股权 | 27,962.53 | 12,934.45 | 42,890.31 |
| 廊坊莱尼线束 50%股 权 | 184,409.39 | 95,523.64 | 223,799.05 |
| 标的资产合计 | 664,058.65 | 271,039.00 | 787,738.11 |
| 项目 | 资产总额及交易金 额孰高 | 资产净额及交易金 额孰高 | 营业收入 |
|---|---|---|---|
| 上市公司 | 635,400.88 | 364,721.04 | 311,504.80 |
| 占比 | 104.51% | 74.31% | 252.88% |
注: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取自其经审计的 2025 年度财务报告。
由上表可见,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海纳川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已在审 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 东已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发生 控制权变更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北京市国资委。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 1、本次交易已经北汽集团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 2、本次交易已经海纳川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 3、本次交易方案已通过北京市国资委的预审核;
- 4、标的公司廊坊安道拓、廊坊莱尼线束、北汽模塑合资方股东已同意放弃
优先购买权;
- 5、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 6、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评估报告已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
- 7、本次交易草案、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 8、北京市国资委已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 9、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 10、本次交易已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
- 11、本次交易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完成所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不存在其他尚未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交割及过户情况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向北汽模塑出具 《变更通知书》并换发《营业执照》,北汽模塑 51%股权已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 北汽模塑交割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向廊坊安道拓出 具《变更通知书》并换发《营业执照》,廊坊安道拓 51%股权已变更登记至公司 名下,廊坊安道拓交割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向廊坊莱尼线束出具《变更通 知书》并换发《营业执照》,廊坊莱尼线束 50%股权已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廊 坊莱尼线束交割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二)验资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5092 号),北 汽模塑 51.00%股权已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变更至上市公司名下,廊坊安道拓 51.00%股权以及廊坊莱尼线束 50.00%股权已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变更至上市公 司名下。本次增资后,上市公司新增股本为人民币 669,718,454 元,本次增资后 公司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620,233,972 元。
(三)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出具的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 登记,新增 669,718,454 股普通股,登记后股份总数为 1,620,233,972 股。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 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 况
自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之日至本公告书摘要 签署日,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自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 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之日至本公告书摘要签署日,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标的公司股东情况变化相应发生变动,变动情况如下:北汽模塑董事长李
金钢、董事张洋洋离任,选举王青竹、范辰炜为新任董事,选举岳晓莉担任董事 长;廊坊安道拓董事罗彦臣离任,选举甘泉为新任董事;廊坊莱尼线束董事范辰 炜离任,选举佘长城为新任董事,监事潘峰离任,选举陈焱、李文静为新任监事。
五、资金占用及关联担保情况
自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之日至本公告书摘要 签署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 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签署日,交易各方已按照《重组报告书》披露的相关协议 及承诺的约定履行或正在履行相关义务,未出现违反协议及承诺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截至本公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尚待办理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 1、上市公司尚需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
- 2、上市公司尚待在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期限内完成本次配套募集资金事宜,
并就新增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上市手续;
- 3、上市公司尚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次交易中新增股份所涉及
的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修订等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 4、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尚需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确定过渡期内标
的资产产生的损益,并执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中关于过渡期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 5、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 6、上市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重组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节 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2、本次交易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程序,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或授权程
序合法有效,本次交易依法可以实施;
- 3、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已合法取
得标的资产;上市公司已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交易对方发行新股的股份登记 手续,相关实施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
- 4、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 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 5、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文件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日,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标的公司股东情况变化相应发生变动;
- 6、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文件之日至本
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7、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各方作出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履行或
正在履行,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及承诺的情形;
- 8、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购
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可以依法
实施;
-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变更登记
手续已办理完毕,交易对方依法履行了交付标的资产的法律义务。
- 3、渤海汽车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协议约定办理了本次购买资
产涉及的验资及股份登记手续,尚需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购买资产涉及的现金对 价。
-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
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 5、自渤海汽车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后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渤海汽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发生更换的情况;标 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如本法律意见书“四、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部分所述。
- 6、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渤海汽车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渤海汽车为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 7、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各方不存在违反《购买资产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约定及已披露的承诺的情形。
- 8、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七、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所
述的后续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方按照已签署的相关协议、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 务的情况下,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页无正文,为《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之盖章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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