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胜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摘要
证券简称:信胜科技 证券代码:920093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Xinsheng Technology Corp., ltd.
(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 537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零二六年八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承诺本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 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
所致。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 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期间,本人将
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 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 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
- 4、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
宗交易减持所持有本人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股份总数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 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 5、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至 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 6、如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
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发行人上市后,本人 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 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7、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本人
将明确并及时披露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 8、如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情形的,除因不可抗力外,本承
诺不因一致行动协议解除而发生变化。
- 9、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
规则关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就减持股份出台了更严格 的规定或措施,本人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 10、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11、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
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2、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控股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 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 下同。)
- 3、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
大宗交易减持所持有本人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股份总数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 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企业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或届时本企业持股比例已低于 5%, 则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 4、本企业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如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 5、如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
后 6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发行人上市后,本 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企 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6、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本
企业在减持股份前,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7、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
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 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 8、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
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9、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持股平台海创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 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 下同。)
- 3、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
大宗交易减持所持有本人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股份总数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 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企业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 4、本企业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如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 5、如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
后 6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发行人上市后,本 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企 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6、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本
企业在减持股份前,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7、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
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 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 8、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
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9、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首次申报前十二个月内新增直接股东李建成承诺:
“1、自本人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至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
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 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 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
- 4、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
宗交易减持所持有本人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股份总数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 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 5、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至 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 6、如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
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发行人上市后,本人 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 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7、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本人
将明确并及时披露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 8、如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情形的,除因不可抗力外,本承
诺不因一致行动协议解除而发生变化。
- 9、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
规则关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就减持股份出台了更严格 的规定或措施,本人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 10、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11、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
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2、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承诺:
“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浙江信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 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 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 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本公司/本人应严格按照《关于浙江信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本公司/本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 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或薪酬,同时持有的公 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 为止。”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本公司/本人应严格按照《关于浙江信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本公司/本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 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或薪酬,同时 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承诺:
“为降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 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通过加强市场开拓力度、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快 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式,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 施如下:
1、加强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主要从事电脑刺绣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积累了丰富的业务运作经验,
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口碑。未来,公司将继续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和业务覆盖范围, 不断开拓市场,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科学合理的 资金使用方案,控制公司资金成本。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 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现有业务出发增强公司的经 营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 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方案有效利用,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早日达到预期目标,实现预期效益。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公司将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条款的规定。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股 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了制度性安排,有效保证 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 归属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企业/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
