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哈森股份2026-08-22 00:00

摘要

1哈森股份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苏州郎克斯45%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回复上交所审核问询。
2核心内容包括:交易对方周泽臣签署业绩补偿协议,承诺标的公司2026-2028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09亿元;
3详细核查并披露标的公司历史沿革、股权代持形成及解除过程、资金来源等,确认权属清晰无争议;
4标的公司已掌握钛合金精密加工技术,客户覆盖立讯精密、比亚迪等头部企业。
5本次重组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及证监会注册。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1107A 室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2

二零二六年八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证券交易所

泽昌证字 2026-03-03-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海泽 昌律师事务所接受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森股份”)委托, 作为哈森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苏州郎克斯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45%股权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交易,本所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出具了《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哈 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 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出具了《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哈森商贸(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

哈森股份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哈森商贸(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申请的审核问 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6〕46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本所就《审核问询函》中所载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 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补充释义,《法律意见书》 的前提、假设、说明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义............................................................................................................................... 3 第一节 引言................................................................................................................. 4 第二节 正 文............................................................................................................. 5

第一部分 对补充核查期间事项的补充披露.....................................................5 一、 本次交易方案..................................................................................... 5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6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7 四、 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8 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8 六、 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9 七、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0 八、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11 九、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12 十、 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12 十一、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12 十二、 结论性意见................................................................................... 12

第二部分 对问询问题的回复........................................................................... 14 问题 2、关于标的公司历史沿革.............................................................. 14

释义

除下列词语及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 中的释义一致:

简称含义
《重组报告书(修订 稿)》指《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审核问询函》指《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 购重组)〔2026〕46 号)
《业绩补偿协议》指《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泽臣关于苏州郎克斯精 密五金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
《法律意见书》指《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原补充法律 意见书指《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指《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第一节 引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哈森股份、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 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提供给本所 的文件和材料及证言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误 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 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哈森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哈森股份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哈森股份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上交所的审核 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哈森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 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第二节 正 文

第一部分 对补充核查期间事项的补充披露 一、本次交易方案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正文“一、本次交易方案”部分详细披露本次交 易的方案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正文“一、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部分新增如下: 10、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的受偿方为哈森股份,补偿方为周泽臣,具体条款如下: (1)业绩承诺安排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 2026 年度、2027 年度和 2028 年度。补偿方向上 市公司承诺,苏州郎克斯在 2026 年度、2027 年度和 2028 年度的累计承诺净利 润应不低于 20,9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简称“累计业绩承诺”)。上述净利润 的计算应当扣除本次交易的募投项目(即标的公司年产 1,000 万套高端智能手机 精密结构件项目)所产生的损益。

哈森股份应在承诺期届满后,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对苏州郎克斯在承诺期内累 计实现的净利润(以下简称“累计实现净利润”)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 行审查,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2)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如标的公司承诺期内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 20,900 万元(不含本数), 则补偿方触发累计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上市公司将依据约定计算并确定补偿方需 补偿的金额,补偿方将其用于业绩承诺补偿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上市公司以总价 1 元的对价回购,存在应补偿现金金额的,还应将应补偿现金金额一次性汇入上市 公司指定的账户。上市公司应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方需业绩承诺补偿的 股份数量及金额:

累计业绩承诺补偿金额=(20,900 万元-累计实现净利润)÷20,900 万元×补偿 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

业绩承诺股份补偿数量=累计业绩承诺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若 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应补偿股份数 量应调整为:业绩承诺股份补偿数量×(1+送股或转增比例)。

补偿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补偿时,由补偿方以现金补偿,现金补偿 金额=不足业绩承诺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补偿方向上市公司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的金额总额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

