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钦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摘要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股票代码:600753 股票简称:ST 海钦 召开时间:2026 年 9 月 9 日
目 录
股东会须知 ............................................... 1 第一部分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2 第二部分 会议审议事项 ................................... 3
议案一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 议案二 《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 ............ 5
股东会须知
为充分尊重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大股东,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 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次股东会须知如下:
一、股东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召开等有关事宜。 二、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
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同时也必须 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和扰乱会议程序。
四、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 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 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 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 超过 3 分钟。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六、在会议表决程序结束后进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其投票表决无效。在 进入表决程序前退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 定办理。股东会表决程序结束后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表决票将视为无效。
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八、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 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九、本次股东会需通过的事项及表决结果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由聘请的律师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9 月 9 日
第一部分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9 月 9 日下午 14:3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港区东方大道 365 号会议室 三、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四、现场会议记录人:董事会秘书 五、大会议程: (一)与会人员签到(下午 14:00—14:25) (二)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及代表股份数,以及其
他参会人员 (三)宣读大会须知 (四)审议大会各项议案:
-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
(五)现场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 (六)现场股东及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七)推选计票、监票人 (八)休会,收集表决票,统计表决票和表决结果 (九)宣布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宣读股东会决议,签署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 (十二)会议结束
第二部分 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一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公司名称变更情况 因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发展需要,为提升公司品牌竞争力,拟变更公司名称为
“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要求,基于公司名称变更,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 订,具体如下: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为维护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为维护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 |
|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英 文 全 称 : Fujian Haiqin Energy Group Co.,Ltd 集团名称:福建海钦能源集团 |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aiqin Energy Group Co., Ltd 集团名称:海钦能源集团 |
除上述相关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不涉及公司主营业务的变更,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拟变更的名称已经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本次拟变 更公司名称暨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向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能否取得相关批准并完成最终变更登记具有不 确定性,存在修改、调整的可能性,公司名称及《公司章程》备案以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核准的为准。
(三)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他人办理与本次事项相关的 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事宜。
(四)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二 《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接受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及液化石油气业务拓展等资金需求,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海歆拟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合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 元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利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最高借款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为自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每笔借款的具体期限视公司及子公司的资 金需求,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具体借款金额、期限、利率以签订的合同为准。公 司及子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需提供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
(二)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及关联交易豁免情况 1、独立董事审议情况 本次公司接受财务资助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 2026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会议表决结果为 3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1)本次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 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主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利率水 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无需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董事会表决情况
- (1)2026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投票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联董事赵晨晨先生、雷安华先生、徐鹏先生、张燕女士、倪龙强先生、赵凌一女 士回避表决。
- (2)鉴于浙江海歆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接受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8(二)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 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可以
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接受财务资助事项可免 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 人代表公司办理相关财务资助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 文件。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五)过去 12 个月内,除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 财务资助外,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及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 联交易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二、财务资助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1、公司名称: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3、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港区乍浦镇东方大道东侧、汇利服饰北侧(浙江
亚兰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内3幢301室)
- 4、注册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
- 5、法定代表人:钟仁海
- 6、成立日期:2024年2月21日
-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DBUJEL7M
-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
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系说明:浙江海歆系公司控股股东。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借方):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借款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子公司
鉴于:
- 1. 甲方作为乙方的控股股东,愿意向乙方提供财务资助以支持乙方运营。
- 2. 本次借款旨在帮助乙方解决临时性资金需求,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 3.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借款金额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合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借款。 乙方对上述借款无需提供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 (二)借款利率 借款的利率将按照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不高于该基准利率。 (三)借款用途 主要用于日常运营资金周转及液化石油气业务拓展。 (四)借款期限 具体以实际合同签署为准。
四、本次接受财务资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主要用于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及液化石
油气业务拓展,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有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降低公司财务成 本。本次借款利率水平公允,且公司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风险可控,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接受财务资助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2025 年 9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2025-074),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浙江海歆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海歆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 34,505.00 万元, 计提利息 193.10 万元;公司及子公司已归还 29,605.00 万元本金、180.28 万元利 息。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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