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 2、本企业/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 3、本企业/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4、本企业/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适用)制定的薪酬制度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5、本企业/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6、本企业/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
愿意投赞成票。
- 7、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 8、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9、本企业/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本人对
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企业/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 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 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 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适用)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6、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 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4、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本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被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 诺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股票回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回购价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 公司股票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被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 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 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本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被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
企业/本人将促使公司依法回购或由本企业/本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企 业/本人将回购已转让的全部限售股份。股票回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回购价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 公司股票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被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企业/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 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 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企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 规定。”
5、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本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被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 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 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6、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的权益。
-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
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
-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 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5、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 业/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2、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3、如果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应获分
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 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 4、如果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本企业/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 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 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
- 6、本企业/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
为准。” 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若未能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 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2、本人若未能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
项发生之日,调减或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 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
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 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 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6、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员工持股平台海创投资承诺:
“1、本企业若未能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 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应获分配的现金分
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 中扣减。
- 4、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 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 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6、本企业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 7、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 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 持股平台海创投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浙江信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 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企业/本人承诺根据《浙 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 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8、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承诺 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将在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与股份购回 有关的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购回方案将依据所适 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 程序,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企业/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
企业/本人将在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9、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本人配偶、本人及本人配偶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 未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持有另一公司或 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目前及今后 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 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 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 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 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 2、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本人配偶、本人及本人配偶的直系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本人、本人配偶、本人 及本人配偶的直系亲属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 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本人配偶、本人及本人配 偶的直系亲属控制的企业将给予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优先发展权。
- 3、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商业机会,
本人、本人配偶、本人及本人配偶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 本人承诺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人对该等商业 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 4、本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信胜科技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
本人未履行承诺给信胜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信胜科技的实际损失。
- 5、本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控股股东、员工持股平台海创投资承诺: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 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 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
间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
务范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开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相竞争的业 务,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 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 业将给予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 3、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商业机会,