取得的交易对价。 (3)减值补偿 哈森股份应在承诺期届满后,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标的资产出 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适用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 的估值方法应与本次交易之《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 累计业绩承诺补偿金额,则补偿义务人应向上市公司另行补偿。前述减值额需扣 除承诺期内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补偿方应 将其用于减值补偿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上市公司以总价 1 元的对价回购,存在应补 偿现金金额的,还应将应补偿现金金额一次性汇入上市公司指定的账户。上市公 司应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方需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量及金额:

减值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累计业绩承诺补偿金额。依据前述公式

计算出的应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减值补偿股份数量=减值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补偿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补偿时,由补偿方以现金补偿,另需补偿

的现金金额=不足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上市公 司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减值补偿股份数量×(1+送股或转增比例)。

除上述更新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 本次交易的方案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正文“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部分详细

披露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中披露 的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已履 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正文“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部分更 新如下: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

  • 1、本次交易已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则性同意意见;
  • 2、本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 3、本次交易预案(修订稿)及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 4、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 5、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 6、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 1、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予以注册;
  • 2、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其他必要的审批/备案程序(如适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 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尚需履行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等程序后方能实施。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正文“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部分详 细披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中披露 的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情况新增如下:

(四)《业绩补偿协议》 2026 年 8 月 21 日,上市公司(受偿方)与周泽臣(补偿方)签署了附条件

生效的《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泽臣关于苏州郎克斯精密五金有限 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前述协议对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减值补偿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业绩补偿协议》的内容 未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该等协议将自约定的生效条件全 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并将自该等协议生效之日起对签署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上述更新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 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正文“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部分详细披露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的相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五、/ (四)/1、经营资质部分更新如下:

(四)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资质

1、经营资质 根据苏州郎克斯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营业执

照外,苏州郎克斯及其控制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取得的主要业务许可和经营证书如 下:

序号持证主体文件/证书名称文件/证书编号颁发/备案机构有效期
1苏州郎克 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32059689P1苏相城办-
2江苏郎克 斯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233201252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 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 局2023-12-13 至 2026-12-12
3江苏郎克 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9001)11426Q02897R204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 心有限公司2026-07-29 至 2029-07-28
4江苏郎克 斯汽车行业质量管理 体系认证120621/A/0001/SM/ZH优克斯认证(杭州) 有限公司2026-04-17 至 2029-04-16
5江苏郎克 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11425E47998R1M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 心有限公司2026-07-29 至 2028-08-14
6江苏郎克 斯中国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体系认证11426S01787R104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 心有限公司2026-07-29 至 2029-07-28
7江苏郎克 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32099639A8盐关港办-
8江苏郎克 斯固定污染源排污登 记回执91320982MA20T28991 002W-2025-11-14 至 2030-11-13
9扬州郎克 斯固定污染源排污登 记回执91321023MADYEP292 5001X-2025-09-17 至 2030-09-16
10扬州郎克 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3210960D0V扬州海关-
11郎克斯 (泰州)固定污染源排污登 记回执91320903MADRHFL1 0G001X-2025-06-20 至 2030-06-19
12海钛精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 记回执91320982MACFEUX M05001W-2026-04-16 至 2031-04-15
13海钛精密食品经营许可证JY33209820190813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2025-08-29 至 2030-08-28
14海钛精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ZWJM24Q10048R0M江苏中望加美认证中 心有限公司2024-02-18 至 2027-02-17

除上述更新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的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正文“六、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 置”部分详细披露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中披露 的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涉及 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正文“七、 /(一)/2、关联交易的主要决策程序”部分在原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更新如 下:

(一)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的主要决策程序

哈森股份就本次交易已履行了以下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2024 年 12 月 25 日,哈森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同日,哈森股份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哈森商 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 2025 年 12 月 14 日,哈森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预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更新调整后的本次交易有关议案。

  • 2026 年 5 月 22 日,哈森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

更新调整后的本次交易有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026 年 8 月 21 日,哈森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 有关议案。

除上述更新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 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的信 息披露情况。

根据哈森股份的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法律意见书》正文“八、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部分在原补充法律意见 书的基础上补充新增如下:

