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普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301666 证券简称:大普微 公告编号:2026-030
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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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十九次会 议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 通知已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以电话、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会议应出席董事 11 人,实际出席董事 11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杨亚飞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大普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 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为深化公司全球化战略布局,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优势,打造多元化资本运作 平台,进一步提高公司资本实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加快海外业务发展,完善境内 外双循环格局,巩固行业地位,公司拟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H 股上市”)。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筹
划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 H 股上市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 2.1 发行上市地点 全部公开发行的 H 股(以普通股形式)将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2.2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H 股普通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3 发行及上市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 H 股上 市,具体发行及上市时间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授权人士亦可转授 权)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进 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4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香港公开发售,即在香港向
公众人士公开发售普通股,国际配售则向符合投资者资格的国际机构投资者配售。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 S 条例以离岸交易方式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以及; (2)依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 144A 规则(或其他豁免)于 美国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具体发行方式将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及其授权人士(授权人士亦可转授权)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境内 外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及市场状况加以确定。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5 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公众持股比例、最低自由流通 量比例等监管规定(或获豁免)的前提下,由公司根据自身资金需求与未来业务 发展的资本需求确定发行规模,本次拟发行的 H 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的 10%(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并根据市场情况授权整体协调人行使不超 过前述发行的 H 股股数 15%的超额配售权,最终发行规模、超额配售事宜及发 行比例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授权人士亦可转授权)单独或共同代 表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以公司 根据与有关承销商分别签署的国际承销协议及香港承销协议发行完成后实际发 行的 H 股数量为准。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 新股数目为准,并须在得到境内外监管部门、香港联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批准或 备案后方可执行。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6 定价方式 本次 H 股发行价格将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和境内外资本市场的情况,
按照国际惯例,根据市场认购情况、订单需求和簿记结果,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 最终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授权人士亦可转授权)单独或共同 代表公司和整体协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情况等共 同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7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发行的对象包括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国境 外(为本方案之目的,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 省及外国)机构投资者、企业和自然人以及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进行境外 证券投资的境内合格投资者,包括参与香港公开发售的香港公众投资者,以及参 与国际配售的国际投资者、中国境内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中国境内 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可以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将由公司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授权人士亦可转授权)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 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审批及市场状况加以确定。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8 发售原则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初始比例由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授权人士亦可转授权)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综 合考虑届时保荐人、整体协调人及相关中介意见而厘定。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 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根据认 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和超额认购的倍数来确定,但仍会 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发出的指引信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 分配。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也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会 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 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公开发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香港 联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修订和更新中的规定 以及香港联交所另行豁免批准的超额认购倍数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公 司也可以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和发售时的具体规模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回拨” 机制及/或分配机制下的指定分配百分比的豁免。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最终确定的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 (经回拨及/或重新分配后,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 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 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 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后市行为的预计等。 在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 和机构投资者。引入 H 股基石投资者的资质和具体配售比例,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要求以及届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 发行方案的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 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刊发本次 H 股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 者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9 承销方式 本次 H 股上市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具体承销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授权人士亦可转授权)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境内 外监管部门审批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10 筹资成本分析 预计本次 H 股上市的筹资成本中包括保荐人费用、承销费用、公司境内外
