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奥比中光2026-08-22 00:00

摘要

1奥比中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布核查意见,确认公司具备实施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及草案规定条件,激励计划拟订审议流程合规,未损害股东利益且无财务资助安排。
2委员会认为该计划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吸引留住人才、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一致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3后续将公示激励对象名单不少于10天,并在股东会前披露审核意见。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奥比中光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 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订、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及行权安排 (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条件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及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者安排。

五、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 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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