  • 22、2026 年 6 月 12 日,哈森股份披露《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38),披露了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 23、2026 年 6 月 12 日,哈森股份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6 月 13 日披露相关公告。

  • 24、2026 年 6 月 19 日,哈森股份披露《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申请文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40)。

  • 25、2026 年 7 月 25 日,哈森股份披露《关于延期回复<关于哈森商贸(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申请的审核问 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3)。

除上述更新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和原补充

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情况未发生变化。

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正文“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部分详细披露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中披露 的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 格”部分详细披露参与本次交易的境内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中披露 的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自查情况”部分详细披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及本次交 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等情况。

就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详见本所出具的《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 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十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各方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协议的内容及形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等协议将自其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 起生效并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在获得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的全部批准和授权后,本次交易的实施 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二部分 对问询问题的回复

问题 2、关于标的公司历史沿革

根据重组报告书,(1)2018 年 3 月 5 日,季海风与苏州用朴合金工具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用朴)共同出资设立苏州郎克斯精密刀具有限公司(苏州郎 克斯曾用名),次年季海风退出标的公司;(2)2019 年 12 月,苏州用朴将部 分股权转让给谢友平和朱建国,其中谢友平所持股份全部系替周泽臣代持,2022 年 3 月谢友平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王永富和周泽臣,转让给王永富部分系由王永富 继续代周泽臣持有,相关代持于 2023 年 10 月全部解除;(3)2023 年 10 月, 苏州晔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苏州晔煜)通过受让老股的方式入股标的 公司,后于 2024 年 11 月将所持全部股份转让给上市公司及江苏朗迅(后为上市 公司子公司哈森工业)。

请公司披露:(1)标的公司成立以来的业务发展过程,核心技术来源及研 发历程,主要客户拓展时点,及经营情况变化情况;(2)苏州用朴、苏州晔煜、 江苏朗迅的基本情况、成立背景和经营情况,季海风基本情况及任职、投资经历, 前述主体投资设立、入股及退出标的公司的背景、过程、资金来源及去向,与上 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3) 本次交易对方周泽臣、王永富及黄永强入股标的公司的背景、过程及资金来源, 交易对方在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中发挥的作用;(4)谢友平、王永富代周泽臣持 有标的公司股权的原因,各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与代持设立和解除过程是否匹配; (5)本次交易对方与其他第三方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其他股 权代持情况,标的公司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风险。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披露

(一)标的公司成立以来的业务发展过程,核心技术来源及研发历程,主要 客户拓展时点,及经营情况变化情况

1、标的公司成立以来的业务发展过程

标的公司于 2018 年 3 月设立,设立时计划从事刀具类产品丝锥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但因产品研发、业务拓展未达预期,最终丝锥产品业务未能正式开展。

2019 年底,周泽臣入股标的公司后,标的公司进行业务转型,逐步开展 3C 电子 产品的精密金属结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主 营业务为 3C 消费电子产品精密金属结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覆盖智能 手机中框、智能手机背板、平板电脑外壳、笔记本电脑外壳、智能手表表壳等。

2、标的公司核心技术来源及研发历程

标的公司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覆盖生产加工技术、自动化生产技术、检 测技术等关键环节,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技术体系。该等核心技术均来源于标的公 司自主研发,系标的公司长期深耕精密金属结构件领域的技术积淀成果。

标的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以精密金属结构件为核心研发方向,同时持续推 进生产自动化与检测技术的自主创新,着力提升产线自动化水平和质量检测能力, 为加工技术的迭代升级奠定坚实基础。在材料加工领域,标的公司紧密跟踪下游 客户需求及市场变化,逐步拓展加工技术。