律师费用、承销商境内外律师费用、审计师费用、内控顾问费用、行业顾问费用、 合规顾问费用、财经公关费用、印刷商费用、背调机构费用、诉讼查册费用、制 裁及出口管制律师费用、财经公关费用、秘书公司费用、股份登记机构费用、向 香港联交所支付的上市申请费用、路演费用及其他中介费用等,具体费用金额尚 待确定。最终筹资成本及确认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 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11 发行上市中介机构选聘 本次 H 股上市需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团成员(包
括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公 司境内外律师、承销商境内外律师、数据安全律师(如需)、审计师、内控顾问、 行业顾问、印刷商、合规顾问、公司秘书、ESG 顾问、财经公关公司、路演公 司、收款银行、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背调机构、诉讼查册机构(如需)、海外 律师、制裁律师及其他与本次 H 股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除公司股东会直接聘 请的中介机构外,由公司股东会授权、确认及追认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授权人 士亦可转授权)选聘本次 H 股上市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并与其最终签署相关委托 协议或合同。
上述发行方案为初步方案,且需完成中国证监会对本次 H 股上市的备案以 及履行香港联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程序后方可实施。为确保公司本次 H
股上市的申请工作顺利进行,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授权人 士亦可转授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或调整公司本次 H 股上市的发行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筹
划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本次 H 股上市之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 得本次 H 股上市的有关备案或审核批准后,公司将根据 H 股招股说明书及 H 股 国际配售招股文件所载条款及条件,在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授权人士 亦可转授权)(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及/或其委托的承销商(或其代表)决定 的日期,向境外专业机构、企业、自然人及其他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发行及配售 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在本次 H 股上市后将转为境外募集股份 有限公司。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公司本次 H 股上市所得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包括 但不限于):1、下一代企业级存储产品及核心技术研发;2、进一步深化供应链 体系;3、扩大全球 AI 数据中心客户覆盖及市场拓展;4、战略投资、产业合作 及潜在收购;5、补充营运资金及一般公司用途。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授权人士亦可转授 权)在经股东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本次 H 股上市申请审批及备案 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 等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
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 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 划以公司正式刊发的 H 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 H 股上市的需要,拟将本次 H 股上市相关决议的有效期确定 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 关监管机构对本次 H 股上市的备案或批准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 H 股上市完成日与行使并完成超额配售权(如有)孰晚日。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为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 H 股股东的利益,在扣除公司于本次 H 股上市 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股 利(如有)后,本次 H 股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 H 股上市前后的新老 股东按照其于本次 H 股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公开发
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 案》
根据公司本次 H 股上市的需要,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确认及追认董 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授权人士亦可转授权)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 H 股上
市的框架、原则和决议有效期内,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向境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 管机构就本次 H 股上市提出申请,并全权办理与本次 H 股上市有关的具体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本次 H 股上市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及 其他情况对本次 H 股上市的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决定并组织具体实施, 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 H 股发行规模、发行比例、发行价格(包括币种、 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股份配售方案、配售 比例、定价方式、超额配售事宜、基石投资者的加入(如有)、战略投资者(如 有)、募集资金具体使用及投向计划等具体事宜及其他与本次 H 股上市方案实 施有关的事项;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条款批准发行新股;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首次上市费用;上市费用估算、发布正式通告和与本次 H 股上市 相关的其他公告。
(二)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起草、修改、签署、递交及刊发招股说 明书及其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中英文版本,下同)、整体协调人公告、正 式通告、红鲱鱼招股书、国际配售通函及其他申报文件;就本次 H 股上市向境 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批准 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批准、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中止、终止任何与本 次 H 股上市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整体协 调人聘用协议(如适用)、资本市场中介人协议、承销协议(包括香港承销协议 和国际承销协议)、关连/关联交易协议(包括确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 限金额,如适用)、顾问协议、投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基石投资协议)、保密 协议、H 股股份过户登记协议、收款银行协议、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FINI)协议、定价协议、公司秘书委任协议、企业服务公司聘用协 议(如有)、eIPO 协议、其他与本次 H 股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聘用协议(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及承销商境内外律师、制裁律师、数据安全律师(如有)、行业顾 问、印刷商、公关公司、审计师、内控顾问、收款行、ESG 顾问、合规顾问、 背调机构、诉讼查册机构(如需)、海外律师等)、豁免申请、服务合同/委任
函(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合同) 以及确定和调整该等人员的薪酬、招股文件或其他需要向保荐人、中国证监会、 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出具的承诺、确认、授权以及任何与本次 H 股上市 有关的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承诺、契据、函件文本及在该等文件上加盖公司公 章;聘任、解除或更换(联席)公司秘书、负责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授权代表及 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公司代理人;聘请保荐人、承销团成 员(包括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簿记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 等)、公司及承销商境内外律师、制裁律师、数据安全律师(如有)、审计师、 行业顾问、内控顾问、评估师(如有)、印刷商、公司秘书、公关公司、财务顾 问(如有)、合规顾问、知识产权律师(如有)、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秘书公 司、收款银行及其他与本次 H 股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代表公司与境内外有关 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以及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沟通并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 确认及批准豁免申请函;批准及签署本次 H 股上市所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招股说明书、电子表格、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承诺 函、授权委托书、验证笔记等备查文件以及责任书),决定与本次 H 股上市相 关费用、发布正式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定稿、派发、大量印刷或 刊发招股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版本、聆讯后资料集、香港招股说明书、红鲱鱼 招股书、国际配售通函等);批准和签署 H 股股份过户登记协议和 FINI 协议等 协议;批准发行股票证书、股票过户以及在本次 H 股上市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 公章;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以 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投保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办理购买保险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 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 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责任 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相关事宜);根据《香港上市规 则》第 3.05 条的规定委任授权代表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授 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授权人士亦可转授权)代表公司向香港联交所作出 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以下简称“ESS”)登记申请的一切所
