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夷:关于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 公告编号:2026-079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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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未开庭审理;
-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本案原
告;
- 3.涉案金额:本案诉讼请求之间存在连带、补充及替代关
系,原告就本案实际受偿总额不超过 276,552,532.44 港元(以 8 月 19 日汇率 1 港元对人民币 0.86502 元折算,折合人民币 239,223,471.61 元,不含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目前处于登记立
案阶段,尚未审理,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 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武夷或公司)
全资子公司 China Wu Yi Australia Investment Pty Limited(中国
武夷澳大利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投公司或原告)因借 款代偿追偿、担保追偿、股东及信托单位持有人协议履行等纠 纷,向位于澳大利亚悉尼的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衡平法庭) 提 起 诉 讼 , 法 院 于 2026 年 8 月 19 日 登 记 立 案 ( 案 号 为 2026/00343644),本案尚未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 1.原告:中国武夷澳大利亚投资有限公司
- 2.第一被告:Rudder Development Pty Ltd (润德开发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润德公司,以其 自身名义 并作为 Rudder Development Unit Trust 受托人的身份)
- 3.第二被告:Zhiyu Ning 宁治宇(润德公司董事)
- 4.第三被告:Changyang Li 李昌洋(润德公司董事)
- 5.第四被告:WR Sydney Pty Ltd(悉尼武夷润德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武夷润德或项目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并以其作 为 WR Sydney Unit Trust 受托人的身份)
- 6.第五被告:WR Sydney Holding Pty Ltd(悉尼武夷润德控
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润德控股公司,以其作为 WR Sydney Unit Holding Trust 受托人的身份)
(二)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7 月,项目公司武夷润德由澳投公司与润德公司合
资设立,拟收购开发位于澳大利亚悉尼联邦街 9-25 号的物业
(以下简称悉尼项目),并为 WR Sydney Unit Trust(悉尼武夷 润德单位信托)的受托人。经后续股权调整,目前澳投公司与 润德公司分别持有武夷润德 88%和 12%的股份,并分别持有 WR Sydney Unit Holding Trust(悉尼武夷润德单位控股信托, 以下简称武夷润德控股信托)88%和 12%的信托单位权益。
2017 年 12 月 18 日,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与集友银行有限 公司签署融资协议。同日,澳投公司、润德公司、宁治宇、李 昌洋与武夷企业有限公司、武夷建设有限公司、拓立投资有限 公司共七方就项目公司在融资协议项下的债务签署担保契约提 供共同担保和个别连带责任担保。
- 2020 年 7 月 13 日,集友银行通知武夷润德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前偿还融资协议项下未偿本金及利息合计 274,955,760.89 港元。2020 年 7 月 30 日,项目公司、澳投公司、润德公司、宁 治宇和李昌洋五方商议并约定,项目公司因资金不足,需要股 东提供支持方能付款,项目公司要求两位股东按当时各自持股 比例出资,润德公司表示其无法及时筹措到所需出资款项,要 求澳投公司代润德公司支付其应出资部分,该笔款项润德公司 应自付款之日起一年内偿还并计付利息,并以其在悉尼项目中 的全部股份及信托单位权益作为担保,宁治宇、李昌洋为该笔 债务提供个人连带保证。
- 2020 年 8 月 31 日,澳投公司通过中国武夷(香港)有限公
司 代 为 向 项 目 公 司 在 集 友 银 行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支 付
276,552,532.44 港 元 ( 其 中 代 润 德 公 司 按 其 股 比 应 支 付 的 33,186,303.89 港元)。2020 年 9 月 1 日,集友银行扣收上述款 项,武夷润德在案涉融资协议项下债务获全额清偿。
此后澳投公司多次向各责任方催告付款。截至起诉之日, 相关款项仍未得到清偿,为保全债权、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澳投公司提起本次诉讼。
(三)诉讼请求 本次诉讼的主要请求如下: 1.针对第一被告润德公司:
- (1)判令润德公司向澳投公司支付贷款本金 33,186,303.89
港元,或作为替代请求,判令润德公司就违约行为向澳投公司 支付同等金额的损害赔偿金,并按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计付利 息;
- (2)宣告润德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股份及其在武夷润德控
股信托中持有的信托单位受衡平法押记受偿权约束,以确保第 (1)项款项的支付,并下令任命一名接管人管理前述股份及信 托单位;
- (3)作为第(1)项、第(2)项请求的替代请求,下令项
目公司修改其成员名册,以反映澳投公司是项目公司的唯一股 东;或者下令更正项目公司股东名册、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 员会登记册,以反映澳投公司持有项目公司 234 股普通股、润 德公司持有项目公司 16 股普通股;下令武夷润德控股公司修改
武夷润德控股信托的信托单位持有人名册,命令润德公司和武 夷润德控股公司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使武夷润德控股信托的 单位持有情况进行调整,以反映在武夷润德控股信托中澳投公 司持有 468 个信托单位、润德公司持有 32 个信托单位;
- (4)作为替代请求,判令润德公司作为共同担保人向澳投
公 司 支 付 清 偿 款 276,552,532.44 港 元 的 七 分 之 一 即 39,507,504.60 港元,或按其在担保契约签署时持有武夷润德的 30%股份比例支付 82,965,759.73 港元,或按清偿款支付时持有 武夷润德的 12%股份比例支付 33,186,303.89 港元,并计付利息;
- 针对第二被告宁治宇、第三被告李昌洋
- (1)判令其因违反对润德公司贷款义务的担保,第二被告
与第三被告连带向澳投公司支付 33,186,303.89 港元损害赔偿;
- (2)判令其各自以衡平法分摊责任的方式向澳投公司支付
39,507,504.60 港元;或与润德公司连带承担 82,965,759.73 港元; 或与润德公司连带承担 33,186,303.89 港元;
- (3)依法就前述金额计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3.针对第四被告武夷润德 判令项目公司武夷润德向澳投公司偿还 243,366,228.54 港
元 ( 即 澳 投 公 司 出 借 276,552,532.44 港 元 的 88% ) 或 276,552,532.44 港元,或判令项目公司向澳投公司支付同等金额 的损害赔偿金;作为补充或替代请求,判令项目公司就澳投公 司以担保人身份代为清偿的 276,552,532.44 港元承担补偿责
任,宣告项目公司名下位于悉尼联邦街 9-25 号的物业受衡平法 押记受偿权约束,以担保前述补偿款项的支付,下令任命一名 接管人管理该物业,并就上述款项计付利息。
- 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请求法院作出其认为适 当的任何进一步或其他命令。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及仲裁共有 91 起,主要涉及合同纠纷、 土地侵害纠纷及劳动争议等,涉案总金额为 24,807.71 万元,占 公司 2025 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5.25%,未达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 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动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及公司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正当法律举措,不会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诉讼目前处于登记立案阶段,尚未审理, 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 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 1.《商业案件传票》(Commercial Summons)及其中文译
文;
- 2.《商业清单陈述书》(Commercial List Statement)及其
中文译文;
- 3.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案件排期信息; 特此公告。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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