2019 年,标的公司掌握不锈钢精密加工技术并实现订单落地;此后,基于 对未来趋势的前瞻判断,标的公司主动布局钛合金及钛铝合金精密加工研发。

  • 2023 年,经过持续研发投入,标的公司突破钛铝合金加工技术,并承接相

关订单。

  • 2024 年,进一步实现钛合金精密加工技术的全面突破。与此同时,为提升

生产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标的公司在自动化生产和检测技术方面保持长期研发投 入。多年的技术积累与成果转化,标的公司构建起覆盖加工工艺、自动化产线与 智能检测的核心技术体系。

3、标的公司主要客户拓展时点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拓展时点具体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拓展时点
2025 年度
1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
2上海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2020 年
3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
4钇禄智能科技(扬州)有限公司2024 年
5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
2024 年度
1上海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2020 年
2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
3怡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2024 年
4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
5东莞市旭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2023 年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的拓展时点明确,均系通过正常的商务接洽、 谈判等形式建立合作关系,标的公司的客户资源及拓展能力具备可持续性。

4、标的公司经营情况变化情况

自 2019 年底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标的公司持续开展 3C 消费电子产品精密 金属结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标的公司经营状况 良好,资产运转正常,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营业收入及利润水平逐步提高,未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苏州用朴、苏州晔煜、江苏朗迅的基本情况、成立背景和经营情况,

季海风基本情况及任职、投资经历,前述主体投资设立、入股及退出标的公司的 背景、过程、资金来源及去向,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主要客户、供应商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1、滁州用朴、宿迁晔煜、哈森工业的基本情况、成立背景和经营情况,季 海风的基本情况及任职、投资经历

苏州用朴(2021 年 4 月更名为滁州用朴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 用朴”)、苏州晔煜(2024 年 12 月更名为宿迁晔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宿迁晔煜”)、 江苏朗迅工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025 年 7 月 更名为江苏哈森工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森工业”)的基本情况、成 立背景和经营情况如下: (1)滁州用朴

  • 1)基本情况
名称滁州用朴合金工具有限公司
曾用名苏州用朴合金工具有限公司(2013-04 至 2021-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06459213XP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安江路 100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建宏
注册资本6,13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3-04-07
经营期限2013-04-07 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制品研发;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金 属工具制造;特种陶瓷制品制造;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有色金属合金 销售;金属工具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 模具销售;金属切削机床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再生资 源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市场营销策划; 企业总部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 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序号股东名称持股份额(万元)持股比例
1山特维克(中国)投资有 限公司6,130.00100.00%
合计6,130.00100.00%
  • 2)滁州用朴的成立背景和经营情况

本次交易对手方王永富系滁州用朴原股东,滁州用朴系王永富与他人于 2013 年 3 月合资设立,成立至今持续从事硬质合金刀具及相关钻头的研发、生 产、销售。王永富于 2025 年 9 月退出滁州用朴,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滁州用 朴由山特维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100%控股,无法获取其经营资料。

(2)宿迁晔煜

  • 1)基本情况
名称宿迁晔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用名苏州晔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3-08 至 2024-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CT5NAB97
住所宿迁市泗阳县新袁镇振兴路 2 号 20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丁健
出资额100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3-08-17
经营期限2023-08-17 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持股份额(万元)持股比例
1江苏哈森工业智能装备 有限公司76.923176.9231%
2丁健7.69237.6923%
3王飞7.69237.6923%
4吴海龙1.92311.9231%
5赵珺1.92311.9231%
6张云建0.92460.9246%
7贾生侠0.39890.3989%
8周亚男0.39890.3989%
9谢云0.39890.3989%
10蒋树仁0.39890.3989%
11胡磊0.39890.3989%
12周桂双0.30900.3090%
13胡波0.30900.3090%
14贾生晓0.30900.3090%
合计100.00100.00%
  • 2)宿迁晔煜的成立背景和经营情况

标的公司董事丁健系宿迁晔煜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宿迁晔煜于 2023 年 8 月 由丁健与哈森工业合资设立。