需事宜并签署相关所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确定 ESS 账户授权使用人的身份及角色,提交相关使用者资料,接受香港联交 所制定的关于使用电子呈交系统的使用条款(经不时修订),处理与 ESS 登记 相关的任何后续事宜);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申请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CCASS)准入,并递交和出具相关文件及承诺、确认和授权;批准于香港联 交所网页、公司网站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如需)上传申请版本招股书及 整体协调人委任公告(包括其修订版)、聆讯后资料集,以及其他与本次 H 股 上市有关的事项。
(三)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 H 股上市方案,批准、起草、修改、签 署、执行、完成并向与本次 H 股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 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及其他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组织或个人安排提交各项与本次 H 股上市有关的申请、 备忘录、报告、材料、反馈或回复(书面或口头)、承诺、确认、授权或其他所 有必要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任何过程稿)并在有关文件上加盖公章(如需), 以及办理与本次 H 股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或同意等手续(包括 但不限于将公司注册为“非香港公司”以及委任公司在香港接收或向公司送达的 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代表、完成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的注册(如需)、招股 说明书的注册、递交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即 A1 表格,以下简称“A1 表 格”)及其他资料和文件),代表公司与相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作 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并做出其认为与本次 H 股上市有关的必须、 恰当或合适的行为及事项。
(四)在不限制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根据香 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签署及通过 A1 表格及其它相关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表格、清单及各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与内容(包括所 附承诺、声明和确认,以及其后续修订、更新、重续和重新提交),及批准香港 上市费用的缴纳,向保荐人就流动资金充足性作出确认以及就 M104 表格(其他 需提交信息)中载列的事项及公司其他事项提供确认函,决定上市豁免事项并向 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如需)提出豁免申请,批准保荐人或保荐人境外律师
适时向香港联交所提交 A1 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香港上市规则》要求于提 交 A1 表格时提交的其他文件、信息及费用,代表公司签署 A1 表格及所附承诺、 声明和确认,并于提交该表格及其他相关文件时:
1、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 A1 表格中的承诺、确认和授权(如果香港联 交所或香港证监会对 A1 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 A1 表格的要 求作出相应承诺),并确认在未获得香港联交所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不会变更或 撤销该承诺:
- (1)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公司会一直遵守
并告知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其有责任一直遵守不时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全 部规定,并确认公司在上市申请过程中已遵守并将继续遵守且已告知公司的董事 及控股股东他们有责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指引材料的所有适用规定;
- (2)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或确保代表公司提交在所有重大方面均
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的资料给香港联交所,并确认 A1 表格及随表格 递交的所有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
- (3)如果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i)呈交的 A1 表格或上市文件稿本
中载列的任何资料或(ii)在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给香港联交所的资料在任何重 大方面不准确或不完备,或具误导或欺诈成分,公司将在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香 港联交所;
- (4)在证券开始交易前,透过 FINI 系统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
第 9.11(37)条要求的声明(登载于监管表格的 F 表格);
- (5)按《香港上市规则》第 9.11(35)至 9.11(39)条的规定在适当的时
间向香港联交所呈交文件;
- (6)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有关刊发和沟通消息的步骤及格式规定。 2、代表公司按照 A1 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
(香港法例第 571V 章)第 5 条和第 7 条的规定,授权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 副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 (1)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 5(1)条,公司须将上市申请(《证券及
期货条例》第 2 条所指的释义内)的副本向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 规则》第 5(2)条,公司须书面授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向香港联交所呈递的
上市申请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1 表格及所有附随文件)存档时,由香港 联交所代表公司将所有该等资料向香港联交所存档时同步向香港证监会存档;
- (2)确认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均可不受限制地查阅公司以及公司的顾
问及代理代表公司就上市申请呈交存档及提交的材料及文件。在此基础上,当上 述材料及文件呈交存档及提交时,香港联交所将被视为已履行上述代表公司向香 港证监会呈交该等材料及文件存档的责任;
- (3)公司之证券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 7
(1)及 7(2)条,公司须将公司或公司代表向公众人士或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 或发出的公告、陈述、通告、通函或其他文件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 及期货规则》第 7(3)条,公司须书面授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将所有香港证 监会存档文件送交香港联交所时,由香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将所有香港证监会存档 文件向香港证监会存档。
- 3、代表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上述所有文
件送交香港联交所存档的方式及所需数量由香港联交所不时指定。
- 4、除事先获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
而香港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权批准。此外,公司承诺会签署香港 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
(五)批准、签署上市申请,批准、签署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签署的其他有 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批准、签署其他 H 股上市按惯例所需的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批准、签署 A1 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 随附附录、表格和清单)的形式和内容,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保荐人、香港联交 所及/或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及/或授权,以及与 A1 表格相关的文件,并对 A1 表格及其相关的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批准、签署及核证验证笔记及责 任书等备查文件;代表公司批准、签署对保荐人就 A1 申请文件内容所出具的背 靠背确认函;代表公司批准、签署对保荐人出具的诉讼查册确认函;授权保荐人 就本次 H 股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呈交 A1 表格及其他与本次 H 股上市相关的文件;授权保荐人代表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就本次 H 股上市联络 和沟通以及作出任何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 监会就其对于本次 H 股上市提出的问题与事项作出沟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授权人士亦可转授权)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3A.05 条的规定向保荐人提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人须向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便 保荐人实行其职责。
