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气: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明阳电气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明阳电气2026-08-24 17:34

摘要

1明阳电气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8月24日召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考核管理办法、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等议案,同意票占比均超99.9%;
3同时完成第三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张传卫等5人当选非独立董事,许金花等3人当选独立董事。
4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周雨翔律师、蔡腾飞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8月7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8月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广东明 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 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2026年8月24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横门兴业西 路6号)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郭献清先生主持,董事长张传卫先生因工 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会议开始前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郭献清先生 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24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8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51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5,165,6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0473%。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 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 合资格。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5,067,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421,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82%。

2.《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5,067,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421,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82%。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195,067,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421,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82%。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4.01选举张传卫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94,017,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371,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388%。

4.02选举张超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93,873,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227,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63%。

4.03选举刘建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93,873,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227,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70%。

4.04选举郭献清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93,875,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228,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712%。

4.05选举孙文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93,872,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226,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30%。

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5.01选举许金花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94,022,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376,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552%。

5.02选举徐佳焱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94,0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375,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535%。

5.03选举张书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94,022,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376,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54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审议通过,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周雨翔

蔡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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