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本企业承诺采用任 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企业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 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本企业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期间或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持续有效。” 10、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 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以及本人直系亲属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 2、在作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
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 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 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合同。本人将严格 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履行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 3、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发行人关联方地位损
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公司和其他股东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予以赔
偿。” 控股股东、员工持股平台海创投资承诺:
“1、本企业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 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 2、在作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
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 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合同。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发 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履行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 3、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发行人股东地位损
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致使公司和其他股东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予
以赔偿。”
11、不存在资金占用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员工 持股平台海创投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 济组织不存在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
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且将 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
避免本人/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除 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 3、如果公司因历史上存在的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
济组织的资金往来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失的,由本人/本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本 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 的任何资金往来而使公司或其子公司受到处罚的,本人/本企业将承担赔偿责任。
- 4、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
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的情形。” 12、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公司承诺: “1、本公司股东均为适格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 2、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 3、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 4、本公司已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
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 13、关于房屋、土地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由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使用的土地、房产存在法律瑕疵,导致该等土 地、房产被政府收回、拆除或被行政处罚,进而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法继续使 用上述土地、房产,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或因土地、房 屋被收回、拆除等造成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的赔偿等),相 应损失由本公司/本人承担。本公司/本人同时承诺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负责在原经 营场所附近寻找商业价值相似的物业供发行人使用。”
14、关于环保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报告期内,如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因环保合规问题被处罚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本公司/本人将立即无条件全额补 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5、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发行人与员工就本次公开发行前发生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发 生劳动纠纷或争议,或者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发行人 对报告期内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或者因未能为全体员工缴纳社 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征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的,本 公司/本人同意承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损失,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 受损失,同时本公司/本人在承担上述责任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 行使追索权。”
16、关于租赁房产相关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由于公司房产租赁相关事项原因致使租赁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其他任何原 因,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产,出租方拒绝赔偿或出租方赔偿 不能弥补承租方遭受的全部损失的,相应损失或不足部分由本公司/本人承担。本公 司/本人同时承诺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负责在原经营场所附近寻找商业价值相似的 物业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使用,因此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本公司/本人承担。因上 述房屋租赁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罚款处罚或其他任何损失由本公司/本人承 担。”
17、关于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大幅下滑的专项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员工持股平台海创投资、董事李建成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
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
-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
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
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上述承诺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 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 仍持有股份的剩余锁定期。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 18、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补充承诺 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促使公司通过引入其他供应商、子公司自产等形式逐步降低公司向申
工机械的采购占比,且本人承诺公司与申工机械的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并依法签订合同。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发行人关联方地位损害 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公司和其他股东遭受经 济损失的,本人将予以赔偿。”
19、关于子公司分红的承诺函
发行人承诺:
“一、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本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 文件的相关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以及
《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分红 回报规划》的内容实施分红计划。公司可以确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前提下向公司进行分红。公司能够通过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保证子公司分 红的有效顺利实施,保证其自身具有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能力。
二、本公司作为各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依据各子公司《公司章程》等文件, 通过股东会决议等形式对各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能够完全决定各子公司的分红事 宜,并确保子公司有能力实施现金分红计划。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在子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满足子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本公司将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确保诸暨信胜机 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胜机械”)、诸暨市信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信顺精密”)每年向其股东现金分红的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
四、若通过公司给信胜机械、信顺精密借款方式实施“年产 11,000 台(套)刺 绣机机架建设项目”、“年产 33 万套刺绣机零部件建设项目”,信胜机械、信顺精 密在相关借款及利息偿还前不进行分红。”
20、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 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诺根据《浙江信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 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 施利润分配,积极促成子公司分红以满足发行人分红承诺。”
21、关于信胜机械、信顺精密借款及利息偿还前不进行分红的承诺
信胜机械各股东承诺:
“若通过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胜科技”)给信胜机械借 款方式实施“年产 11,000 台(套)刺绣机机架建设项目”,本企业/本人同意信胜机 械在相关借款及利息偿还前不进行分红。”
信顺精密各股东承诺: “若通过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胜科技”)给信顺精密借
款方式实施“年产 33 万套刺绣机零部件建设项目”,本企业同意信顺精密在相关借 款及利息偿还前不进行分红。”