(六)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关、 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 H 股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会、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因本次 H 股上市的需要而制定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关 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 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 H 股上市完毕后,对公司章程 中涉及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 董事会授权人士(授权人士亦可转授权)根据境外上市监管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 修订或终止公司的相关制度性文件(如涉及);在本次 H 股上市前和本次 H 股 上市完毕后依法在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有关注册资本变更 和前述文件变更的批准、审批、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并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 H 股股票登记事宜;根据境内外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起草、修改及采纳(包括因应无纸证券市场制度实施所 需的修改)其他公司因本次 H 股上市所必需采纳的公司治理文件;办理申请公 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有关事宜。
(七)批准将本次 H 股上市相关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及如需要,经 任何一位董事及公司秘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包括通过电子方式核证)后, 递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和/或经要 求,发给其他相关各方和包括保荐人在内的参与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核证、通 过和签署招股说明书、申请表格等将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呈交的文件 及公司备查文件等。
(八)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其所需 资金金额或根据上市申请核准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 见、公司运营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 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 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
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 确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如有);在本次 H 股上市完 成后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包括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使用);根据募集资金投向 的具体项目向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有关审批、备案手续(如需)。具体募集资金用 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正式刊发的 H 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为准。
(九)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或备案 文件,对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 H 股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十)具体办理与本次 H 股上市有关的全部事务,在其酌情认为合适时, 对本次 H 股上市有关法律文件作出修改、调整或补充并批准相关事项。
(十一)向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监管机关递交及收取与本 次 H 股上市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变更公司秘书、公司在香港的主 要营业地址、公司在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代理(如需)、注册为“非 香港公司”的相关文件等),并办理有关签署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及必 要或合宜的其他事宜。
(十二)在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授权人士亦可转授权)单独或共同代表公 司已就本次 H 股上市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以及决定及签署和交付的所有 相关文件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及所有相关文件,并具体 办理与本次 H 股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务。
(十三)办理本次 H 股上市完成后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事宜以及遵 守和办理《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其他事宜。
(十四)上述授权应包括在其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或补充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权利,办理 必要手续、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并涵盖因原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9.03 条 过期而公司需向香港联交所重新提交 A1 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根据《上市规 则》要求须于提交 A1 表格时提交的其他文件、信息及费用,而董事会及/或其授 权人士(授权人士亦可转授权)可按本议案获授权处理该等重新提交(如需)之 相关事宜。
以上授权自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 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 H 股上市的备案或批准文件,则以上 授权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 H 股上市完成日、行使并完成超额配售权(如有) 日及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孰晚日。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确定董事会授权人士的议案》 根据本次 H 股上市工作需要,在《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
士办理与公司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 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前提下,提请股东会确定杨亚飞、 朱劲松为董事会授权人士(授权人士亦可转授权),并在该议案的授权范围内, 单独或共同具体办理该议案所述相关事务及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与本次 H 股上 市有关的事务,授权期限与《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 司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 事项的议案》所述授权期限相同。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更名暨修订<公司
章程>及相关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及治理优化需要,公司拟调整董事会人数及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的设置,调整后的董事会由[9-11]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更名为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在原有职责基础上增加 ESG 相关职责。根据《公 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委 员会工作细则的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工作细则的公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全 文。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所涉《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于H股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 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境外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中国境内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等香港法律 法规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本 次 H 股上市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 行修订,形成本次 H 股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董事 会议事规则(草案)》”)。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授权人士亦可转授权)单 独或共同代表公司,为本次 H 股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 H 股上市的实际情况等, 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 章节、条款、生效时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等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以及根据 中国境内及香港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制度(包括因应无纸证券市场制度实施 所需的修改)的更新而调整《公司章程(草案)》),并向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 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审批、变更、备案事宜。
