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生物: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康泰生物2026-08-22 00:00

摘要

1康泰生物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显示,会议审议未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康泰转2”转股价格及承诺未来期间不再提议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公告》。
2反对票占比93.1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率70.87%,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议案仍被否决。
3律师认为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4此次下修转股价失败意味着可转债短期内无法通过下修促进转股,公司偿债压力或维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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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4303/FY/2026-855

致: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贵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一 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本身发 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 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 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 2026 年 8 月 5 日,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召开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 2026 年 8 月 6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刊载

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 与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手续、会务联系 方式。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 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投票代码、投票简称等有关事项作 出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

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发路 222 号康泰集团大厦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杜伟民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8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21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 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 公司股份数额为 293,727,47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6.2977%(本法律意见 书所称“股份数额”及“股份总额”均为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及总额)。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 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459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额为 21,250,622 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 1.902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463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额为 314,978,09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8.2003%。其中,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除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者”)共计 461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 30,050,636 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 2.690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 束后,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计 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最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

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 决结果如下:

  1. 审议未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康泰转 2”转股价格及承诺未 来期间不再提议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21,019,7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额的 6.6817%;反对 292,967,2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额的 93.1280%;弃权 598,460 股(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 0.19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019,7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额的 70.8739%;反对 8,039,7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额 的 27.1083%;弃权 598,460 股(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2.0179%。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未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丁明明

负责人: 律师:

马卓檀 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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