22、关于自愿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本公司/本人知晓发行人拟将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借款给控股子公司 诸暨信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诸暨市信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利率为收到借款之日 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20%计算并加计增值税及附加,并且自 LPR 调整的下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 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确定新的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的到期日应为下述 较早发生者:(1)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第 36 个月届满之日;(2)借款方重大违反借 款协议约定的陈述、保证、承诺、义务和责任,则自出借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3)借款方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借款方对外的任何借款、担保、赔 偿、承诺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要求提前偿还或履行或已到期但不能如期偿还或 履行致使借款方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能力已实质受到影响的;(4)根据募投项目 实施情况,双方可协商提前偿还。
二、若前述控股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的前述债务,且子公司少数股东也不能承 担或全额承担担保责任导致发行人不能全额收回前述借款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在前 述控股子公司及其少数股东不能偿还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避免发行人遭受损 失。”
(二)前期公开承诺 1、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对公司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 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按 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 2、在作为公司关联方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
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 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 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合同。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公司章 程》等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3、本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公司和其他股东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予以赔
偿。”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对公司的关联方以及关联 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公 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 2、在作为公司关联方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量
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 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 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合同。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 《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3、本公司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致使公司和其他股东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予
以赔偿。”
2、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 接从事或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或活动,亦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 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
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开展与公司及其下属 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若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 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给予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
的全部责任,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本公司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期间持续有效。”
3、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 在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本人/本公司及本人/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
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 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挂牌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人/本公司、 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 3、若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子
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使公司或其子公司受到处罚的,本人/本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 4、股份增持或减持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本公司在本次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分三批解除转让 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本次挂牌前本人/本公司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 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挂牌期满 一年和两年。
- 2、本人/本公司转让公司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的规定。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 3、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公
司将予以赔偿。” 5、关于租赁房产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由于公司房产租赁相关事项原因致使租赁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其他任何原 因,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产,出租方拒绝赔偿或出租方赔偿不 能弥补承租方遭受的全部损失的,相应损失或不足部分由本公司/本人承担。本公司/ 本人同时承诺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负责在原经营场所附近寻找商业价值相似的物 业供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使用,因此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因上述房屋租赁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受到罚款处罚或其他任何损失由本公司/本
人承担。” 6、关于房屋、土地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由于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使用的土地、房产存在法律瑕疵,导致该等土地、
房产被政府收回、拆除或被行政处罚,进而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上述 土地、房产,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或因土地、房屋被收 回、拆除等造成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的赔偿等),相应损失
由本公司/本人承担。本公司/本人同时承诺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负责在原经营场所 附近寻找商业价值相似的物业供公司使用。”
7、其他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在本次挂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
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 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3、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
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 担责任后十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 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的期间
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2)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在本次挂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
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 2、如果本人未履行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3、如果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
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 有。
-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 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 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 5、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
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 赔偿责任。”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在本次挂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
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 2、如果本人未履行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 4、自违反承诺之日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本人自愿同意暂停
领取薪酬或津贴,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 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直至本人纠正违反公开 承诺事项的行为为止。”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 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确 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 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 明细表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天津中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 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 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 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发行人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向贵所报送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浙江天册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确认 申请文件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本所为发 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浙江信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与本所 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14.35 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
价格的 1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 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
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 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 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 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主要外销客户所在国家的外汇储备及地缘政治冲突风险