《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草 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包括不时 修订版本)及其相关的议事规则将继续适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修 订 H 股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修订及制定部分 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及相关制度全文。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
度>的议案》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 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并规范公司及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活动,根据《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境外上市管理办法》《关 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 《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境外发
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全文。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H股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
议案》
为公司本次 H 股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修订 及制定以下制度:
- 12.1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2.2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2.3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2.4 修订《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2.5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2.6 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2.7 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2.8 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2.9 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2.10 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2.11 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拟制定以下制度:
- 12.12 制定《企业管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2.13 制定《董事会成员及雇员多元化政策(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2.14 制定《反舞弊、反腐败、反贿赂管理制度(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2.15 制定《反洗钱及经济制裁管理制度(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2.16 制定《ESG 管理制度(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时,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为本次 H 股上
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 求与建议以及本次 H 股上市的实际情况等,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上述内 部治理制度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时 间、等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
上述第 1-5 项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上述第 6-16 项制度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公司现行的上述第 1-11 项内部治理制度 (包括不时修订版本)将继续适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修 订 H 股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修订及制定部分 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及相关制度全文。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 H 股上市的需要,公司拟聘任天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为公司本次 H 股上市的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本次 H 股上市相关的会计师报 告并就其他相关申请文件提供意见。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天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按
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聘
请 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由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的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杨亚飞先生、朱劲松先生、黄运新先生、 陈祥先生、单羿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经公 司股东会选举通过后,将与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独立董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的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三年止。
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前,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仍将 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 14.1 提名杨亚飞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4.2 提名朱劲松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4.3 提名黄运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4.4 提名陈祥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4.5 提名单羿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
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15、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并结合本次 H 股上市的需要,根据《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推荐,公司董 事会提名王海龙先生、全智先生、吴亮先生、朱玲玲女士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经公司股东会选举通过后,将与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止。
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前,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仍将 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 15.1 提名王海龙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5.2 提名全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5.3 提名吴亮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15.4 提名朱玲玲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
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独立董事提
案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16、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为公司本次 H 股上市之目的,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董事会
确认本次 H 股上市后,公司各董事角色如下:
- (1)执行董事:杨亚飞、朱劲松、黄运新、陈祥
- (2)非执行董事:单羿、单阿敏(单阿敏系职工代表董事)
- (3)独立非执行董事:王海龙、全智、吴亮、朱玲玲 上述董事均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基于杨亚飞先生、朱劲松先生、
黄运新先生、陈祥先生、单羿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王海龙先 生、全智先生、吴亮先生、朱玲玲女士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单阿敏 女士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前提下,上述董事角色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7、审议通过《关于选聘公司秘书及委任公司授权代表的议案》
为公司本次 H 股上市之目的,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聘请《香港上市规 则》下的联席公司秘书、委任《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公司条例》下的授权代 表,负责协助公司在本次 H 股上市后与香港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相关工作。 拟聘任人选如下:
- (1)《香港上市规则》下的联席公司秘书:朱劲松、何媛琳;
- (2)《香港上市规则》下的授权代表:朱劲松、何媛琳;
- (3)香港《公司条例》下的授权代表:何媛琳。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士有权单独或共同全权办理
本次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的聘任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磋商、定价、签署聘任 协议等,并可根据需要调整上述人选。
