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福华尚纬2026-08-21 00:00

摘要

1福华尚纬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24亿股,发行价7.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8.65亿元,净额8.56亿元已于8月17日到位。
2公司已设立两个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资金将用于数智化升级、营销中心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
3专户存储金额合计约8.59亿元(扣除承销费后余额),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将持续督导资金使用合规性。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福华尚纬 公告编号:临 2026-063

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54 号)同意,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福华尚纬”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123,633,871 股, 发行价格 7.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65,437,097.00 元,扣除各项发 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 9,179,810.1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856,257,286.8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8 月 17 日到位。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610Z0002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和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 司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用于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相关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7 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五通桥支行、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 述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6 年 8 月 2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户名开户银行专户账号存储金额(元)
1福华尚纬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乐山五通桥支行2306384129100177601429,620,000.00
2福华尚纬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通桥支行123675005671429,617,097.00
合计---859,237,097.00

注:1、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含税)后的募 集资金余额,其他发行费用尚未划出。

  • 2、公司、保荐机构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由其辖内分支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桥支行实际履行资金监管义务。

  • 3、后续公司将根据各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和实际资金需求支付。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五通桥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

2306384129100177601、123675005671,截至 2026 年 8 月 13 日,专户余额均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募投项目为“数智化升级及综合能力提升建设项目”、“营销中心及品牌推 广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1.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凡、易桂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6. 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 方应当事后 3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 8.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 失效。

  • 11.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各报备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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