公司报告期内外销主要客户 M.RAMZAN 及其关联方位于巴基斯坦,LIBERTY、 ALLIANCE 等位于印度,上述客户作为品牌商与公司稳定合作多年。报告期内,公 司向巴基斯坦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 5,090.86 万元、16,096.51 万元和 20,471.28 万元, 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64%、16.22%和 14.19%,公司向印度客户销售 金额分别为 15,527.58 万元、23,810.25 万元和 36,092.54 万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 的比例分别为 23.31%、24.00%和 25.01%。自 2022 年三季度至 2023 年二季度,巴基 斯坦外汇储备不足的问题凸显,因缺少美元支付进口订单,公司来自 M.RAMZAN 及其关联方的订单量显著下滑。2025 年 4-5 月,印度、巴基斯坦发生地缘政治冲突。 若未来主要外销客户所在国家的外汇储备或地缘政治冲突等问题再次发生且无法有 效缓解,则公司可能面临部分外销订单流失的风险。此外,2026 年 2 月以来,美国、 以色列和伊朗发生军事冲突,若军事冲突长期持续,则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不 利影响。
2、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比较高,外销客户主要在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家。 近年来,全球产业格局深度调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有所抬头,贸易摩擦有所 增加,不同国家的电脑刺绣机市场发展情况、竞争格局发生改变。若未来公司的外 销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汇政策、贸易壁垒,以及政治、经济、社会形势等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外销业务产生风险,从而给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3、品牌商及代理商管理风险
公司存在 ODM、代理经销、代理直销等销售模式。报告期内,公司 ODM、代 理经销、代理直销模式下实现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90%,公司主要通过 品牌商、代理商开展业务。公司与主要品牌商、代理商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 方的权利、义务,对其业务开展进行规范和管理。随着公司持续发展,品牌商、代 理商数量不断增加,风险管理的难度相应增大,若品牌商、代理商无法较好理解公 司的品牌定位和发展战略,严重违反合作协议、销售合同,公司不能及时提高对其 管理能力,将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区域性下滑,对公司的市场推广和品牌形象产生不 利影响。
- 4、供应商集中风险 公司专注于电脑刺绣机的生产销售,通过自产零部件及向外部供应商采购电控 系统等零部件,进行部装、总装及整机调试后出厂销售。由于电控系统的生产制造 前期投入较大、技术更新换代较快、下游客户的定制化要求较高,使得行业内生产 电控系统的厂家较少,导致公司电控系统的供应商较为集中。报告期内,公司电控 系统的采购金额分别为 8,783.00 万元、12,102.36 万元、17,257.28 万元,占当期物料 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6.60%、17.18%、17.46%,公司主要向大豪科技和睿能控制 采购电控系统,因电脑刺绣机电控系统自研对投入要求较大且可选供应商类型较少, 公司无自行生产计划安排或替代性采购渠道。如果公司的电控系统供应商经营状况 或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其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地供应零部件, 可能会对公司的零部件采购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产品供应能力与经营业 绩。
- 5、外协采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针对部分刺绣机零部件采取定制外协采购的模式进行,而将主 要资源应用于整机装配、零部件结构设计及产品研发创新。报告期各期,公司定制 外协采购的金额分别为 17,734.63 万元、24,578.65 万元、36,097.21 万元,占当期物 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3.51%、34.89%、36.51%。公司未来若对外协供应商管理 不当,外协供应商无法根据公司需求履行相关义务,将可能存在延误生产进度、产 品质量不佳等问题,进而对公司整体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6、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电脑刺绣机行业发展时间较长,技术成熟度较高,我国作为电脑刺绣机主要生 产国家之一,产业加工配套体系完善,市场竞争较为充分,行业竞争者较多,存在 一定同质化竞争。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在产品质量、研发创新、售后服务、品牌建设 等方面保持领先优势,将可能面临同质化竞争导致的综合竞争力下降、市场份额减 少、盈利能力减弱的风险。
7、经营业绩增长不可持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66,622.36 万元、99,211.17 万元和 144,289.62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5,179.82 万元、11,752.53 万元和 21,986.02 万元,均呈现良好的增长趋势,主要系纺 织服装制造业景气度改善,行业发展环境良好,电脑刺绣机主要市场的发展趋势良 好,公司产品更新迭代等原因所致,若未来前述的外部经济环境、下游行业需求、 产品更新迭代需求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无法持续增长。
8、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0.35%、23.16%和 28.05%,受销售规模扩 大、大宗材料价格下跌及适当提价等因素的影响,2024 年、2025 年公司综合毛利率 持续上涨,分别较上期增长 2.81 个百分点、4.89 个百分点。公司产品毛利率主要受 销售规模、原材料价格、产品售价、美元汇率等多种因素影响,若上述因素发生不 利变动,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下降,从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9、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主要以美元结算,以人民币或美元定价,美元汇率波 动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一定影响,主要为:一方面,对于以美元定价的销售订单, 公司承担汇率波动风险,美元汇率波动直接影响以本币计量的营业收入;另一方面, 公司境外销售主要以美元结算,因美元汇率波动而产生汇兑损益,亦直接影响公司 业绩。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金额分别为 369.35 万元、392.05 万元和-500.40 万元, 占各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6.27%、3.28%和-2.25%。若未来美元 汇率发生较大的波动,将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美元短期内若大幅贬值,将对公司 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10、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2,857.84 万元、9,321.27 万元、 10,708.54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0.85%、11.79%、9.09%,应收账 款余额较大会给公司发展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和一定的经营风险。若宏观经济形势、 行业发展前景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客户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应收账款可 能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则将给公司带来一定的坏账风险,从而对公司业绩产 生不利影响。
11、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均对存货进行了跌价测试,并相应计提了坏账准备。报告 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3,530.54 万元、13,362.49 万元、15,679.73 万 元,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 494.64 万元、509.00 万元、540.32 万元。随着市场 价格的波动及公司生产成本的变化,公司存在存货跌价损失进一步增加的风险。
12、募投项目实施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 11,000 台(套)刺绣机机架建设项目”、“年产 33 万套刺绣机零部件建设项目”、“信胜科技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信胜科 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未来实施过程中,若宏观经济形势、 市场环境、行业政策、项目进度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进 度和经济效益等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募投项目中“年产 11,000 台(套)刺绣机机架建设项目”、“年产 33 万套 刺绣机零部件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并达产后,预计将进一步增加公司生产能力。在 募投项目实施及后续经营过程中,若市场需求、客户开拓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 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将存在无法消化的风险,进而影响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公司的 整体经营业绩。
13、募投项目导致折旧与摊销、人工成本增加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并投产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员工人数将大幅增长,相应 增加折旧与摊销、人工成本。达产当年(T+4 期)预计新增折旧与摊销、人工成本 占 2025 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0.19%、5.97%,两者合计占比为 16.16%。若未 来公司经营业绩未能实现显著增长,本次募投项目未能按期投产、实现预期收益, 则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折旧与摊销、人工成本将可能对公司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14、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年产 11,000 台(套)刺绣机机架建设项目”、“年产 33 万 套刺绣机零部件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分别为控股子公司信胜机械与信顺精密,公 司持有信胜机械 69.18%的股权,持有信顺精密 70.00%的股权。但信胜机械总经理 为少数股东李建成,信顺精密总经理为少数股东顺达机械的实际控制人李益顺,并 由李建成及李益顺负责信胜机械与信顺精密主要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如其利用职务 便利损害子公司利益,公司可能存在对控股子公司控制不善而导致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6 年 7 月 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浙江信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6〕1634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
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
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6 年 8 月 18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893 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信胜科 技”,证券代码为“920093”。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 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 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 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6 年 8 月 21 日 (三)证券简称:信胜科技 (四)证券代码:92009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4,10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600.00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520.00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1,580.00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080.00 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 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 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3 条第(一)项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 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14.35 元/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14,100.00 万股,公司发行后 市值为 20.23 亿元,不低于 2 亿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4 年、