2023 年中旬,时任苏州郎克斯总经理朱建国计划退出苏州郎克斯,王永富、

黄永强也计划减持其持有的部分苏州郎克斯股权。在此背景下,丁健与哈森工业 计划承接一部分苏州郎克斯股权,因此丁健与哈森工业合资设立宿迁晔煜,并将 宿迁晔煜作为持股平台,通过宿迁晔煜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

宿迁晔煜存续期间仅为持股平台,无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宿迁晔煜已于 2025 年 6 月 4 日注销。

(3)哈森工业

  • 1)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哈森工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曾用名江苏朗迅工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021-04 至 2025-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25LNT311
住所昆山市花桥镇曹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安路 1008 号 19 号房 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朝
注册资本3,75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21-04-06
经营期限2021-04-06 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 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 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服务 消费机器人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智 能机器人的研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智能 基础制造装备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智能机器人销 售;特种设备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通用设备修理;模具制造; 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模具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 电组件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橡胶制品销售;电子专用 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 具销售;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电子 真空器件制造;电子真空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份额(万元)持股比例
1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 限公司2,445.0065.20%
2王朝750.0020.00%
3邓勇180.004.80%
4王华高150.004.00%
5丁健150.004.00%
6崔琳75.002.00%
合计3,750.00100.00%
  • 2)哈森工业的成立背景和经营情况

2021 年 4 月,哈森工业原实际控制人王朝,因看好智能装备行业发展前景,

与他人合资设立哈森工业。哈森工业设立至今,持续开展非标准自动化设备的研 发、生产与销售。报告期内,哈森工业收入规模逐年扩大,2024、2025 年度为 亏损状态,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已扭亏为盈。

(4)季海风

季海风,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31081XXXXXXXX1858,因季海风已 经离世,无法通过访谈或其他形式进一步核查其他基本信息及投资经历。以下关 于季海风的任职、投资经历信息均为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所得。

序 号公司名称季海风持 股比例季海风任 职情况经营范围经营 状态
1上 海 臣 宇 精 密 工 具 有限公司60.00%执行董事刀具、刃具生产、加工及销售;五金加 工;电动工具、量具、灯具、机械设备 及配件、机电设备、五金交电、橡塑制 品、紧固件、金属材料、电线电缆、仪 器仪表、汽车配件、轴承、建筑材料批 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
2上 海 台 口 精 密 工 具 有限公司90.00%执行董事精密工具,金属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 电线电缆,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橡塑制品, 家具,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刀具 量具批发零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 可证经营)。注销
3上 海 屏 亚 五 金 机 电 有限公司60.00%执行董事五金机电,建材,灯具,工量具,刀具批发零 售。(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 凭许可证经营)。注销
4深 圳 海 林 迪 精 密 五 金 有 限 公 司50.00%执行董 事、总经 理五金材料、五金交电标准件、橡塑制品 的购销(不含再生资源的购销、储存及 分拣整理活动,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禁止限制的项目);化工产品的 购销(以上不含剧毒物品、爆炸物品和 危险化学品);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吊销

2、前述主体投资设立、入股及退出标的公司的背景、过程、资金来源及去 向

经核查,前述主体投资设立、入股及退出标的公司的背景、过程、资金来源 及去向情况如下:

序号时间主体背景过程资金来源资金去向
12018-03滁州用 朴、季 海风因滁州用朴与季海风 有刀具类产品的合作 意向,故其与季海风 合资设立标的公司滁 州 用 朴 认 缴 700 万元,季海风认缴 300万 元 设 立 标 的 公司滁 州 用 朴 出 资 系 自 有 资 金 , 季 海 风 已 离 世 无 法 核 查资金来源标的公司用于主 营业务开展
22019-06滁州用 朴、季 海风因标的公司刀具类项 目未能成功投产,季 海风计划退出季海风将其持有标 的公司30%的股权 按照已实缴出资, 以 170万 元 的 价 格 转让给滁州用朴滁 州 用 朴 自 有 资 金因 季 海 风 已 离 世,无法核查
32019-12滁州用 朴周泽臣、王永富(时 任滁州用朴实控人)、滁州用朴将其持有 标的公司73%的股1、谢友平支付款 项 来 自 周 泽 臣 自滁州用朴用于生 产经营
序号时间主体背景过程资金来源资金去向
朱建国计划通过标的 公司开展苹果产业链 业务,周泽臣(通过 谢友平代持)、朱建 国入股标的公司权转让给谢友平, 将其持有标的公司 5%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朱建国有资金;<br><br>2、朱建国支付款 项 来 自 其 自 有 资 金
42020-06滁州用 朴经标的公司股东协商 进行的标的公司股权 架构调整周泽臣(谢友平代 持)将其持有的标 的 公 司 3% 的 股 权 转让给滁州用朴滁 州 用 朴 自 有 资 金谢友平收到本次 股权转让款后, 用于支付剩余未 支付的前次股权 转让款
52020-08滁州用 朴标的公司开始承接苹 果供应链的订单,扩 大生产规模需要资金时任标的公司全体 股东按持股比例对 标 的 公 司 进 行 增 资,其中滁州用朴 认缴标的公司新增 注册资本250万元滁 州 用 朴 自 有 资 金标的公司生产经 营
62021-07滁州用 朴滁州用朴已经与山特 维克(中国)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山 特维克”)接触,山特 维克计划收购滁州用 朴过程中,山特维克 要求滁州用朴剥离其 非主营业务和不良资 产滁州用朴将其持有 的标的公司20%股 权转让给王永富王永富自有资金滁州用朴用于生 产经营
72023-10宿迁晔 煜丁健结合标的公司发 展状况和其他股东计 划出让股权的价格, 有意向承接一部分标 的公司股东拟出让股 权,故其与哈森工业 合资设立宿迁晔煜分 别取得黄永强、朱建 国受让的标的公司股 权黄永强将其持有的 标 的 公 司 9%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宿 迁 晔 煜,朱建国将其持 有 的 标 的 公 司 4% 的股权转让给宿迁 晔煜宿 迁 晔 煜 自 有 资 金黄永强取得股权 转让款用于偿还 个人借款,朱建 国未提供其资金 流水无法核查
82024-11宿迁晔 煜、哈 森工业1、2024年底 哈森股 份现金收购标的公司 控制权的方案,包括 哈森股份收购宿迁晔 煜自然人合伙人间接 持 有 的 标 的 公 司 3% 股权;<br>2、在 2024年底 哈森 股份现金收购标的公 司控制权的背景下, 哈森工业亦通过收购 宿迁晔煜持有的标的 公司股权的形式变更 为直接持股,并计划<br>宿迁晔煜将其持有 的 标 的 公 司 3% 的 股权转让给哈森股 份,将其持有标的 公司10%的股权转 让给哈森工业哈 森 股 份 和 哈 森 工业的自有资金1、转让给哈森股 份 的 标 的 公 司 3% 股 权 对 应 的 股权转让款,宿 迁晔煜取得股权 转让款后分配至 各位自然人合伙 人;<br>2、转让给哈森股 份 的 标 的 公 司 10%股 权 对 应 的 转让款,宿迁晔 煜用于向哈森工 业支付其退伙应<br>
序号时间主体背景过程资金来源资金去向
从宿迁晔煜退伙分配给哈森工业 的资产份额

3、前述主体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或利益安排

哈森工业系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标的公司存在部分客户重合。但哈森工 业向相关客户提供的产品与标的公司不同,滁州用朴、宿迁晔煜、哈森工业与上 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季海 风因离世无法核查相关情况。

(三)本次交易对方周泽臣、王永富及黄永强入股标的公司的背景、过程及 资金来源,交易对方在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中发挥的作用