上述聘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聘任的《香港上市规则》下的授权代表 的任期自公司本次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 股)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 效。公司的联席公司秘书、《公司条例》下的授权代表的任期自本议案通过之日 起生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8、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公司在香港进行非香港公司注册的议案》 为公司本次 H 股上市之目的,董事会同意公司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 港法例第 622 章)及《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 310 章)的相关规定向香港 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向香港商业登记署作出商业登记、设立公司 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委任公司在香港的获授权代表/在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 件及通知的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为此,提请董事会批准、追认及确认此前公司 或其他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人士作出的与非香港公司注册有关的所有 行动、决定及签署和交付的所有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磋商签署聘任协议等, 并授权董事会授权人士(授权人士亦可转授权)、公司秘书或法律程序文件代理 人单独或共同处理非香港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相关事项(包括在香港设立主要营 业地址、代表公司签署非香港公司注册事宜之有关表格及文件等)并代表公司处 理其他与本次 H 股上市相关的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9、审议通过《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为公司本次 H 股上市之目的,为合理控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责任人员的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根据境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公司 拟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 险(以下合称“责任保险”)。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授权人士亦可转授权)单独或 共同代表公司在遵循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 其他相关境外规定及行业惯例并参考行业水平的前提下办理责任保险购买的相 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 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并在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 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的事宜。
本议案全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对本事项回避表决,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公司全体董事对本事项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20、审议通过《关于向香港联交所作出电子呈交系统(ESS)申请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发行 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根据需要现董事会同 意公司向香港联交所作出电子呈交系统的申请,批准及确认和追认董事会授权人 士(授权人士亦可转授权)代表本公司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以及 提交相关使用者资料,处理与 ESS 登记有关的任何后续事宜,并接受香港联交 所制定关于使用电子呈交系统的使用条款(经不时修订);并同意授权董事会授 权人士处理本次电子呈交系统登记申请的一切所需事宜并签署相关所需文件(包 括网站确认函)、根据香港联交所要求适时提交相关申请和开户事宜(包括但不 限于确定账户授权使用人、签署及递交相关申请文件等)。
董事会特此批准朱劲松作为董事会第一授权人士、何媛琳作为董事会第二授 权人士,接收登陆密码以及代表公司办理在香港联交所申请开立 ESS 账户有关 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提交或者交付与 ESS 账户申请及登记有关的 任何文件、接受香港联交所制定的关于 ESS 账户开立及使用的相关条款及处理
与 ESS 登记有关的任何后续事宜等。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6 年半年度报告》和《202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了公司 2026 年上半年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议案中的财务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及《202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编制了《202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3、审议通过《关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满足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在规范运作和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拟将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 110 亿元(或等值外币,含此前审批仍在有效期内的授信额度),授信业务品种 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承兑汇票、保函、 信用证、应收账款保理等。
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 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上述申请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及授权期限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7 年 5 月 18 日止有效,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董事会提请股东 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 手续,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授信相关文件。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 上述综合授信业务的相关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提
高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4、审议通过《关于提高及调整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为进一步满足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在规范运作和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拟将 2026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额度增加至不超过 40 亿元(含此前审批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其中为资产负 债率 70%以上的子公司担保的额度不超过 36.5 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 子公司担保的额度不超过 3.5 亿元。以上担保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担保发生额, 最终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贷款、 承兑汇票、信用证、保理、保函、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以及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 务提供的履约担保等;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上述担保的额度可在子公司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对于 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担保对象处获 得担保额度;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因业务需要办理上述担保范围内 的业务,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额度调整事项之日 起至 2027 年 5 月 18 日止有效,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范围内可循环使用,公司董 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担保事项的具体事宜并签 署上述担保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提
高及调整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5、审议通过《关于提高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提高闲置自 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在不影响正常经营、保证资金流动性及安全性前提下,使 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使用期限自本次股 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7 年 5 月 18 日止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其有效期范围内, 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 代理人在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 施和管理。
保荐机构对本议案出具了同意的专项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提
高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于 2026 年 9 月 9 日(星期三)召开 202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由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
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 2、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 3、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 4、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 5、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大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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