- 2025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 计算依据)为 11,752.53 万元、21,986.02 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0.84%、40.87%。公司符合上述条件, 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3 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 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3 条第(一)项上市标准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中文名称 |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Zhejiang Xinsheng Technology Corp., ltd. |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105,000,000 元 |
| 法定代表人 | 王海江 |
|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 2004 年 1 月 5 日 |
|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 2019 年 3 月 12 日 |
| 住所 | 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 537 号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设备研发;缝制机 械制造;缝制机械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智能控制系统 集成;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 |
| 主营业务 | 专业从事电脑刺绣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所属行业 | C3553 缝制机械制造 |
| 邮政编码 | 311800 |
| 电话 | 0575-87353608 |
| 传真 | 0575-87353608 |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sinsim.cn |
| 电子邮箱 | sinsim_tech@sinsim.cn |
| 信息披露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 信息披露联系人 | 杨蒋伟 |
|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 0575-87353608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信胜控股直接持有公司 47.62%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 其基本信息如下:
| 公司名称 | 浙江信胜控股有限公司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681MA2BDA762A | |
| 法定代表人 | 王海江 | |
| 设立日期 | 2017 年 12 月 15 日 | |
| 注册资本 | 5,000 万元 | |
| 实收资本 | 2,535 万元 |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 77 号翡翠园二期酒店公寓 000101 | |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 77 号翡翠园二期酒店公寓 000101 | |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 营业务的关系 | 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其他 关系 | |
| 股东构成 | 王海江持有其 82.50%的股份,姚晓艳持有其 17.50%的股份 | |
| 主要财务数据 (经审计)<br><br> | 项目 | 2025 年度/2025 年 12 月 31 日 |
| 总资产(万元) | 10,515.35 | |
| 净资产(万元) | 10,487.08 | |
| 净利润(万元) | -190.86 |
2、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王海江及姚晓艳夫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46.67%,通过信
胜控股和海创投资控制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52.38%,合计控制公司 99.05%的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王海江先生:1978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身 份证号码:3390111978********。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常务理事、第四批浙江省“万 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1995 年 7 月至 2001 年 12 月,担任诸暨市缝制设备厂 销售员;2002 年 4 月至 2004 年 1 月,担任诸暨市信胜电脑刺绣机厂厂长;2004 年 1 月至 2009 年 6 月,担任信胜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9 年 6 月至 2017 年 7 月, 担任信胜有限执行董事;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2 月,担任信胜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2019 年 2 月至今,担任信胜科技董事长、总经理、研究所所长;2023 年 8 月至 今,担任信胜机械董事长;2017 年 12 月至今,担任信胜控股执行董事;2018 年 7 月至今,担任海创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2022 年 8 月至今,历任信绣技术执行董事、
董事;2023 年 1 月至今,历任易瑞得执行董事、董事兼总经理;2026 年 3 月至今, 担任信顺精密董事长;2026 年 4 月至今,担任无界科技董事。
姚晓艳女士:1981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身 份证号码:3306811981********。2001 年 1 月至 2005 年 12 月,担任中国移动诸暨 分公司客户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19 年 2 月,担任信胜有限监事;2019 年 2 月至 今,担任信胜科技董事;2017 年 12 月至今,担任信胜控股监事;2023 年 8 月至今, 担任信胜机械董事。
海创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诸暨海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成立时间 | 2018 年 7 月 30 日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681MA2BFARX1L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王海江 |
| 主要经营场所 | 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 77 号翡翠园二期酒店公寓 000101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 务的关系 | 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 其他关系 |
| 出资结构 | 王海江 1.00%、姚晓艳 52.90%、其他 18 名合伙人 46.10% |
此外,王海江、姚晓艳、信胜控股和海创投资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 自协议签署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各方 在行使公司股东/董事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如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应按 照王海江的意见进行表决。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动。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实际控制人
17.50% 1.00%
国信资管信胜科技
福建睿 能科技
盈峰 集团
诸暨经 开创融
国信资 本有限
信
海
王
姚
李
员工参与北交所战 略配售1号集合资
其
胜
创
海
晓
建
82.50%
52.90%
控
投
股份有 限公司
有限 公司
投资有 限公司
责任公 司
他
江
艳
成
股
资
产管理计划
3.55% 0.71%
17.87%
0.85%
2.55%
35.46% 28.55% 6.21%
1.99% 1.42%
0.85%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90.00%
69.18%
70.00%
100.00%
信
信
信
无
易
绣
胜
顺
界
瑞
技
机
精
科
得
术
械
密
技
100.00%
信 森
木
业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国信资管信胜
科技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从而间 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数量 (股) | 间接持股数量 (股) | 任职期间 |
|---|---|---|---|---|---|
| 王海江 | 董事长、总经理 | 40,249,900 | 41,300,000 | 2025.02-2028.02 | |
| 姚晓艳 | 董事 | 8,750,000 | 11,395,000 | 2025.02-2028.02 | |
| 章伟钢 | 董事、副总经理 | - | 250,000 | 2025.02-2028.02 | |
| 李建成 | 董事 | 1,000,100 | - | 2025.03-2028.02 | |
| 应江辉 | 董事、副总经理 | - | 150,000 | 2025.02-2028.02 | |
| 蔡洁钟 | 董事 | - | 100,000 | 2025.02-2028.02 | |
| 严玉婷 | 财务总监 | - | 125,000 | 2025.03-2028.02 |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国信资管信胜科技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 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 3,600,000 股,占本次发行股份的 10.00%。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自本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国信资管信胜科技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该战略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如下:
| 产品名称 | 国信资管信胜科技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产品编码 | SALE25 |
| 管理人名称 | 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托管人名称 |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
| 备案日期 | 2026 年 6 月 3 日 |
| 成立日期 | 2026 年 5 月 27 日 |
| 到期日 | 2036 年 5 月 26 日 |
| 投资类型 | 权益类 |
国信资管信胜科技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实际认购明细如下:
| 序 号 | 持有人姓 名 | 任职 | 类别 | 认购资产管理 计划金额(万 元) | 资产管理计划持有 份额比例 |
|---|---|---|---|---|---|
| 1 | 王海江 | 董事长、总经理、 研究所所长 | 高级管理人员 | 1,095.00 | 21.18% |
| 2 | 章伟钢 | 董事、副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300.00 | 5.80% |
| 3 | 应江辉 | 董事、副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100.00 | 1.93% |
| 4 | 严玉婷 | 财务总监 | 高级管理人员 | 200.00 | 3.87% |
| 5 | 杨蒋伟 | 董事会秘书、法务 经理、总经理助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100.00 | 1.93% |
| 6 | 姚晓艳 | 董事 | 核心员工 | 1,095.00 | 21.18% |
| 7 | 李建成 | 董事、子公司信胜 机械董事兼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650.00 | 12.57% |
| 8 | 李益顺 | 子公司信顺精密董 事兼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350.00 | 6.77% |
| 9 | 骆晓军 | 外贸总监 | 核心员工 | 150.00 | 2.90% |
| 10 | 曹建挺 | 外贸部经理 | 核心员工 | 150.00 | 2.90% |
| 11 | 戚辰宇 | 人事经理、子公司 信顺精密董事兼副 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150.00 | 2.90% |
| 12 | 周迪标 | 品质部经理 | 核心员工 | 130.00 | 2.51% |
| 13 | 蔡洁钟 | 董事、研发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00 | 1.93% |
| 14 | 陈波 | 子公司信胜机械董 事 | 核心员工 | 100.00 | 1.93% |
|---|---|---|---|---|---|
| 15 | 衡成 | 销售服务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100.00 | 1.93% |
| 16 | 杨金魁 | 生产部经理兼工艺 部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00 | 1.93% |
| 17 | 丁海丽 | 物控部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00 | 1.93% |
| 18 | 叶红波 | 设计部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00 | 1.93% |
| 19 | 马一千 | 电控技术部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00 | 1.93% |