1、本次交易对方周泽臣、王永富及黄永强入股标的公司的背景、过程及资 金来源

周泽臣、王永富入股标的公司的背景为通过苏州郎克斯开展苹果产业链项目, 黄永强入股标的公司系看好标的公司发展,周泽臣、王永富、黄永强入股标的公 司的具体过程及资金来源情况如下:

序号时间主体入股方式资金来源
12019年 12月周泽臣通过谢友平代持的方式,以529.25万元的价格 受让滁州用朴持有的标的公司73%的股权周泽臣的自 有资金
22020年 8月周泽臣通过谢友平代持的方式,以700万元的价格认 缴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700万元周泽臣的自 有资金
32020年 12月黄永强以500万元的价格认缴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 本500万元黄永强的自 有资金
42021年 7月王永富以50万元的价格受让滁州用朴持有的标的公 司20%的股权王永富的自 有资金
52022年 3月周泽臣周泽臣以474.242424万元的价格受让谢友平 持有的标的公司20%的股权,并以771.212122 万元的价格将谢友平为其代持的标的公司 36%的股权转为由王永富代持本次交易系 代持还原, 不涉及资金 支付
62023年 10月周泽臣以1,215万元的价格受让王永富持有的标的公 司9%的股权,以0元价格受让王永富为其代持 的标的公司36%的股权周泽臣的自 有资金

周泽臣、王永富及黄永强入股标的公司的背景真实、合理,入股过程清晰, 资金均来源于个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标的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均已履行必

要的内部决策及工商变更程序。

2、交易对方在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中发挥的作用

哈森股份 2024 年 11 月收购标的公司控股权之前,周泽臣全面负责苏州郎克 斯的业务及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王永富负责协助规范苏州郎克斯财务管理,黄永 强不参与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哈森股份2024年11月现金收购标的公司控制权后, 周泽臣继续负责苏州郎克斯的业务及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王永富、黄永强不参与 标的公司经营管理。

(四)谢友平、王永富代周泽臣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原因,各方之间资金往 来情况与代持设立和解除过程是否匹配

1、谢友平、王永富代周泽臣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原因

(1)周泽臣通过委托谢友平代持入股标的公司的背景原因

周泽臣从事苹果供应链生意期间,其合作的苹果供应链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寻 找新的具备锻压技术的金属结构件供应商以保证供货的稳定性,经与周泽臣协商 一致,由周泽臣控制的企业嘉兴鑫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鑫鼎”)向该 苹果供应链企业供应苹果产品相关的金属结构件。

2019 年 11 月,周泽臣与王永富、朱建国协商一致,三方计划通过苏州郎克 斯承接苹果相关金属结构件产品订单。由于该时点,嘉兴鑫鼎与该苹果供应链企 业的合作关系尚未结束,嘉兴鑫鼎仍持续向该苹果供应链企业供应苹果产品的金 属结构件。为避免通过苏州郎克斯承接苹果相关金属结构件产品订单与嘉兴鑫鼎 产生潜在冲突,基于此背景,周泽臣、王永富、朱建国三方协商一致,暂由周泽 臣委托其亲属谢友平代持股权,待嘉兴鑫鼎退出苹果相关金属结构件业务后予以 还原。

(2)2022 年 3 月周泽臣首次转为显名股东持股 20%的同时仍将 36%股权转 由王永富代持的原因及合理性

周泽臣入股苏州郎克斯后,苏州郎克斯已承接苹果供应链产品订单,并且嘉

兴鑫鼎已退出苹果产业链供应商清单,周泽臣可以成为苏州郎克斯的显名股东。

与此同时,鉴于王永富具备相关资本市场的经验,其成为显名大股东有利于 苏州郎克斯后续的投融资相关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周泽臣委托王永富代为持 有苏州郎克斯 36%股权,至此,王永富合计显名持有苏州郎克斯 56%股权。

