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珈凯生物: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珈凯生物2026-08-20 20:37

摘要

1珈凯生物发布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拟以总股本48,274,34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22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约3002.66万元。
2该预案基于截至2026年6月30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1.67亿元制定,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
3独立董事认为方案符合章程规定及可持续发展要求。

证券代码:920165 证券简称:珈凯生物 公告编号:2026-076

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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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 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6年8月20日披露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75,116,615.43 元,母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66,643,512.20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48,274,349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22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 现金红利 30,026,645.08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 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2026 年 8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26 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制定的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在考虑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现金 分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当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公司现金分红同时分配股 票股利的,应当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和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说明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及其合理性。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每

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提议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

仅现金分红的,无需审计);

  •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实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

放股票股利。 (五)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

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 3 项规定

处理。 (六)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考虑等因素,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放股票股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经营情况、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

  •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具体方案需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及对股东利益的保护措施

  • 1、公司每个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出预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批准。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说明相关 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由董事会提交至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 5、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 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审核意见;

  • 6、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

行表决。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 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公司的实际盈利状况和市场表现、股本结构、政策的持续性等因素。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 经营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向股东会提交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的方案。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 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会的利润分配政策修订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 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股东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监督。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公司因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根据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稿)公 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与 2025 年 8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 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稿)公告》(公告编号:2025-111)。

五、其他

  •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 2、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 1、《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 2、《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六次会

议决议》

  • 3、《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26 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决议》

上海珈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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