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真科技: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1)
摘要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 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 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 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 贡献对等的原则,制定了《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
为保证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 施,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2026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 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 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 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 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分公司 及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公司独立 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 以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劳动或聘用 关系。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本 次激励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负责向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 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 度,在行权期对应的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 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 行权期 | 考核年度 | 营业收入(A)(万元) | 净利润(B)(万元) | ||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目标值(Bm) | 触发值(Bn) |
| 第一个 行权期 | 2026 年 | 65,000 | 60,000 | 3,000 | 不适用 |
|---|---|---|---|---|---|
| 第二个 行权期 | 2027 年 | 75,000 | 70,000 | 4,000 | 3,600 |
| 第三个 行权期 | 2028 年 | 85,000 | 80,000 | 12,000 | 10,000 |
| 业绩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业绩完成系数 |
|---|---|---|
| 营业收入(A) | A≥Am | X1=100% |
| An≤A<Am | X1=90% | |
| A<An | X1=0% | |
| 净利润(B) | B≥Bm | X2=100% |
| Bn≤B<Bm | X2=90% | |
| B<Bn | X2=0% | |
|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 X=X1与 X2的孰低值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之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如有)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 2、2026 年若 B<Bm,则 X2=0%;
- 3、上述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若于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 出,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于公司 2026 年第 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出,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 2027-2028 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 行权期 | 考核年度 | 营业收入(A)(万元) | 净利润(B)(万元) | ||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目标值(Bm) | 触发值(Bn) | ||
| 第一个 行权期 | 2027 年 | 75,000 | 70,000 | 4,000 | 3,600 |
| 第二个 行权期 | 2028 年 | 85,000 | 80,000 | 12,000 | 10,000 |
| 业绩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业绩完成系数 |
|---|---|---|
| 营业收入(A) | A≥Am | X1=100% |
| An≤A<Am | X1=90% | |
| A<An | X1=0% | |
| 净利润(B) | B≥Bm | X2=100% |
| Bn≤B<Bm | X2=90% | |
| B<Bn | X2=0% | |
|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 X=X1与 X2的孰低值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之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如有)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2、上述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行权期内,公司根据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确认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并为满 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 权因未达到相应业绩考核指标而不得行权的部分,由公司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届时依据股票期 权对应考核年度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年度 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 A | B | C | D |
|---|---|---|---|---|
|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 | 100% | 80% | 60% | 0% |
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股票期权数 量×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个人层面行权比例(Y)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对应考核年度绩效 考核结果为“A”“B”“C”,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 当期未行权部分或不得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若激励对象个人 对应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 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 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股票期权的行权,除满足上述行权条件外,还需满足 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第六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 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均为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部分的 考核期间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 露之后(含披露日)授出,则考核期间为 2027-2028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
第七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 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
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 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 3、考核结果作为股票期权行权的依据。
(二)考核记录归档
- 1、考核结束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
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
- 2、为保证绩效考核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考核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
修改或重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 5 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公司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有权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存在冲突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执行。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次激励计划生效之日起实施。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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