2023 年 10 月,周泽臣可以显名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并全面管理公司,王永富 将其代周泽臣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还原至周泽臣名下,标的公司存在的股权代持 情况完成全部解除。

2、各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与代持设立和解除过程是否匹配

经核查交易对方历次股权变动前后 3 个月的资金流水和交易对方出具的《关 于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权属的承诺函》,各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与股权代持设立和解 除过程相匹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股权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解除代持后各方 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有或代他人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对方与其他第三方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其 他股权代持情况,标的公司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风险

经核查交易对方历次股权变动前后三个月及报告期内的资金流水并经访谈 确认,本次交易对方历次股权变动以及报告期内存在与其他第三方的大额资金往 来情况,其中:

  • 1、周泽臣历次股权变动以及 2024-2025 年,周泽臣与其家属、个人名下企

业、标的公司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周泽臣与上述人员、单位之间的大额资金 主要系个人家庭生活开支、向个人名下企业提供借款、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向 他人提供借款等,不涉及周泽臣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相关的资金往来、亦不涉 及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手方、标的公司、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 来。

  • 2、王永富历次股权变动以及 2024-2025 年,王永富与其配偶、生意伙伴以

及个人名下企业或其他单位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王永富与上述人员、单位之间的 大额资金主要系个人家庭资金调配、向他人提供借款或还款、出售个人名下企业

所得股权转让款、用于个人名下企业日常经营等,不涉及王永富所持股权变动相 关的资金往来、亦不涉及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手方、标的公司、上市公司之 间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

  • 3、黄永强历次股权变动时点以及 2024-2025 年,黄永强与其亲属、朋友以

及个人名下企业持续存在大额资金往来,黄永强与上述人员、单位之间的大额资 金往来主要系提供或偿还借款、用于个人名下企业的日常经营等,不涉及黄永强 所持股权变动相关的资金往来、亦不涉及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手方、标的公 司、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

除上述情形之外,交易对方与其他第三方之间不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交 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公司股权完整的权利,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持 股、委托持股、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代持或者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的利益的 情形,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潜在风险。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1、查阅滁州用朴、宿迁晔煜、哈森工业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检索相关公示信息;

  • 2、查阅标的公司的完整工商档案及历史沿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协议文件、

出资凭证,了解标的公司相关历史沿革情况;

  • 3、访谈周泽臣、王永富、王朝,了解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相关股东入股、

退出标的公司的背景、过程及资金来源等情况;

  • 4、调取并查阅周泽臣、王永富、黄永强历次股权变动前后三个月及报告期

内的资金流水,核查确认是否与其他第三方存在大额异常往来及其他股权代持情 况;

  • 5、查阅周泽臣、王永富、朱建国出具的《朱建国、王永富、周泽臣关于出

资事项的不可撤销确认书》;

  • 6、查阅全体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权属的承诺函》。 (二)核查结论
  • 1、标的公司开展 3C 消费电子精密金属结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后

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运转正常,收入及利润水平逐步提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2、滁州用朴、宿迁晔煜、哈森工业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主要客户、

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季海风因离世无法核查相关情况;

  • 3、哈森股份收购标的公司控制权前,周泽臣全面负责苏州郎克斯的业务及

管理工作,王永富负责协助规范苏州郎克斯财务,黄永强不参与标的公司经营管 理。哈森股份收购标的公司控制权后,周泽臣继续负责苏州郎克斯的业务及管理 工作,王永富、黄永强不参与标的公司经营管理;

  • 4、周泽臣、谢友平、王永富之间的资金往来与股权代持设立和解除过程相

匹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股权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解除代持后各方不存在委 托他人代为持有或代他人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情形;

  • 5、交易对方与其他第三方之间不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交易对方合法拥

有标的公司股权完整的权利,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持股、委托持股、 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代持或者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的利益的情形,标的公司 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潜在风险。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邹铭君

单位负责人:

丁秋艳

经办律师:

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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