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宇智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泽宇智能2026-08-24 00:00

摘要

1泽宇智能发布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事项合法合规。
2本次合计作废257.6352万股,其中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作废6万股;
3因公司2025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251.6352万股全部作废。
4该事项已获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规及激励计划规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75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01F20242031

致: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泽宇智能”)的委托,作为泽宇智能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法律顾问,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泽宇智能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作废部分 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江苏泽宇智能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 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 1、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2、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 涉及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 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 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本 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 3、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 4、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 (1) 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 (2)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激励对象或其他本激励计划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 法律意见。

  • 6、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 1、 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 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等议案。

  • 2、 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 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 3、 2024 年 5 月 28 日至 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4 年 6 月 7 日,公司公告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42)

  • 4、 2024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向激励对 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29.392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6.37 元/股;授权董事 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44)

  • 5、 2024 年 6 月 18 日,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确定授予日为 2024 年 6 月 18 日,以 16.37 元/股的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 429.39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 6、 2024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授予日)》。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6 月 18 日,并同意以 16.37 元/股的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 429.39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 7、 2025 年 8 月 27 日,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激励 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 8、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 认为,本次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 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本事项符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 9、 2025 年 9 月 5 日,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本次调整仅对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中确定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对授予数量未作调整。

  • 10、 2025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调整仅对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中确定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对授予数量未作调 整。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11、 2026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 徐晓晨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事项已 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 定。

二、 本次作废的具体内容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7.6352 万股。其中:

(一)激励对象离职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 6 万股。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6] 7619 号),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根据《激励计划》的 规定:“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故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 251.635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由公司作废处理。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合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257.6352 万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二) 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作废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均需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邬 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陈晓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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