| 合计 | 5,170.00 | 100.00% |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股东名 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 直接持股数 量 (股) | 占比 (%) | 直接持股数 量 (股) | 占比 (%)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信胜控 股 | 50,000,000 | 47.62 | 50,000,000 | 35.46 |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br><br>1、自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br>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 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br>3、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所持有本人股 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股 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 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 况。本企业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或届时本企业持股 比例已低于 5%,则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br>4、本企业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br>5、如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 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 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br>6、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本企业在减持股份前,将按照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br> | 控股股 东、实 际控制 人的一 致行动 人、上 市前直 接持有 10%以<br><br>上股份 的股东 |
| 7、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 | ||||||
|---|---|---|---|---|---|---|
| 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 ||||||
| 8、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
| 9、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 | ||||||
| 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大幅下滑的专项承诺 | ||||||
|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 | ||||||
|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 ||||||
|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 ||||||
| 上述承诺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 | ||||||
| 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的剩余锁定期。 | ||||||
|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 ||||||
| 如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 ||||||
| 1、自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 ||||||
|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 | ||||||
| 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
|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 | ||||||
|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 实际控 | |||||
|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制人、 | |||||
|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 董 事 | |||||
|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基础 | 长、上 | |||||
| 王海江 | 40,249,900 | 38.33 | 40,249,900 | 28.55 |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 | 市前直 |
|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 | 接持有 | |||||
| 同。) | 10%以 | |||||
| 4、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所持有本人股份 | 上股份 | |||||
| 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 | 的股东 | |||||
| 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股份 | ||||||
| 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 | ||||||
|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 | ||||||
| 况。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 | ||||||
| 定。 |
| 5、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br>6、如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 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br>7、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及时披露未来 12 个 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br>8、如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情形的,除因不可抗力外,本承诺不因一致行动协议解除而 发生变化。<br>9、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 所规则就减持股份出台了更严格的规定或措施,本人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br>10、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br>11、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12、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大幅下滑的专项承诺<br><br><br>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br>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br>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上述承诺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 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的剩余锁定期。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br> | ||||||
|---|---|---|---|---|---|---|
| 姚晓艳 | 8,750,000 | 8.33 | 8,750,000 | 6.21 |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br><br>1、自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br>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br> | 实际控 制人、 董事 |
|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基础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 同。)<br>4、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所持有本人股份 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股份 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 况。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 定。<br>5、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br>6、如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 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br>7、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及时披露未来 12 个 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br>8、如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情形的,除因不可抗力外,本承诺不因一致行动协议解除而 发生变化。<br>9、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 所规则就减持股份出台了更严格的规定或措施,本人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br>10、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br>11、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12、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大幅下滑的专项承诺<br><br><br>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br>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br> |
|---|
|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上述承诺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 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的剩余锁定期。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
| 海创投 资 | 5,000,000 | 4.76 | 5,000,000 | 3.55 |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br><br>1、自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br>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 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br>3、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所持有本人股 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股 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 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 况。本企业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 规定。<br>4、本企业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br>5、如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 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 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br>6、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本企业在减持股份前,将按照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br>7、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br>8、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br>9、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br> | 实际控 制人的 一致行 动人 |
| 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大幅下滑的专项承诺<br><br>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br>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br>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上述承诺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 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的剩余锁定期。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如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br> | ||||||
|---|---|---|---|---|---|---|
| 李建成 | 1,000,100 | 0.95 | 1,000,100 | 0.71 |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br><br>1、自本人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至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 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br>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br>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基础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 同。)<br>4、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所持有本人股份 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股份 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 况。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 定。<br>5、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br>6、如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br> | 董事 |
|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 | ||||||
|---|---|---|---|---|---|---|
| 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
| 7、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及时披露未来 12 个 | ||||||
| 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 ||||||
| 8、如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情形的,除因不可抗力外,本承诺不因一致行动协议解除而 | ||||||
| 发生变化。 | ||||||
| 9、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公司股东、董事、 | ||||||
|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 | ||||||
| 所规则就减持股份出台了更严格的规定或措施,本人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 ||||||
| 10、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
| 11、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 | ||||||
| 所有,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12、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 ||||||
|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大幅下滑的专项承诺 | ||||||
|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 | ||||||
|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 ||||||
|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 ||||||
| 上述承诺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 | ||||||
| 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的剩余锁定期。 | ||||||
|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 ||||||
| 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 国信资 | ||||||
| 管信胜 | ||||||
| 科技员 | ||||||
| 工参与 | 本次发 | |||||
| 北交所 战略配 | - | - | 3,600,000 | 2.55 | 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行的战 略配售 |
| 售 1 号 | 对象 | |||||
| 集合资 | ||||||
| 产管理 | ||||||
| 计划 |
| 盈峰集 团有限 公司 | - | - | 2,800,000 | 1.99 | 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本次发 行的战 略配售 对象 |
|---|---|---|---|---|---|---|
| 诸暨经 开创融 投资有 限公司 | - | - | 2,000,000 | 1.42 | 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本次发 行的战 略配售 对象 |
| 福建睿 能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 - | - | 1,200,000 | 0.85 | 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本次发 行的战 略配售 对象 |
| 国信资 本有限 责任公 司 | - | - | 1,200,000 | 0.85 | 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本次发 行的战 略配售 对象 |
| 小计 | 105,000,000 | 100.00 | 115,800,000 | 82.13 |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小计 | 0.00 | 0.00 | 25,200,000 | 17.87 | - | - |
| 合计 | 105,000,000 | 100.00 | 141,000,000 | 100.00 | - |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限售期限 |
|---|---|---|---|---|
| 信胜控股 | 50,000,000 | 35.46 | 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 本结构变动情况”<br><br> | |
| 王海江 | 40,249,900 | 28.55 | ||
| 姚晓艳 | 8,750,000 | 6.21 | ||
| 海创投资 | 5,000,000 | 3.55 | ||
| 国信资管信胜科技员工参与 北交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 3,600,000 | 2.55 | 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 2,800,000 | 1.99 | 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诸暨经开创融投资有限公司 | 2,000,000 | 1.42 | 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200,000 | 0.85 | 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 1,200,000 | 0.85 | 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李建成 | 1,000,100 | 0.71 | 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 本结构变动情况” | |
| 115,800,000 | 82.13 | - |
注:上表中股份比例数值为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 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3,600.00 万股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14.35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 1、6.8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 2、6.7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 3、9.2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 4、9.0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56 元/股。发行后每股收益以 2025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7.80 元/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 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16,600,000.00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出具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1149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 2026 年 8 月 14 日 11 时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36,000,000 股,应募集资金总额 516,600,0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7,244,7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49,355,300.00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 人 民 币 叁 仟 陆 佰 万 元 (¥36,000,000.00) ,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股 本 溢 价 ) 413,355,300.00 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6,724.47 万元,其中:
- 1、保荐及承销费用:(1)保荐费用:94.34 万元(前期已费用化的 283.02
万元不计入发行费用);(2)承销费用:4,367.77 万元;参考市场承销保荐费 率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 目进度支付;
- 2、审计及验资费用:1,100.00 万元;参考市场会计师费率平均水平,考虑
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 3、律师费用:1,050.00 万元;参考市场律师费率平均水平,考虑长期合作
的意愿、律师的工作表现及工作量,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 4、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等:112.36 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金额尾数差异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449,355,300.00 元。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公 司(甲方)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 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 兴诸暨支行 | 575904226210008 | |
|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 兴诸暨城东支行 | 292036510015003026544 | |
|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 兴诸暨支行 | 13252000000891145 | |
|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 暨支行 | 364945005241 | |
|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诸暨支行 | 33050165633500004788 |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发生重大媒
体质疑、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突发事件,亦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 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 市辅导监管指引》关于口碑声誉的重大负面情形。
- 2、公司未发生涉及公司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
查封、扣押等情形。
- 3、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存
在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亦未发生其 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情形。
- 4、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 5、未发生影响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 6、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7、公司不存在披露审计报告、披露重大临时公告或者调整盈利预测的情形。
- 8、公司未发生可能导致中止或终止审核的情形。
-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
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r><br> |
|---|---|
| 法定代表人 | 张纳沙<br><br> |
| 保荐代表人<br><br> | 陈航飞、刘飞翔 |
| 项目协办人 | 王旻珑<br><br> |
| 项目其他成员<br><br> | 周汝怡、孟超、谢文毅 |
| 联系电话<br><br> | 0571-85115307 |
| 传真<br><br> | 0571-85316108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体育场路 105 号凯喜雅大厦 5 楼 |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国信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 交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在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鉴于上述内容,本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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